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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乡官制度论略(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安庆师院社会科学学报 徐伟民 参加讨论


    《天朝田亩制度》对乡官的职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概定。概言之,乡兵在乡官统帅下,战时为兵,杀敌捕贼;农时为民,耕田奉上。农作物收割时,伍长在两司马督促下,留足二十五家食用之粮、并可接新谷外,余则上交“两”中所设国库。农隙时,伍长率伍卒担当“两”中的陶冶木石等匠;礼拜日,则率男妇至礼拜堂听讲道理。两司马据定式负责“两”中的婚娶弥月喜事。师帅、旅帅兼任典钱谷、典出、典入。乡官有处理民间争讼之权:两司马先听其曲直,如不能平息,则逐级上诉。乡官履行着维持地方治安、管理农业生产、管理社会生活、担当“法官”的职能。
    太平天国的乡官在具体履行职能时,或循《天朝田亩制度》而行之,或超出了上述界定。兹综括为政治、经济、军事、文教四大基本职能。
    政治上,太平天国的乡官都有保一方平安的守土之责,以确保该乡官辖区政治上的安定。稽查户口,颁发门牌、路凭,征取门牌捐,充当“法”官,维持地方治安等是乡官政治职能的充分体现。在常熟,乡官向各户颁发门牌。门牌挂于门首。门牌捐有多少之分,每张数百文乃至数千文,殷实之家则高达数十千文。浙江海宁乡官颁发的门牌,“每牌乙元四角”(注:海宁冯氏《花溪日记》,《太平天国》(六 ), 第679、703、687页。)。1861年,太平军在海宁花溪设立乡官局,“ 花溪局遍分门牌,我图九十余张,每纸二元五角”。(注:海宁冯氏《花溪日记》,《太平天国》(六),第679、703、687页。)绍兴乡官 “稽户口、 立门牌,牌价有数十百金不等,贫民不逮,并责于富民。 ”(注:古越隐名氏著《越州纪略》,《太平天国》(六),第769 页。)门牌捐数虽无定制,各地不一,但殷实之家,富民的牌捐数大大高于一般贫民。乡官在征取门牌捐时,尚能视具体情况而定,量力而行。
    凡遇民间争讼及其他案件时,乡官则充当“法”官,维持地方治安。乡官“执法”往往超越了《天朝田亩制度》的规定,甚至发展到滥用职权的地步。“民间词讼亦由乡官判断。”(注:《中华文史论丛》增刊《太平天国史料专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22、63、25、60、41、61、60-61、540、72、34、177、65、73、266、70、62、40、33、42、46、57页。)“自师帅至两司马,悉设公堂刑具,……击断乡里。”(注:张德坚《贼情汇纂》,《太平天国》(三),第109页。)海宁设有两个乡官局,“自后花溪通元二局理讼事办土匪,必每夜有审断事。”(注:海宁冯氏《花溪日记》,《太平天国》(六),第679、703、687页。)“两局立班房于黑暗处,上下立栅,止容四人,常五六人入焉,大链系之,吓解屿城,必得清交而出,轻者推入马棚。”(注:海宁冯氏《花溪日记》,《太平天国》(六),第679、703、687页。)屿城是乡官黄八十嫉杀乡官归应山之处,故以“解屿城”来威胁班房中人。太平军将士若违犯条命,乡官有权举报。“但有横行抢劫之贼,乡官一禀遥达”,定“将此贼斩首悬示。”(注:张德坚《贼情汇纂》,《太平天国》(三),第 275页。)“徐风笙案”即是乡官有维持地方秩序、保一方平安的守土之责,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却变“味”走“调”,不该斩的,斩了;该斩的,却逍遥法外。史载:“枣市民某,卖鲜鱼为生,一日天明,携钱四千文往蠡墅贩鱼,路遇贼,悉探囊去,回至枣市,诉诸邱贼。卡内贼目问该处乡官为谁?盖王家桥旅帅徐凤笙也。唤至,限十四日拿获。凤笙缉访十余日,侦得之而未敢擒获,以其属贼目越天安名下散众也。邱贼将徐凤笙收禁。其妻哭诉师帅蔡兰亭,谓夫收禁,焉能缉盗,求释回。蔡言诸邱贼,贼欲有所质,蔡以其弟对,不许。益以卒长二人而后许之,仍限十四日。比至限,邱贼索米谷、油烛等物,计算须五百千文,徐亦不之办。一日来贼六人,向蔡拘徐。蔡寻得之,同往贼卡。邱贼谓蔡曰:徐凤笙到乎?蔡曰:到矣。邱贼曰:既到,不与你事,你喝茶去。蔡入茶坊,甫坐定,街上喧传杀乡官。蔡急走出,见贼已将徐凤笙首级缚竹竿上,徇于众曰:乡官勾通兄弟们抢劫民财,故杀之。蔡汗流浃背,惶迫至贼卡,则见其弟及卒长,又欲绑出斩首。蔡急哀求而后释放,乃挈以归。”(注:《中华文史论丛》增刊《太平天国史料专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22、63、25、60、41、61、60-61、540、72、34、177、65、73、266、 70、62、40、33、 42、46、57页。)徐凤笙作为太平天国的一个乡官, 终于惨死自家人之手,理由近乎荒唐:勾通太平军兄弟抢劫民财。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通过上述分析,该案事实明了:通篇看不出徐凤笙有“勾通”之嫌,他虽有错,但“罪”不至死。邱不去上级控告越天安属下抢劫民财,却滥杀无辜,更无理由要杀人质(终未杀成),真正的案犯却逍遥法外。该案涉及太平天国的乡官制、关卡制、司法制,是一件典型的“一案三制”案例。它表明,乡官有处理民间争讼即民与民之间争讼的权力,却无权处理民与军(太平军)之间的争讼,但有权举报,仅此而已。各级乡官较之同级的太平军军官,其权力、地位大大低于后者,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甚至对前者有生杀予夺之权。1861年4月, 吴江芦墟枪匪董老标率枪船10艘至大地主柳兆薰(柳亚子之曾祖父)家横行勒索。邻里对枪匪善言相劝。柳则密遣人从后门出发,驾船到乡官局“奔诉”(注:《中华文史论丛》增刊《太平天国史料专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22、63、25、60、41、61、60-61、540、 72、34、177、65、73、 266、70、62、40、33、42、46 、57页。)。几小时后,乡官“王帅挈长公两人,奉陈公令来押还”,陈公“严谕老标不得滋事”(注:《中华文史论丛》增刊《太平天国史料专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22、63、25、60、41、61、60-61、540、 72、34、177、65、73、266、 70、62、40、33、42、46、57页。), 大队枪船始回芦墟。这是枪匪对柳家骚扰最凶悍的一次。因柳已在乡官局领旗、领凭收租,故乡官要保护其利益不受侵犯。经此劫难而后,柳对太平军的态度有所改观,用感激的口吻称“长毛”、“瘟毛”为“长公”。乡官有太平军为后盾,枪匪亦心存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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