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胡汉民的反对,三届四中全会虽然通过了召开国民会议的决议,但并没有规定国民会议可以制定约法,这可以算是胡汉民取得的一个小小的胜利。可是,蒋介石并不遵守与胡在全会上达成的协议,会后却仍然按照他制定约法、选举总统的既定步骤筹备召开国民会议,这就使胡蒋的矛盾继续扩大。同时,蒋介石又通过戴季陶控制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企图像包办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一样来操纵国民会议。胡对蒋控制国民会议筹备工作的手段十分不满,于是决定不再继续妥协沉默,决心与蒋较量一番,因而胡蒋又展开了第二个回合的斗争。在反蒋联合阵线失败后,当时国民党内敢与蒋介石公开抗争的也就只有胡汉民了。因为胡有几个有利条件:第一,他是国民党元老,孙中山的同辈与助手,在国民党内具有显赫的地位,其资历之深,蒋介石远不能与他相比;第二,胡背后有国民党元老派、广东财团和部分实力派的支持;第三,胡此时仍有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委的头衔,且有他以立法院长身份控制着的立法院;第四,胡长期跟随孙中山,熟悉孙中山的著作和西方的民主理论,在立法问题上与蒋展开论战是他的长处。所以,胡氏凭着自己的优势,敢与手握军权的蒋介石进行斗争。 1931年1月5日,胡汉民针对蒋介石以国民会议制定约法及选举总统的企图,公开发表谈话,专门论述国民会议的性质与任务。首先,他在论述国民会议的性质时指出,国民会议与国民大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形式。孙中山提出召开国民会议的主张,始见于1924年11月10日发表的《北上宣言》。他认为孙中山当时提出的国民会议,只是训政时期带有政治协商性质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国民中一部分人的代表会议,并不是由全体国民在普选基础上选举产生的国民大会,因此它不是权力机关。国民会议只能代表国民提出重要意见,而不能代表国民全体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根据孙中山对中国民主政治进程的设计,处于训政时期的中国,还不具备召开国民大会的条件,因而只能召开国民会议,而不能召开国民大会。所以,不能把国民会议与国民大会的性质混淆起来,更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 其次,在论述国民会议的任务时,胡汉民认为,既然国民大会与国民会议的性质不同,其任务当然也不相同。国民大会是全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以及修改宪法与法律和制裁官吏的权力,而其性质仅相当于一个咨询机关的国民会议则没有这些权力。如果要制定约法,只能遵照孙中山先生的“训政保姆论”,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替国民大会行使之。而且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的以总理遗教作为国家根本法,即已相当于孙中山先生所说训政时期实行约法之治的约法,无须再另外制定一部约法。 再次,胡汉民认为孙中山虽然在遗嘱中提出要在短期内召开国民会议,但并未提到国民会议应当制定约法一事。从胡汉民对国民会议的性质与任务的论述来看,他对孙中山的民主建国理论理解得相当透彻,而且从孙中山继承者和捍卫者的立场出发,主张党权高于一切。 蒋介石的独裁专横,在国民党内引起越来越多的人不满,因此,胡汉民公开与蒋抗争,得到了党内不少人的支持。国民党元老派,孙科的太子派,部分中央执、监委员,立法院委员等大都倾向于胡。不少地方党部也支持胡的主张。尽管蒋介石运用陈果夫、陈立夫两兄弟把持的中统特务机关到处活动,但也无济于事。国民会议召开前夕,二陈派往各地的特务曾粗略地估计过形势:如果确要举行总统选举的话,全国各省市党部,除了蒋系控制下的浙江、江苏、安徽、上海外,其他绝大多数选票都是支持胡汉民的。他们预计,蒋只能得到32%的选票,其余68%属于胡氏。面对这种局势,蒋介石十分焦急。他先是采用吴稚晖的建议,由吴去劝说胡,不要与蒋相争。当吴拜访胡氏,劝胡“休养”引退,勿与蒋氏抗争时,胡勃然大怒,痛斥吴是无耻之徒。吴如丧家犬狼狈而去。蒋不搬掉胡汉民,他就当不了总统。为此,又采纳戴季陶的计谋,决定关押胡汉民以镇慑胡派分子。1931年2月28日晚, 蒋以宴请议事为名,将胡骗到他的司令部。胡按约赴宴,可等待他的并不是宴会,而是南京警察局长吴思豫。吴拿着蒋介石圈阅过的一封控告信,指责胡犯了破坏行政、运动军队等多种错误。胡愤怒之极,叫出蒋介石当面责问,蒋无言以对,只得拂袖而去。这样,胡当晚就被软禁在蒋氏的司令部。第二天一大早,胡即被大兵押送到汤山软禁。于是,胡蒋斗争的第二个回合结束,蒋介石的强权政治战胜了胡汉民的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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