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世界史 > 世界古代中古史 >

对《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比较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袁长春 参加讨论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是两部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典,在民法发展史上有着十分显赫的地位。对这两部法典作一些比较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其本身的认识,也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整个资产阶级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历史的了解。这对于我们批判地继承前人的遗产,进一步利用民法这一古老学科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是很有意义的。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同为资产阶级民法的经典,又同属大陆法系。二者有许多共同之处。首先,它们都是建立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上的上层建筑,以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为根本目的;其次,它们都属于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私法”部分,以建立在个人意思自治基础上的“私法自治”为基本指导思想;第三,它们都不同程度地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内容基本相同,都包含着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原则”;第四,它们都同旧的封建法律制度有着一定的联系,都多少带有封建的痕迹。
    但是,由于二者产生的时代、条件和环境不同,它们在许多方面又有很大区别。概括地说,法国民法典是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产物,德国民法典则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的时代产物;法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学发展初级阶段的产物,德国民法典则是资产阶级民法学发展高级阶段的产物;法国民法典是较为彻底的反封建革命的产物,德国民法典则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以下就这三方面加以论述。
    
    恩格斯指出:“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生活条件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①德国民法典产生的时代正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的时代,因而它必然要打上那个时代的印记,从而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产生的法国民法典有许多不同的特征。
    (一)德国民法典修正并发展了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原则”
    法国民法典是在摧毁封建制度后,为巩固资本主义制度而制定的。所以,法典确定了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并使这三个原则在法典里贯彻始终,只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才允许例外。这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民法的特色。到了垄断时期,由于社会和经济情况的变化,死守着“三大原则”常常会妨碍或限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因而垄断资产阶级要求对之加以修正和发展。一方面继续奉行“三大原则”,一方面又加以修正和发展,这正是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不同。
    首先,就所有权绝对这一原则来说,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仅有的限制是不许可“法令所禁止的使用”。德国民法典则对所有权作了多方面的限制。例如第903条规定、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之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增加了法国民法典所没有的不违反“第三人权利”的限制。什么是“第三人”?表面上似乎任何人都包括在内,但实际上,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有力量限制他人行使所有权并受到保护的,只能是垄断资本家。这一点在随后的条文中是很明显的。如第905条规定保护从高空或地下干涉他人土地权利的人,这就只能是航空公司和埋设地下管道的企业;第906条更是赤裸裸地保护经营工厂的大资本家。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对所有权的限制完全是为了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
    其次,就契约自由原则来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把私人之间的契约上升为法律;而德国民法典第305条则规定,契约必须服从法律。这种对契约的地位(或效力)的不同规定,正表明了一种变化。由此出发,德国民法典为干预私人契约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典规定,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第134、138条)。更值得注意的是第571条, 其中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这一原则表面上是对所有租房者的保护,但实际上由于资本家鲜有租房居住的需要,它所维护的还是以出租房屋为业的房地产资本家的利益。
    再就过失责任原则来说,法国民法典规定,只要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的意思,即使在客观上使别人遭受了损害也无须承担责任。这种规定显然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侵权问题尚未成为重大社会问题有关。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工业、交通等的发展,各种伤害人身和财产的事故层出不穷,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德国民法典就不能不加以重视了。因此,它从两个方面发展了法国民法典:一方面,加强对垄断资本家的保护,新规定了保护他人的“信用”、“营业”乃至“营业前途”的内容(第824条),还规定了侵害人应当负责的种种理由(第831条);另一方面,适当扩大了侵权行为的责任范围,规定了一些无过失责任条款(如第828、829条等)。无过失责任原则在一定范围内的适用,似乎显示了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的“公正”,但实际上,垄断资本家利用保险制度即可把那些表面上由其承担的损失转嫁给社会,特别是转嫁到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广大劳动人民身上。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