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近代民族主义的几种类型(3)
启蒙学者根据“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的理论进一步论证这一思想。他们指出,人的自由乃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既不隶属于统治者的权威,也不容许他人剥夺和侵犯。国家权力来自全体人民的选择、同意和委托,它不属于君主个人,而是属于全体人民。君主不能自诩为国家的代表和象征,更不能利用国家权力来追求私利和损害公共利益。专制制度剥夺了人民的自由权利,侵犯了公共利益,所以它是违反自然法则的,是对社会契约的破坏。启蒙学者指出,“使一个人最牢固地同祖国联系在一起的,却是决定他的福利的东西”,国家的任务就是保障所有人的福利,把所有人的个人福利联结成一个整体,使之成为能够体现所有人的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而国家则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保护者,并且带领和督促人民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同心协力。这样,当人民为国家而努力工作、而流血牺牲时,不仅国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得以实现,每个人的个人利益也同时得到了满足。[(15)]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一致、国家能够代表和保护人民的个人利益时,人民就成为了公民,国家就成为了人民的祖国,爱国主义的感情也就会自然地生发出来。 与其他启蒙学者相比,卢梭的民族主义思想更加体现民主及共和的特点。他用“人民主权”的理论解决了民族国家如何形成和加强其凝聚力、如何使全体人民热爱和忠诚于国家的问题。卢梭指出,人们根据理性的指引结合成为国家,这个国家的基础不是许多不平等的阶级和等级,而是具有相同权利的独立公民。公民的自由和幸福就是国家的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国家必须遵奉一条原则,即“主权在民”。他说:“主权是不能分割的,不可转让的,而且它在本质上就存在于共同体(按指民族国家)的成员中。”[(16)]卢梭认为,主权不能代表,因为主权是集体的生命和共同的意志,它只能由主权者自己掌握和行使,不能、也不可能转由他人代表。所谓“代表”其实就是以个人意志取代共同意志,而个人意志不可能与共同意志永远完全一致,因为“共同意志总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17)]而个人意志追求的是个人的福利。那么如何让每个公民都能真正拥有和亲自行使主权呢?办法就是让他们都积极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去,让每个人都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每个人都承担对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使公民个体与国家整体紧密地结合为一体,于是“热爱祖国就是热爱你自己”。这样,卢梭就把爱国主义和公民责任感同“人民主权”结合起来了。同时,卢梭还把爱国主义和公民责任感从利益层面升华到精神层面。他指出,当国家与个人融为一体、国家的兴衰荣辱与个人的前途命运密不可分时,当人们在国家中不仅拥有并亲自行使着各种权利、而且承担并忠实履行着各种责任和义务时,人们热爱祖国、贡献于祖国的行为就不仅仅具有个人获得实际利益的意义,而且还具有另一重意义,即体现健全的人格和高尚的精神。因为只有每个公民都具有自觉的爱国意识和强烈的爱国情感,能够舍个人之“小我”而顾祖国之“大我”,真正做到“为祖国而生,为祖国而死”,这样国家才能正常运转,才能长治久安。所以爱国心和公民责任感是国家存在的精神基础,是每个公民必备的道德品质,是无比高尚、无比光荣、值得追求、值得自豪、值得尊敬的美德。卢梭这种以民主及共和理论为基础的民族主义思想富有建设性,特别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它激发出全体法国人高昂的爱国热情,显示出巨大的革命意义。我们可以把这种民族主义思想称之为“民主民族主义”。 如果说法国的民主民族主义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话,那么同一时期在德意志出现的民族主义则更加偏重文化内容。实际上,德意志的民族主义者同样也以建立统一强大的民族国家为目标,但是在18世纪和19世纪初叶,他们距离这一目标还十分遥远。