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权理论和渊源虽然可以上溯到古希腊、罗马,但其传统则直接承继英国的清教思想和理性主义(注:J.伯廷等编:《多元世界中的人权》(J.Bertting etc.eds.,Human Rights in a Pluralist World), 英国政策出版社1990年版,第209页。)。清教思想和英国理性主义的自由平等原则给美国人权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但这些原则中包含的消极因素也对美国的人权理论产生了不良影响,深刻地影响着美国人权政策的发展。 一、清教的人权思想 美国人权理论有一种基本的倾向:即高举自由、平等的旗帜。这种倾向主要来自清教的人权思想和英国理性主义。 清教的人权思想发端于宗教自由,表达为自然权利说、自然神论和皈依契约说(注:清教神学家认为上帝和人类订立契约,凡信仰他或遵循他的方式办事的人都将得救。这种学说被称为皈依契约说。清教的契约说,早于霍布斯和洛克提出的契约说。)。 在灿烂的清教思想家群星中,闪烁着最耀眼光辉的人物是约翰·弥尔顿。弥尔顿热情地呼唤自由,并为此奋斗了终身。1632年,年仅24岁的弥尔顿在《圣乐》一诗中,发出了争取自由的号召。在诗中他把自由称作人权,为了自由,他号召革命(注: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Anthony Arblaster,The Rise and Decline of Western Liberalism),纽约巴塞尔·布莱克韦尔出版有限公司 1987年版,第153页。)。在实践中, 弥尔顿追随英国革命的领袖克伦威尔,担任其拉丁文秘书,参加了马斯顿大草原战役等。因此他坚决捍卫英国革命的成果。当保王党指责革命时,他发表了《为英国人民辩护》一文,论证了英国革命的合理性。在英国国内为如何处理国王查理一世而争论不休时,他力排众议,坚决主张处死查理一世。事后,他发表了《国王及其官员》一文,为处死查理一世辩护。同时他写了大量宣传手册,致力于防止司图亚特王朝复辟。弥尔顿在争取人权的斗争中,着重反对英国书刊检查制度。他写作了《论出版自由》一文,批判了英国的这种制度,指责它“垄断了真理”,强烈要求出版自由。因此他被恩格斯称为英国启蒙主义的先驱之一(注:C.A.帕特雷德斯编:《约翰·密尔顿散文选》(C.A.Patrides,John Milton:Selected Prose), 美国彭吉尼出版公司1974年版,第212、220、227、259页。)。弥尔顿的人权思想震憾着英伦三岛,吹拂到了北美大陆上空。 在清教思想家中,约瑟夫·普里斯特利的天赋人权思想在美国的影响也十分广泛。1769年,他在英国出版了《论政府的首要原则以及政治、民主和宗教的性质》一书,阐述了人的自然权利,把人权推广到政治领域,号召人们为保卫政治自由而战。在这本书中,他特别强调当人权受到侵犯时,人民有权起义推翻统治者。他把起义称为“爱国者的权利”。“爱国者”一词于是不胫而走,在鼓舞北美人民举行反英独立战争上,起了巨大的作用(注: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第196页。)。 移民美国的清教思想家,为了实现他们的人权梦想,致力于建立清教教会和清教模式的殖民地政府和社会。他们把皈依契约发展为“教会契约”与“殖民地契约”,以契约来建立教会和殖民地政府。在建立殖民地政府时,他们提出“如果统治者违背了契约”,人民就可以免除对他们的效忠,可以拿起武器反抗他们。清教的上述活动,在北美殖民地掀起了争取自由平等的斗争(注:袁义江等著:《美国哲学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2页。)。 但是北美殖民地的清教思想家的人权斗争,主要集中在争取选举权和政治自由权,忽视了其它人权。清教思想家胡克是殖民地清教人权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勇敢地反对英国政府和殖民地政府对教会成员选举权的限制,提出了殖民地官员应该由人民选举的口号。他还写了大量著作,鼓吹清教的人权。因此,他被称为“美国自由民主之父”(注:《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3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827页。),但他并没有争取人类的其它权利。 清教的人权思想有许多不足之处。清教的人权是在神权之下的人权;清教的自由是上帝允许下的自由;清教的平等,是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注:卢瑟·S.利德基主编:《美国特性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00页。)。清教规定只有自由民才是上帝的选民, 才有人权。但是要当上自由民是不容易的。在英格兰殖民地,自由民有严格的宗教资格和财产资格。在“清教之乡”马萨诸塞殖民地,自由民也仅占当地人口的1/5(注:卢瑟·S.利德基主编:《美国特性探索》, 第300-302页。)。 因此,清教的人权思想不能为美国人权理论提供理性主义基础。这一任务是英国理性主义完成的(注:J.伯廷等编:《多元世界中的人权》,第209页。)。 二、英国理性主义人权传统 所谓英国的理性主义人权传统,主要指辉格党传统和苏格兰启蒙主义。 辉格党人权理论的基础是自由平等。但是辉格党的人权传统却是捍卫人们的财产权。英国辉格党人关于自由的概念是:个人不受专制政府逮捕,不缴个人未投票而通过的税款,不接受征兵,不受宗教迫害,政府不干预个人的经济活动(注:克里斯托弗·希尔:《革命世纪:1603-1714》(Christopher Hill,The Century of Revolution:1603 -1714),英国W.W.诺顿公司1982年版,第256页。)。 这些要求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 辉格党人关于平等的概念则主要从经济观点出发:即政府不应该侵犯人们的财产,因此必须限制政府对人们经济活动的干涉。在这种观念指导下,到17世纪,辉格党人关于自由的看法,逐步转移到财产权的自由上,形成了辉格党人的价值观:即自由就是人们可以做他想做的任何事,而财产是神圣的,属于个人,任何外力不得干预。在这种价值观的影响下,英国下议院于1628年庄严宣布:“本王国的每个自由臣民都有基本财产权和基本的个人自由。”但是在谁是自由臣民这个问题上,下院没有说明。于是这引起激烈的争论。在经过争论后,下院认为有产者才是自由臣民。从此财产成为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的重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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