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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土材料看汉代更赋的征收机构及其征收时间问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论坛》 朱德贵 参加讨论

三、更役到更赋的演变
    由实行更役到征收更赋,是有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的。从现存的史书材料来看,却没有给我们提供一个明确的答案。汉代实行的更役制度是继承秦制而来的。《左传·成公十三年》记载,晋伐秦,“秦师败绩,获秦成差及不更女父”。杜注曰:“不更,秦爵。”秦商鞅变法以后,行爵赏军功。《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载:
    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彻侯金印紫绶,避武帝讳,曰通侯,或曰列侯,改所食国令长名相,又有家丞、门大夫、庶子。(第739-740页)
    “更卒”所指为何?“更卒”是对服徭役之卒的称呼。关于“不更”,《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注引师古说:“言不豫更卒之事也。”(第740页)则“不更”就是不服更卒徭役之意,也就是爵至第四级便不服徭役,所以叫“不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赐律》记载:
    ……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3页)
    当时称徭役为“更”,“更卒”便是服徭役者。《汉书》卷二四《食货志》载:
    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第1137页)
    正式出现了“更卒”的名称,而且每次服役的时间为一月。“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此处言:亲服每年一月之更役。“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即不服役者出每月二千代役钱。《汉书》所载秦制二十级爵,其第四级曰“不更”,颜师古注曰:“言不豫更卒之事也。”(《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第740页)由此可见,秦时已实行更役制度,是史有明文的。但是在秦代,是不是可以用钱代役,有没有更赋之名,由于尚未见诸文字记载,只有存疑。
    关于以钱代役的更赋的征收,在西汉前期,也没有明确的记载。谢桂华先生对汉代的“取佣代戍”制度进行了系统而全面地研究,他认为,自西汉武帝,下至东汉光武帝时期的全部居延和敦煌汉简表明,戍卒取佣自代还是存在的(谢桂华,1989)。前引《汉书》卷七《昭帝纪》云:“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从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1.更赋的征收并不是从这时开始,而是早已按年征收了。2.更赋已是作为一种正式税收项目,与口赋相提并论,而不是权宜之计或局部实行的项目了。从这里我们可以肯定在昭帝之前(武帝时期)就已经实行了更赋制度。而这种税收不是临时性的或局部的代役钱,而是作为全国的固定而经常性的收入了。其后更是常制,居延汉简505.37A是西汉哀帝“建平五年”时期的简,此即为明证。
    王莽在始建国元年搞改制时,认为秦汉时期所实行的土地赋税制度均不合理,需要改革。他说:“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汉书》卷九九《王莽传》,第4111页)王莽在这里讲到的更赋,从时间上看,大概以定为汉武帝时为适宜,因为从文义前后看,与史书所载汉武帝时的情况是一致的。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条史料。从征更赋的对象看,指出“罢癃”之人都不能免。什么人叫“罢癃”呢?《二年律令·户律》记载:
    寡夫、寡妇毋子及同居,若有子,子年未盈十四,及寡子年未盈十八,及夫妻皆罢(癃)病,及老年七十以上,毋异其子;今毋它子,欲令归户入养,许之。(《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9页)
    关于《二年律令·户律》中的情况,王子今先生解释:这是“对于老者和残疾者免除或部分免除徭役的规定。这些有关社会福利的律令,反映了汉初法律对于社会福利制度之确立的肯定。”(王子今,2002)文献中记载“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这种人应该说是不够服兵役或徭役条件的。关于“傅”,《汉书》卷一《高帝纪》:“五月,汉王屯荥阳,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同书注引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第37-38页)臧知非先生说,秦汉傅籍于每年八月进行,秦和汉初是十七岁始傅,景帝时改为二十岁,昭帝改为二十三岁;傅籍是成年的开始,同时标志着政治身份的改变,在承担服徭役的义务的同时,也开始享受与其身份相一致的利益,按等级获得爵位、田宅、实物以及减免刑罚的特权,是社会经济、政治结构变动的制度因素之一(臧知非,2005)。那么《汉书》卷九九《王莽传》中的“罢癃咸出”又如何理解?
    如果因为“罢癃”不合乎兵役的条件,才要出更赋钱,其他合格的人,反到可以不出。这样理解似乎不合原意。如果仅仅“罢癃”才要出更赋钱,那就用不着特别标出,与田租等相提并论。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罢癃”之人在社会上毕竟只是极少数,更赋如果只涉及极少数罢癃之人,那对整个平民来说,并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对“罢癃”者服徭役有明文规定:
    诸当行粟,独与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其父母罢(癃)者,皆勿行。金痍、有□病,皆以为罢(癃),可事如睆老。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尉前。(《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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