德意志曾在“三十年战争”中遭到惨重的蹂躏和破坏,战后又被肢解并出现封建性的反动,整个国家四分五裂,小邦林立,资本主义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资产阶级始终比较软弱,他们在18世纪、甚至直到19世纪中叶都还远远没有发动和带领人民大众进行反封建政治革命的能力。加之在落后的封建专制制度下,德意志各邦的资产阶级没有参与、甚至没有过问国家政治的权利。因此他们对民族统一和强大的期盼只能通过反对外来文化浸侵、歌颂和倡导民族文化的方式表达出来,希望从弘扬民族文化入手,振兴民族精神,首先争取实现德意志民族在精神文化方面的统一,进而再争取实现政治上的统一。我们可以把这个时期德意志的民族主义称为“文化民族主义”,它与法国的民主民族主义虽然在内容上有不同的侧重,而且其建设性暂时被防卫性所掩盖,但是在本质上,二者是完全一致的。 所谓反对外来文化浸侵,主要是针对法国文化的。长期以来,法国的思想文化一直比较先进,18世纪时更成为全欧思想文化中心,欧洲各国都受到法国文化的强烈辐射。与之相毗邻的德意志更是全面接受了法国的文化,使用法语,阅读法文著作,模仿法国的生活方式,成为高雅和有教养的标志。但对这种社会风尚的逆反,就成为18世纪德意志民族主义的特征。 首先作出这种逆反和抗拒反应的是以约翰·雅各比·莫泽尔(1701-1785)和朱斯图斯·莫泽尔(1720-1794)为首的一批具有民族意识的知识分子。18世纪60年代,他们首先提出了“民族精神”一词,并且进一步阐发道:民族精神实质上就是一个民族的天然秉赋,是伴随这个民族与生俱来的一种自发的、独特的创造力量,它不可能通过模仿其他民族文化得到;相反,模仿他人只能造成本民族精神的毁灭,所以德意志民族必须立即停止对法国文化的羡慕和模仿,重新发掘和发挥本民族的优秀秉赋,重现德意志民族昔日的光彩。 约翰·哥特弗里德·赫尔德(1744-1803)更加系统而深刻地阐述了文化民族主义的理论。他认为,民族并非人为的创造,而是自然生长的有机体,有其自然的生长、成熟、衰老的生命周期,控制调节这个有机体生命周期的自然力量就是民族精神。每个民族的存在都不是抽象的,它要通过语言文学、宗教、习俗、科学、艺术以及法律制度等等具体方面表达自我,这些自我表达的总和就是民族文化。具体方面的各种创造物表面上看是由具体的个人创造的,但实际上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是集体经验的积累,具体的个人只不过是民族的喉舌、民族精神的代表。赫尔德认为,每个民族都是不同的,不同的民族特性通过不同的民族文化表现出来,就像各自有着自己的根的树一样,各个民族有机体按照自己自然的特性发芽生长、开花结果,无论生长周期还是花朵的颜色、果实的形状,每棵树都不会是完全一样的。所以各民族必须珍爱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特性,因为这是本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 同时,也不能强行规定一个民族的进步与幸福,不能强迫一个民族按照其他民族的模式发展,因为每个民族都只能根据它所处的生长环境、根据它自身的特性和传统去发展,进步和幸福的标准在不同的民族那里是不同的,强求一致的结果只能是造成一些民族被窒息被摧残。所以,赫尔德大声呼吁:每一个民族都必须很好地保持自己的民族特性,弘扬自己的民族精神,不要因为服从人为的规范和模仿其他民族而使自己的特性受到损害。具体到德意志,赫尔德指出,造成德意志目前这种政治分裂局面的原因,就在于缺乏共同的、完整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他愤怒地说:“现在,到哪里去寻找德意志的民族特性、思想和语言!”“在所有民族中,德意志民族是最不像他们自己的。”这个民族自古就有鲜明的民族特点,而且从未蒙受过外族的侵略蹂躏,可是现在却自动丢弃了本民族的特点和精神,甘愿卑屈地接受和模仿外国的文化,这是德意志民族最大的耻辱和不幸。现在,是结束这种耻辱和不幸的时候了。他谆谆告诫德意志人民:“一个不尊重自己的民族如何能得到其他民族的尊重”,只有立足于自己民族的历史本源,发扬光大本民族的特性与传统,在这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民族文化,进而培养起共同的民族精神,德意志民族才能重获自尊,克服分裂,成为真正统一的民族。在这过程中,每个人都要放弃自私自利,万众一心地团结在民族的旗帜之下,热爱忠诚于这个民族,自觉自愿地为它作出贡献。[(18)]这些就是以赫尔德为代表的德意志文化民族主义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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