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汉书》中有关更赋记载有多处,最引人注目的有两条:1.《汉书》卷七《昭帝纪》记载,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的诏书:“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第229页)2.《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王莽诏曰:“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第1143页) 这两处关于更赋征收的记载并不详细,因此,古今史家对此就各有不同的解释。最早对更赋作具体解说的是三国时的如淳。他对《汉书》作过详细的注释,唐代颜师古在注《汉书》时,就大量引用了如淳注《汉书》的成果。在《汉书》卷七《昭帝纪》:“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条下,颜师古引如淳的注释说: 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志》曰:“月为蹟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逋,未出更钱者也。(第230页) 这就是曹魏时如淳提出的“更有三品”之说,即“卒更”、“践更”和“过更”。按照他的解释,“卒更”是因为服役的“正卒”,“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意即其所以用“更”给徭役命名,是由于服役之卒经常更换。但是对某些具体问题,也还有交代不清楚的地方,甚至自相矛盾之处,因而引起后人的非议和怀疑。钱剑夫先生认为,现在根据《史记》正文和各家的注释,完全可以断定,“践更”的“践”就是“践履”的“践”,意思是说实践了或服行了这个更卒徭役。钱文子《补汉兵志》虽然也是从如淳说,但其弟子陈元粹注则云:“案、更卒,非正卒也。人直一月,犹践履而去,故曰‘践更’,践更即更卒也。”说得既明白又正确。至于“过更”,就是说已经服过了更卒徭役;“践更数过”就是说应服的更卒徭役已经几次过去。总之,践更为正在服行更卒徭役,过更为已经服过更卒徭役(钱剑夫,1984)。如淳的注释,主要是就更赋而言,即讲的是税收问题,不是就汉代的力役问题作全面交代,因此,虽然引用了《汉书》卷二四《食货志》关于力役规定的那段话,其目的是为了要证明有一月役和一年役的规定而已。据他所知,当时一月一更的代役钱是二千,三日戍边的代役钱是三百,这两种代役钱,统称之为更赋。如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翦伯赞的《中国史纲》都是采用如淳说,认为更赋就是指那两种代役钱而言。范氏云:“更赋,每人轮流服兵役一月,要免役出钱二千。每人戍边三日,要免役出钱三百。”范、翦二书的基本观点是根据如淳的注释。由此可见,如淳对更赋的解释,在史学界还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但分歧仍然存在:(1)以劳斡、韩连琪和臧知非为代表的学者主张更赋是“月为更卒”的代役钱(韩连琪,1956;臧知非,1987);(2)高敏等学者却认为,更赋是“戍边三日”的代役钱(三百钱),“月为更卒”的代役钱是二千钱(高敏,1982;陈直,1958;胡大贵,1995;于琨奇,1999;田泽滨,1984;楠山修作,1976)。这些观点有个共同点,即都承认汉代有更赋征收之制度,这是本文研究的立足点,笔者不拟对更赋概念的界定问题进行讨论,而旨在利用出土材料特别是新近刊布的张家山汉简,从另一个角度,即更赋的征收来研究汉代的更赋问题,并对一些传统观点进行修正。 二、更赋征收的机构 更赋是国家法定的赋税之一,人人必出,是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目(高敏,1982,第77页)。关于这个问题,我再举几个汉简材料予以佐证,如汉简:“……谨案张等更赋皆给当得取检谒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505.37A)又:“入元年五月六月逋更钱千二百,五凤三□。”(E.P.T56:98)再如:“出十一月更钱五百,甘露二。”(E.P.S4.T2:93)还有“更钱五千具从张田具”(135.36)的记载。那么更赋的具体征收机构是什么?具体征收过程如何?史料记载: 《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第742页) 《续汉书·百官志五》: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 以上材料说明乡里是赋税征收的主要机构,傅举有先生对秦汉乡里亭进行了仔细研究,并指出,亭所管辖的地区和乡一样,是向国家缴纳租赋的(傅举有,1999)。陈直先生解释:“啬夫掌赋税,当为啬夫省文。除听讼掌赋税以外兼为吏民移请过所。”(陈直,1979)再如汉简: 秩护佐敢言之:况更赋给乡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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