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社会关系变化与西欧封建领主政制的形成
领主政制同君主政制、共和政制一样,是一种国家权力形式。其特征是土地所有权与国家权力相统一,即土地所有者封建领主有权对生活在其领地上的全体居民行使行政、司法、军事等国家权力。在这种政权体制下,领主之间虽然按复杂的宗主与藩属的等级关系联接在一起,但是国家权力实质上是分裂的,它被领主们所掌握,成为一种私人权力,国王只是领主们名义上的宗主。西欧的领主政制萌生于墨洛温王朝的后期,在加洛林王朝时期迅速发展起来,最后瓦解了查理曼帝国,摧毁了君权从而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关于西欧封建领主政制形成的原因,有人认为是由于当时生产力和生活水平低下,“建立一种基于管家、佣人和职业士兵之上的集权结构,把这些领地组织起来,是不可能实现的”。[①]也有人认为,这是由于当时“人的智力素养如此低下,以致他们的意识无法理解权威的抽象概念;一个长官若不亲临现场和表明他的切实存在,就得不到别人的服从。”[②]事情果真如此吗?本文试就这个问题做一探讨。 一 公元7世纪初以前,法兰克王国是一个君主专制的国家。墨洛温王朝的国王是最高统治者,王位世袭,只在特殊情况下国王才由显贵们选举产生。国王是最高立法者,他修订并批准各民族的法典,他的法令任何人不得违抗。国王也是最高法官,他本人不受任何人的审判;为了国家和他个人的利益,他常常不经审判而处死他认为危险的人物。国王还掌握着最高军权,他可以随意征集军队采取军事行动。他有权向全国征收旧税和任意设立新税。在墨洛温王朝,教权从属于王权,国王象统治世俗社会一样统治着教会,他可以召集宗教会议,任命主教和修道院长。 在国家管理上,墨洛温王朝沿袭罗马旧制,将全国划分为许多以城市为中心的地区,各区由国王派遣一个伯爵代表他前往治理。在伯爵之下,设有伯爵代理来辅助伯爵行使各种职权,当伯爵出缺时,他代行伯爵的职务。有时,伯爵将辖区的一部分交给他治理。于是,在伯爵的辖区内又形成了伯爵代理的辖区。在王国的某些地区,在伯爵之上还没有公爵,一个公爵管辖几个伯爵。公爵亦由国王任免,他是一个军事首领,遇有战争时负责指挥其所辖伯爵的军队作战。另外,国王还不定期地向各地区派出巡按使,代表国王惩治不法官吏。 与后来的加洛林王朝相比,墨洛温王朝时期的生产力、生活水平和人的智力素养更低下。为什么此时出现的是君主专制政制而不是领主政制呢? 第一,君主专制政制的建立符合统治被征服居民的需要。法兰克王国是在征服高卢的过程中建立的。要统治辽阔的被征服地区,法兰克人原来的氏族制度是无法胜任的,它必须转化为国家机关,而且这种转化必须非常迅速地进行。于是,原来氏族社会的首领军事酋长很快转变为君主--国王。他在征服过程中占有了西罗马帝国的国库领地和无主的土地,成为全国最大的土地所有者。“这样,就把一个巨大的权力源泉,放入国王手里。”[③]他以赐封土地作为对臣属的报酬,任意在自己周围的自由人、半自由人,甚至在不自由人中选拔为他服务的官吏,建立起一个一切听命于他的官僚体系。这种君主专制既可以造成统一而强有力的力量迫使被征服者屈服,维护国内安定,又可以有效地抵御外敌。 第二,自由人在法权上地位平等。公元5世纪末和6世纪上半期,虽然存在耕种王室领地和教俗贵族土地的奴隶、释奴和半自由人,然而,这时法兰克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农村公社的土地公有制。生活在农村公社中的日耳曼自由农民是社会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在公社中土地公有,因而其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力,他们有权分取耕地和使用公共土地,有参加公民大会和行使某种审判的权力。他们和教俗贵族在法权上是平等的,是国家的全权公民,有权参加国王的军队进行对外战争,也有义务向国家交纳赋税。由于日耳曼自由农民与贵族在法权上是平等的,不是隶属于贵族的奴隶、释奴和半自由人,所以他们必须直接由国家管理。国王任命伯爵的文书,这样写道:“你要以经得起考验的忠诚对朕保持尊重;治理所有居住在此辖区的人,法兰克人,罗马人,勃艮第人和其他种族的人。”[④]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权力是同土地所有权分开的,即除了以国王为代表的法兰克国家之外,任何人无权凭借土地所有权对自由人行使国家权力。因此,正如恩格斯所说:“当国家政权出现的时候,公社的耕地还是共同耕种的,或者只是在一定时间内交给各个家庭使用,因而还没有产生土地私有制,在这样的地方,国家政权便以专制政体而出现。”[⑤]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墨洛温王朝的君主专制政制的存在,从人们的社会关系来看,有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征服民族与被征服民族的关系,另一个是日耳曼自由人法权上的平等关系。而这两种社会关系是以民族征服和农村公社的存在为条件的,一旦民族征服停止,农村公社瓦解,那么这种国家政权体制也就崩溃了。 首先,随着法兰克国家君主专制制度的巩固,罗马人和日耳曼人,包括自由人和不自由人在内,逐渐混合为一个整体。被征服的罗马贵族“由于安然拥有大地产而不受任何形式的压迫,已把法兰克的统治完全看作自己的统治一样。他们的行政经验对法兰克国王来说,是无价之宝。墨洛温王朝军队中有些最好的将领,是属于高卢--罗马世系的。”[⑥]在这种情况下,已没有必要将国家权力集中于国王手中,以统一强大的政权力量去对付被征服的民族。 其次,建立在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自由民的平等社会关系,随着私有制的发展逐渐被毁坏。公元6世纪下半期,希尔佩里克下令准许女子继承公社中的耕地,从此土地成为可以转让的自主地,土地私有制合法地出现了,农村公社开始瓦解。许多村社农民或因天灾人祸,或因兵役繁重,陷于无衣无食的境地,只得委身于大地主,逐渐沦为农奴。还有一些农民为了在战乱中苟安求生,维持再生产,把自己的土地献给大地主,再以请地的形式领回自己的土地继续耕种。但是,因为他们失去了土地所有权,所以就须向地主交纳地租。农民使用请地的权利多是终身的,于是他们与地主之间逐渐形成了人身依附关系而成为农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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