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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华工研究中的几个问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华中师范学报》 李其荣 参加讨论

华裔美人历史学家库利奇认为“苦力”制度并没有引入美国,因为美国公民不会容忍这种制度;华人则是在一种更为人道的“信用证”制度下工作,即中间人先把船费付给移民,移民到达美国后再偿还所欠的债款。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中叶以后,情况的确如此。但1862年以前美国并不反对契约工制度,美国商人和船员也从未放松在贩运契约工的业务中追逐利润。后来美国国内因黑奴问题而发生内战,明令废除奴隶制度之后,不便再公然贩运与奴隶相同的契约工,因此于1862年下令禁止美国人参加契约工的贸易和运载。再说这种在赊单制度下赴美的华工,在性质上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的契约工。
    1852年,加利福利亚州一个参议员提出一个使约束华工劳务的合同得以实施的法案。这个法案只是经过激烈的辩论后,才被否决。1869年7月, 在田纳西州孟菲斯召开了中国劳工问题大会,建议保持传统的南部劳工制度,由华工来替代黑奴。这几年间华人被骗而拥入南部诸州的人数甚多。1871年华人由粤赴美者仅五千人,1873年增至一万七千人,1874年为一万六千人,1875年一万八千人。由于他们最后发现,这些南部资本家们,用种种借口,根本不发给工资,他们才离开南方。
    在中国国内的人与到美国的中国移民看法一样,则认为中国移民能够在加利福尼亚发财。但情况并非如此。华工到美国后,一切“新矿”都不容华工插足,如果华人开采了,立即有“白人”来强占。只有那些被“白人”淘完而遗弃不要的矿床,才是华工采金的所在。
    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美国资产阶级和政府开始煽起了所谓的第一次反华浪潮,通过了各种各色侮辱、剥削和迫害华侨的法案。如不许华人入美国籍的宪法,是1849年通过的,对华人征收矿工税,是1850年开始的;对华人征收医院税,是1852年通过的;不许华人在美国法院作控诉白人的证人,是1855年宣布的;对华人征收人头税五十五元,也是1855年通过的;对华人征收渔税,是1860年通过的;不许华人入白人子弟学校读书,也是1860年通过的;对华人征收所谓警察税,是1862年通过的;诸如此类的排华法案,不胜枚举。不仅如此,骚扰、甚至明目张胆地谋杀华人事件,屡见不鲜;1862年,加利福尼亚立法机关的一个联合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说,它已“收到一份据闻已为白人所谋杀的八十八名华人的名单”③。据1856年《共和报》宣称,单在1851年到1856年的“五年间,被惨杀的华人,就以千百计……华人的被杀,几乎是每天都发生的事件”④。
    1873年,美国又出现了一次经济萧条。人们把经济衰退归罪于华工,于是开始了又一次反对华工的运动。这次运动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分散的袭击相比,规模大得多。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的第一次反华运动,主要是采取一些折磨和惩罚性行动;目的是要使华工忍受不了这种屈辱、痛苦的生活而离去。从1871年以后,华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毫无保障,甚至法院也参与攻击,制订了一系列反对华工的立法。譬如,有一项所谓“立方空气法令”,规定凡是华人居住的房子,每人不到五百立方尺空气的,就要被抓去关在不到一百五十立方尺空气的牢房里,同时罚款十美元。根据这条“法律”,美国警察经常在半夜里到华工居住的地方,一抓就是四五十人,无理强迫他们交出大批罚款。又一法令规定任何人在人行道上用扁担肩挑蓝筐(这是华人运送重物的传统方法)均为非法。还有一条“辫子”法令,规定每一男囚犯的头发必须剪短到一英寸以下。到1882年,第一个也是仅有的一个按国籍排挤整个集团的人民的联邦法律--《排华法》通过了。该法规定十年内不准一切华工移入美国,并禁止所有在美华人加入美国籍。
    由上可见,最初到美国的华工就不受欢迎,即遭歧视和迫害。在需要华工的时候,通过种种排华法案,表面上看是“矛盾”,本质上看是“统一”,因为,这些“排华”法案的实施,都是有助于对华工奴隶般的剥削。
    三、《蒲安臣条约》和《中美续修条约》都是不平等条约
    蒲安臣的原名为安臣·蒲林坎(Anson Buringame), 蒲安臣是清史册籍中的通称,他是美国1867年出使北京的公使,在英法俄等国使节间,游说保证中国领土完整的美国外交政策,极得清政府赏识。至1868年他卸任归国时,受清政府邀请,“权充办理中外交涉事务使臣”。1868年他率领中国代表团一行至美国,6月28日与美国订立一增约以补充1858年的“中美天津条约”。这个由卸任的美国驻华公使与美国国务卿签订的条约,既没有与代表团的清朝官员志刚、孙家谷“和衷商酌”,也没“咨明我总理衙门候议,再定准否”。
    然而,有人认为这个条约是一个平等互惠的条约。唐庄增在《中美外交史》中这样写到:“此项条约为十九世纪我国与外邦所订各条约中之最公允者”⑤。《中美外交关系之研究》的作者余坚也持同样观点。
    这是我们不能同意的。我们认为,《蒲安臣条约》是一个不平等的条约,条约的签订是中外关系史上一出滑稽的丑剧。
    首先,从条约签订的过程来看,《蒲安臣条约》的谈判与达成是在西华德和蒲安臣之间秘密进行的。蒲安臣在北京时,清政府曾和他“约法三章”,强调“遇有彼此有益无损事宜,可准者即由贵大臣与钦命之员酌夺妥当,咨商中国总理衙门办理。没有重大情事,亦须贵大臣与钦命之员,开具情节,咨明中国总理衙门候议,再定准否。”但蒲安臣一到美国就把两位中国官员志刚和孙家谷弃之一旁。
    1868年7月28日,蒲安臣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也未与中国官员协商,便擅自与西华德签订了《中美续增条约八款》。还须指出的是,《蒲安臣条约》的谈判与达成至今没有留下任何官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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