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土材料看汉代更赋的征收机构及其征收时间问题(4)
如果因为战争而受伤或其他原因,可以“罢癃”待之,“事如睆老”,而“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就要服践更四次。这说明法律对不合条件的罢癃之人是有照顾的。张中秋也认为,汉人服役的年龄,依据古制,成年往往是服役的开始,成年的法定程序是“傅”,“傅”者成年登记也(张中秋,1994)。汉初承秦制,规定男子年二十三始傅,从二十三岁到五十六岁为服役的年龄。景帝时傅的年龄从二十三降到二十,罢癃者也可免去服役。因此政府对“罢癃”者或免除更赋或部分征收之,这样理解更合乎历史事实。 更赋作为一种固定而经常的税收,大概始于汉武帝时期。除上述分析而外,《汉书》卷五八《卜式传》中有汉武帝“乃赐式外繇四百人”(第2625页)的记载,这也可以证明这一立论。同书注引苏林曰:“外繇谓戍边也。一人出三百钱,谓之过更。式岁得十二万钱也。一说,在繇役之外得复除四百人也。”(第2626页)根据苏林的注解,赐外四繇百人,就是赐给四百人的过更钱,每人三百,共十二万钱。我们认为苏林这种解释是合理的。因此,它就充分说明在汉武帝时已普遍实行征收更赋了。由此可见,更赋由代役钱而成为国家的正式税收项目之一,当开始于汉武帝时期。而胡大贵认为:“更赋的征收可能是从文帝十三年开始的,在此之前是义务戍边,一岁一更。”(胡大贵,1995)此观点恐误。《汉书》卷三五《吴王刘濞传》注引服虔曰:“以当为更卒,出钱三百,谓之过更。自行为卒,谓之践更。吴王欲得民心,为卒者顾其庸,随时月与平贾也。”(第1905页)这里平贾就是说的代役钱,即由国王给服役者发的代役钱,而不是国家向农民征收代役之赋税。但是从这也可以说明用钱代役的方式,早已在社会上流行了。这种以钱代役的制度,对农民来说,当然要方便一些,它不至于影响农业生产。 从汉武帝以后,终西汉之世,更赋是一直存在的。而东汉继承了西汉的这种方式,与田租、口赋等一样,是国家的正式税收项目。东汉史书中多次出现有关更赋的记载,如: 《后汉书》卷四《孝和帝纪》:三月庚寅,诏流民所过郡国皆实禀之,其有贩卖者勿出租税,又欲就贱还归者,复一岁田租、更赋。(第178页) 《后汉书》卷四《孝和帝纪》:秋七月甲寅,诏复象林县更赋、田租、刍槁二岁。(第190页) 《后汉书》卷五《孝安帝纪》:乙卯,诏除三辅三岁田租、更赋、口算。(第221页) 《后汉书》卷六《孝顺帝纪》:癸丑,遣光禄大夫案行禀贷,除更赋。(第269页) 其他各帝纪中,记载更赋的还多,不在此一一列举。由此可见,更赋在西汉初期是处在形成过程之中,到西汉中期,乃成定制,东汉乃继西汉之成法,所以屡见不鲜。 汉代赋税的征收办法,多承秦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无论在征收机构、征收权限上都有变通。汉代政府重视赋税征收管理工作,这样不但可以保证国家财源的稳定,而且为财政支出的顺利执行奠定了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5]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 [6]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7]李均明,何双全编。秦汉魏晋出土文献散见简牍合辑[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8]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 [9]劳干。汉代兵制与汉简的兵制[J].史语所集刊10,1947. [10]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J].文史哲。1956,(7)。 [11]臧知非。汉代更赋辨误——兼谈“戍边三日”的问题[J].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87,(2)。 [12]高敏。秦汉赋税制度考释[A].秦汉史论集[C].郑州:中州书画社,1982. [13]陈直。两汉经济史论丛[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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