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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独立战争与黑人奴隶制度(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河北学刊》 赵耀军 参加讨论

但是,作为中央领导机构的大陆会议及随后组成的邦联议会对待奴隶制度的态度是保守的,它们不是采取回避的态度就是采取和奴隶主妥协的态度。对奴隶制有所表示的是1787年7月13日邦联议会通过的《西北法令》,其中第六条规定:“在俄亥俄河以北地区不得有奴隶或强迫劳役……”。这是中央政府对奴隶制度的第一次表态。许多美国历史学家对此大加称赞,说这是中央政府的一次“大胆的、坚持原则”的举动,尤其考虑到在当时美国大部分地区奴隶制存在的情况下,《西北法令》的通过其意义更为巨大。诚然,《西北法令》的通过是一次进步的行为,但并非如有些美国史学家所说的是一次“大胆的、坚持原则”的举动,它仍然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带有很大的保守性。妥协性的表现之一是议会默认了奴隶制可以向西南部的扩张,这是南部奴隶主梦寐以求的;表现之二是增加了对逃亡奴隶送归原主人的规定。法令在作出上述规定后,紧接着规定:“逃入这一地区的任何逃避劳动或劳役的人,应归还或移送给声明是其原有主人的人”。表现之三是此项法令不是要废除这一地区的奴隶制度而只是要限制奴隶制在这一地区的发展,并没有解放这一地区的黑人奴隶。此法令通过不久该地区的一些法籍和西班牙籍奴隶主向议会递交了几分请愿书,要求保证他们对其奴隶的财产所有权。议会给予了明确回答:此法令无意解放这些奴隶,而只是禁止在该地区进一步输入奴隶。另外还应注意到,此项法令也没有提及该地区奴隶后代的问题,实际上是默认了奴隶的后代将仍是其主人的财产。这样,就使这一地区的奴隶制将永久化。
    美国领导集团对待奴隶制的保守性和妥协性在1787年夏天费城制宪会议上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在这次会议上以宪法的形式肯定了南方奴隶制的合法性,制定了逃亡奴隶法和允许奴隶贸易延长20年。
    北美的奴隶贸易是英国皇家非洲公司搞起来的,并成为他们的一种特权。北美各殖民地曾一再提出抗议,认为这是一种践踏人权的罪恶勾当。在草案中,这也是北美人民反英的一个理由。为了和英国对抗,大陆会议最初颁布的条例中,有一项就是要求缔结一个停止输入的协议,用以禁绝奴隶贸易。各州立即采取了行动,特拉华、弗吉尼亚、宾夕法尼亚、马里兰先后分别于1776、1778、1780年和1783年宣布禁止奴隶贸易。美国独立后,禁止奴隶贸易应该说是不成问题了,但实际上使人大失所望,在制宪会议上达成了一种妥协,保护奴隶贸易20年,到1807年国会将通过禁止奴隶贸易的法令。宪法第一条第九项这样规定:“现有任何一州所认为准予入境之人迁徙或入境时,在1808年前,国会不得禁止之。但对于其入境,得课每人不过十元税金。”这里虽没有直接用“奴隶贸易”一词,但明眼人一看即知,所谓“入境”即奴隶贸易。令人费解的是殖民地时期,北美殖民地人民极力反对奴隶贸易,而今美国统治集团又允许奴隶贸易,这是为什么呢?问题很简单,殖民地时期主要是英国人为了英国的利益而进行奴隶贸易,而今则主要是美国人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进行奴隶贸易。美国统治集团这种伤天害理的行径引起了美国进步人士的强烈不满。1791年六个州的废奴协会向国会递交了请愿书反对奴隶制度和奴隶贸易,其中一份请愿书中写道:“我们深信奴隶制度不仅是一种堕落,而且是对人类最基本的自然权利的粗暴的侵害,……国会所通过的这一允许奴隶贸易的法令同自由、平等、正义的原则是如此的矛盾,它剥夺了非洲不幸民族的生命和幸福,强迫他们离开祖国和亲人,把他们运到美洲变为奴隶。”请愿书要求:“国会的实际行为应和‘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相符’”。
