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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1815年维也纳均势体系的特点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开学报:哲社版》 吴木生 参加讨论

以往对1814~1815年维也纳会议与神圣同盟体系的研究,多侧重于分析它们在镇压欧洲各国革命运动、维护封建秩序方面所起的反动作用,本文试图对维也纳均势体系的特点、欧洲协调机构的性质等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更全面、深入地认识维也纳均势体系。
    首次在国际会议上明确“均势”的定义
    所谓“均势”,即“势力均衡”(the Balance of power)的简称,是国际关系史文献中常见的名词。它是指国际关系中,国家或国家集团的一种力量平衡状态,或指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与另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抗衡时,采取均势以保护自己的一种态度和政策[①a]。
    自1500年以来,欧洲各国的政治家、外交家,从维护本国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出发,为了创造一个保障本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良好的国际环境,力图通过实行均势外交,建立近代国际政治均势体系。法国国王亨利四世(Henri IV,1553-1610)曾企图在土耳其人和鞑靼人被逐出欧洲以后,建立一个以罗马教皇为首脑、法国代表为首相的欧洲政府。这个政府将由重建的15个国家派代表组成,它要拥有武装力量,负责仲裁国家之间、国君与臣民之间的一切纠纷,实现欧洲的均势与和平[②a]。但亨利四世的企图未能实现。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后,交战双方,于1648年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划分了罗马天主教诸侯和新教诸侯的势力范围,在事实上建立了近代欧洲国际政治均势体系,但该和约未明确使用“均势”一词。
    欧洲列强在1713年的《乌特勒支和约》上首次承认“均势”原则即“通过力量均衡建立基督教世界的和平与安定”,而这种均势“是相互友好和各方持久和谐的最好的和最牢固的基础”[③a]。但是,它只承认均势原则的价值,并未明确指出“均势”一词的含义。
    在18世纪,虽有不少国际法学家阐述了“均势”理论,但直至1814~1815年维也纳会议才首次以国际会议方式明确了“均势”的定义。在维也纳会议上,许多国家的政治家、外交家对“均势”的含义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国际法学家、维也纳会议秘书长弗里德里希·根茨在会议的报告中和给友人的信中,都明确指出几个大国签订协定的目的是“建立欧洲均势和维护欧洲和平”,就是“在‘公平的力量配备’的基础上建立‘持久和平’”[④a]。维也纳会议的实际主席、奥地利首相梅特涅在会上坚持“避免出现超越于各国之上的权力和实现实力平衡的原则”[①b],力图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寻求解决重大问题的办法,取得各方面的一致同意(即使不是满意),“在各国之间建立尽可能完全的政治均势”[②b];在会上讨论瓜分波兰和萨克森问题时,梅特涅认为:如果俄国吞并拿破仑时期的波兰王国就会成为欧洲第一流强国,破坏了欧洲均势;如果普鲁土吞并萨克森王国就会破坏德意志内部的实力平衡,使奥地利在德意志帝国内部的优势地位受到威胁。因此,他极力反对俄普两国的立场。英国外交大臣卡斯尔雷十分清楚地意识到:在法国武装力量还没有被彻底摧毁的情况下,大陆上仍有4个军事强国,并推断在最危险的问题上,这些强国要结成二对二的阵线,这样的均势可能抑制战争[③b]。英国则可以通过支持较弱的一方来恢复并左右欧洲均势。俄国沙皇亚历山大一世极力反对过分削弱法国,主张德意志永久分裂和普、奥彼比对立,借以左右欧洲局势。法国外交大臣塔列朗认为“均势乃政治团体之抵抗力与侵略力之均衡”[④b],强调保证法国的领土完整有利于建立欧洲均势。因此,帕尔默教授和科尔顿教授认为:他们讲“均势”,即一种“力量均势”,通过欧洲各国力量之间的精巧配置,领土从这个国家政府转给另一个国家政府,在每一个自由的和主权的国家之间进行政治力量的配置,并希望合理的力量均势会带来持久和平[⑤b]。这种重建的欧洲均势是一种包括现存的每个独立与主权国家组成的欧洲国家体系。
    刘达人和王卓然主编的《外交大辞典》指出,各国代表在维也纳会议上草拟的“均势”定义是:均势是一种权利(Droits)、利益(Interests)、和强权(Puissancs)三者之化合”。欧洲列强运用均势可达到三个目的:“(1)一强国或数强国不致称霸欧陆;(2)一占有国或其权利被人承认之国家,不致受其他反复无常之强国或数强国之威胁;(3)为维持已定之秩序,各国不致长期受行将开战或已开战之国家之搅扰,且此原则是以维护欧洲之宁静与安全,使故意扰乱者减少侥幸成功之机会。”[⑥b]
    依照国际法准则和“正统主义”原则建立维也纳均势体系
    在西欧中世纪,基督教世界被当做一种幻境,基督的教义被当做解决各君主国之间、君主国与邦君国、诸候国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寻求基督教世界的均势与协调的理论依据,也是个人、国家的行为准则。然而,维也纳均势体系(ViennaSystems of the Balance of Power)建立的基础则是国际法准则,即各国政府以原有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依据,经过和平谈判,取得一致同意(即使不满意),签定国际条约。梅特涅认为,各国政府之间签定的协定和国际条约就是一种承诺:“政府即已作承诺,就必须遵守”[⑦b],要尊重既定的权利和条约。
    召开维也纳会议的真正目的“在于战胜者瓜分战败者的遗产”,战胜者们各怀鬼胎,制定了彼此重叠的瓜分计划,导致勾心斗角,甚至在如何瓜分波兰和萨克森的问题上,发生尖锐的冲突,形成彼此对立的两个集团:俄普之间达成秘密协定,普鲁士支持俄国吞并拿破仑时期的波兰王国,俄国支持普鲁士吞并萨克森王国和莱茵河地区;英法奥三国则认为俄普的行动会打破欧洲均势和德意志帝国内的均势,表示坚决反对,并于1815年1月3日签订了针对俄普的军事同盟条约。后来汉诺威、巴伐利亚、符腾堡和黑森等国加入英法奥三国同盟,形成两个集团对峙的局面。
    是什么力量使这两个彼此对立的集团达成妥协,顺利地签订了《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建立了维也纳均势体系呢?既不是靠《圣经》和教皇的威望,也不是靠任何政治家的手腕,而是靠各国政府的和平谈判与国际法准则以及“正统主义”与“补偿”原则。正如海斯教授所指出:只是由于塔列朗提出了补偿原则,“才使他们在正统主义原则上达成一致的妥协”[⑧b]。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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