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议会在协商中掌握了主动权,国王获得税款的同时必须相应付出代价,即给纳税人以“回报”。税款与回报是互为条件的,在一定意义上是不可割裂的[(42)]。回报的实施具体表现为“补偿”(regress)原则的贯彻,而贯彻的结果使纳税人或议会(主要是下院)获得了众多的权益。这些权益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就某一具体问题要求国王做出合理的解决,如改善不公正的待遇,改正司法审判中的错误判决等。另一类则属立法创制的内容。国民以请愿书的形式提出法案,参与立法活动,从而获得立法创制权。 14世纪以后,土特产品的贡纳因货币经济的发展导致地租折算而由实物改缴货币。而随着赋税制度的演变,这种货币地租在与其它税项的转化组合中逐渐丧失了特权性质,而具有了协商特征。 综上所论,基于帝王、国家和政府之间的不同关系,“强权征收”成为中国封建赋敛的主导形式,这种形式不仅贯穿整个中国封建社会,而且随着专制制度的强化而日趋加剧,这反映了中国封建赋敛的专断随意性特征。西方封建社会不同,赋税征收在封建社会前期主要依据特权,后期主要依据协议。但无论“特权征收”还是“协议征收”,都强调法制原则,注重纳税人权力,这使西欧封建赋敛具有相对鲜明的民主程序化特征。而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由特权征收到协议征收,形成了一条逐步合理化的发展路径,这与中国封建社会征收方式的变化大致呈相反走向。 注释: ① (12) (18)C.Webber and A.wildavsky,A History of Taxation andExpenditure in the western world,Newyork,1986,Chapter Four.pp148-149,175. ②参阅冯天瑜、周积明:《中国古文化的奥秘》,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6页;李宗桂:《中国文化概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页。 ③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臣》。 ④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 ⑤《盐铁论·备胡》。 ⑥《荀子·议兵》。 ⑦《韩非子·喻老》。 ⑧荀悦:《申鉴·时事二》。 ⑨《陆宣公集》2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条》。 ⑩曾肇:《曲阜集》卷1,《上哲宗论君道在立己知人》。 (11)参阅《财政本质问题论文集》叶振鹏、何振一、蔡次薛文,财政经济出版社1984年版。 (13)皮埃尔·米盖尔:《法国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0页。 (14) (15)J.H.Mundy,Europe in the High Middle Ages 1150/1309,Essex,1983,P378,386. (16)费多罗夫:《外国国家和法制制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72页。 (17) (33) (35) (36)B.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Medieval England,NewYork,1980,PP502,394-395,387,550 (19)沈汉、刘新成:《英国议会政治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页。 (20)《周礼·职方氏》。 (21)《汉书·高帝纪》。 (22)《通典》卷六《赋税下》。 (23)《汉书》卷六《武帝纪》“元鼎五年九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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