    宪法制定者们还把《西北法令》中规定的逃亡奴隶归还原主的原则扩大到了全国。宪法第四条第二项中规定:“凡根据一州之法律应在该州服兵服或劳役者逃往他州时,不得因他州之任何法律或条例解除其该项劳役,而应因服役州之要求将其人交出。”南方奴隶主长期以来就因奴隶的逃亡而头痛,这一规定可使奴隶主高枕无忧了。
    美国统治集团对奴隶制另一个明显的妥协是所谓的“五分之三妥协案”。在制宪会议上代表们争论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在确定众议院代表名额和直接税上如何计算奴隶的问题。南方代表提出了一种离奇的意见,他们坚持在确定众议院代表名额时奴隶应计算在州人口数之内,但在确定一个州的直接税负担的分额时奴隶则不应计算在内。这种无赖的意见当然遭到北方代表的反对。最后达成一种妥协,决定在分配众议院代表名额和计算直接税的数量时,奴隶数的{K5E706.JPG}计算在一个州的人口数之内。这就是所谓的“五分之三妥协案”。宪法第一条第二项中这样规定:“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三非公民,……”所谓“非公民”即奴隶。这样,南方奴隶主又取得了胜利。
    应该承认,1787年美国宪法在当时来说是一部进步的宪法,但在奴隶制问题上却表现出了它的保守性和落后性。这一点遭到了美国有识之士的严厉抨击。弗吉尼亚的代表卢瑟·马丁指出:“这部宪法是对上帝的侮辱,因为上帝用平等的眼光看待贫穷的非洲奴隶和其美州的主人”。“五分之三妥协案”所依据的原则是矛盾的:为了一种目的把奴隶算作人,而为另一种目的则把人视为财产。当为了争得更多的议会代表名额时,南方代表竭力主张把黑人奴隶计算为人,但实际上,他们从没有把奴隶当作人看待,而是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奴隶主强迫奴隶为自己劳动,任意把奴隶买入、卖出,稍不如意严加惩罚,奴隶似乎从人类退化了,成为无理性的野兽一样的东西,落入了合法的财产的类型。
    以上事实至少应得出如下两点结论:
    第一,北美独立战争这场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确实对美国黑人产生了一些有利的影响,对美国奴隶制度是一次有力的冲击。部分黑人奴隶获得了自由,北部各州消灭了奴隶制度,废奴思想得到了发展,废奴组织不仅出现了而且在成长。这些为最后消灭奴隶制度打下了基础,从一个侧面表现出这场革命的进步性。
    第二,但这场革命并没有最后解决奴隶制问题,而且战后用宪法的形式承认了南方奴隶制存在的合法性,这表现出了这场革命的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人们经常提出这样的问题:既然美国革命的领导者们大谈“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为什么还允许南方奴隶制存在呢?为什么不使黑人奴隶享有这种平等的权利呢?资产阶级毕竟是剥削阶级,当他们受到压抑时,他们高唱自由、平等、人权,但对他们所压迫和剥削的阶级来说,他们就把革命的口号抛到了九霄云外。这就是历史的结论。
    注释:
    ①斯科特·福雷曼、康帕尼:《黑人美国:历史文献》,1976年美国版,第39—81页。
    ②O·J·马科劳德:《奴隶制、种族和美国革命》,1974年纽约版,第8—62页。
    ③莫里森、康马杰、洛伊希滕堡:《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1980年天津出版社出版。
    ④西德尼·芬尼、杰拉尔德、布朗:《美国的过去》,1976年纽约版,第122—147页。
    ⑤杰拉里德·N·格罗布、乔治·阿坦·比利阿斯:《美国历史之解释》,1978年纽约版,第105—145页。
    ⑥亨利·斯提尔·康马杰:《美国史略》,商务出版社出版,第37—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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