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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比较研究(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袁长春 参加讨论

法国民法典没有无因管理的概念,类似的行为被解释成基于当事人意思的“自愿行为”,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被视为契约关系(第1372条)。德国民法典则运用了无因管理的概念--无法律上的原因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建立了无因管理制度,并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第1371-1381条)。
    不当得利的概念和制度也是德国民法典首创的。在法国民法典中,只有“非债受偿”之类的规定(第1376、1377条)。
    德国民法典建立起来的许多概念和制度,是民法学的重要成果。它们不仅为后来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所沿用,有的也为苏联和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所采用。这些概念和制度也是整个法学的重要成果,如今已被广泛地运用到其他部门法中。
    (二)在编制方面
    法国民法典中没有“债”这一编目。这一方面是仿效了罗马法的编制方面(分人法、物法和诉法三部分),同时也表明它强调“所有”,注重物的静态归属,把“债”只作为“取得财产的方法”。德国民法典则注重物的动态流转及由此形成的债的关系,因而将“债”独立一编,并置于物法之先,提高了“债”的地位,加强了对债的关系的保护。
    法国民法典将继承纳入“取得财产的方法”编,这是很不科学的。其原因是它以实行“法定继承”为主,限制任意继承,而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继承是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它不同于一般财产关系。同样也实行法定继承(同时也允许任意继承)的德国民法典,则将有关继承的规定独立出来,专设一编,这也是一个进步。
    德国民法典创立了民法“总则”(尽管1863年的《萨克逊法》已使用了这一编目,但为世人所注意的还是德国民法典的总则)。按照资产阶级法学理论,民法是私法,它调整私人生活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既然这两部分关系同属私法,就应该可以给它们规定一些共同的调整原则。在法国民法典编纂的时代,囿于罗马法的编制方法和当时的学术水平,还未能概括出民法的总则来。德国学者经过潜心研究,制定了一套适用于财产关系及身份关系的共同原则,遂有民法总则的形成(应当指出,关于“总则”的科学性,至今仍有争议,各国的立法例也不尽相同)。
    德国民法典冲破了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式框框,采五编式编制方法:首先是总则,以此统率整部法典;然后是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秩序井然,条理清楚,浑然成一逻辑整体。这种编制方法,为其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所采用,现在苏联的民法也采用这种编制方法。
    不过,与法国民法典的语言优美、通俗易懂等优点相比,德国民法典则显得冗长乏味,形式拘谨,学究气浓。繁琐的逻辑联系和深奥费解的概念,使它成了“法学家的法”,而为广大人民群众难以接受。可见,其两大特点--概念化和系统性,既是优点也是缺点。
    
    大革命时期的法国资产阶级是一个充满生命力的新兴阶级,法国大革命是一场激烈的反封建革命。作为这种革命的产物的法国民法典,充满了对封建势力的不妥协的战斗精神,具有强烈的反封建性。它针对反动的封建制度,明确宣布了新兴资产阶级的一些基本主张:第537 条宣布私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取消对财产的一切封建束缚);第8条宣布全体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废除农奴制);第63条宣布了婚姻的民事性质(排除宗教婚);第1594条宣布一切人都可以从事买卖(取消行会限制),等等。法典中还有许多反封建的具体规定。当然,不能因此就说其中已无任何封建痕迹了;同革命时期立法的先进性相比,它在某些方面还有所倒退。
    德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远不如法国革命彻底和深刻,因而德国在革命后还是有浓厚封建色彩的帝国。在这样的土壤中产生的民法典,自然要比法国民法典带有更明显的封建痕迹。
    在物权法方面,德国民法典规定有土地“先买权”和“土地产物负担”,这都是法国民法典已经舍弃了的;德国民法典中还有“买回”制度,虽然法国民法典中亦有,但它规定的买回期限较短(15年),而在德国民法典中竟长达30年。这都是封建土地制度的残余。
    在亲属法方面,德国民法典也有许多比法国民法典落后的地方。在婚姻制度上,德国民法典原则上实行“民事婚”,但同时又向教会妥协,其第1588条的规定等于宣布“民事婚”并不排斥“宗教婚”。在夫妻关系方面,法国民法典中订有许多男女不平等的规定(这是大革命时期的法律所不容许的),而德国民法典历一个世纪之后,在这个问题上也并没有多少进步。
    法国民法典、尤其是德国民法典所表现出的封建痕迹,一方面说明了封建势力的顽固;另一方面也说明,同为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制度,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是有共同之处的。所以,尽管两部法典都保留有封建的因素,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作为资产阶级民法的本质。正如恩格斯所说:“人们可以把旧的封建法权形式的很大一部分保留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的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义。”③
    在对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作了一番粗略的比较研究之后,我们不难看出,这两部前后相距近百年的法典都是资本主义社会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产物,它们作为资本主义的上层建筑都尽力卫护着资产阶级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利益。法国民法典在摧毁封建制度,为资本主义经济开辟道路的过程中立下了功绩;德国民法典则在进一步巩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垄断资产阶级服务方面起了很大作用。所有这些,都进一步证明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上层建筑的学说的正确性。今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正在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民法的作用更显得十分重要。我们应当努力研究民法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研究我国的国情,逐步完善适合我国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法典。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17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8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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