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封建行会与城市管理机构的关系在中西封建社会具有不同的表现。在中国,行会会员无权参加城市管理,城市机构由官府设置,官员由朝廷派驻。即以市场管理为例,历朝郡、府、州、县都设有市会或市长,而都城除了市令或市长外,还有众多的属官。在这些官职中,即使是肆长这样的小官,其职权仅仅管理某一肆的事务,也都由官府任命[(53)],其他官职自然不言而喻。唐以后,随着坊市制度的取消,专设的市官虽相继废止,但其职能却保留下来而改由地方官兼摄[(54)]。不仅如此,工商业者几乎完全被堵塞了仕进的道路。西汉孝惠高后之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55)]。汉后诸朝几乎无一例外地重申贯彻了这一禁令[(56)]。 西方则不同,城市管理机构一般由城市自己设置,官员由市民选举产生,行会构成了城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57)]。在英国,城市市长和其他管理人员与行会会长及行会执事出自同一部分人。有些人有时在城市和行会中同时担任职务[(58)],这在伊普斯威奇、莱昂、普雷斯顿和赫尔福德等城市都可以看到典型的例子[(59)]。有些城市,行会甚至构成城市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佛罗伦萨城市政权即基本上控制在21个手工业行会手中[(60)],其最高权力机关长老会议共设9个席位,其中7大行会各占一个,余由14个小行会占有[(61)]。 西欧封建行会会员参与城市管理首先表现为行会会员有权选举、任命官吏。在英国,13世纪以前的伊普斯威奇,市长、法警等职都是在全城市民大会上选举产生[(62)]。直至14世纪末叶,伦敦上、下两院的议员都是通过选区制度直接选举。赫尔市议会也由全民选出[(63)]。伦敦市长的选举则通常是在一个代表人数众多的大会上进行[(64)]。在法国,市民代表大会在行政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代表几乎包括了所有的行会师傅。在阿尔城,所有户主都是代表大会的成员;在欧里亚克城,大会由居住该城满一年零一天的所有20岁的人组成;在昂布伦城,则所有年满14岁的居民都可以参加代表大会[(65)]。这种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即选举、任命、或认可政府官员。在格勒诺布尔城,大会直接任命市政参议,而为了使4名分掌市长权力的行政官的选举有效,其就职必须经过代表大会的同意。在布里昂松城,行政官员由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在欧里亚克城,代表大会有权任命6名行政官和60名市政参议[(66)]。在马赛,市议员、执政官、收税官、值周官等都由选举产生[(67)]。即使是在意大利威尼斯寡头政治下,城市官员也是基于选区制度通过分级选举的形式产生[(68)]。无论在英国、法国,还是在意大利,无论是全体市民会议、先区,还是市工代表大会,行会会员不仅在身份上高于身为市民却非行会会员的人们,而且在人数上一般占大会人员的多数,因而在会议活动中一般居于主导地位。 其次表现为担任公职。由于大多数公职都是通过直接选举或抽签产生的,行会会员在入选者中占很大比例。马赛市议会183名成员中100个席位由行会师傅占有;阿尔参议会共130个席位,其中60个由行会师傅充任[(69)]。在欧里亚克城,14名财政委员会成员中有6名行会师傅[(70)]。在英国,包括行会师傅在内的中小商人甚至可以被选为国会代表[(71)]。西欧封建城市的官员任期都比较短暂,皮雷纳称之为“职位的年度性”[(72)]。13、14世纪意大利城市西拿的市长任期半年[(73)],市议员任期一年[(74)]。同时期英国城市曼彻斯特的市长任期一年[(75)]。而为了避免城市政权落入最有权势和最富有的城市上层手中,许多城市采取了预防措施。法国城市亚眠很早即已规定,“禁止接连两年担任市长,禁止同一家族同时出任两名市政助理”[(76)]。职位的短暂性和年度性体现着一定的民主精神。它加快了公职的轮流,这就为行会会员提供了更多任职机会。 中西封建社会的特性与各自行会的特点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中国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使城市成为开放社会,从而使行会具有接纳性特征。而接纳的结果必然引起并加剧竞争。一般说来,竞争是使人们产生参与意识的重要条件,但却不是唯一的条件。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排除了其它条件的生成,所以虽有较好的竞争环境,作为市民主体的行会会员仍与城市管理无缘。在西欧,中央集权的软弱无力和封建割据的长期存在使城市形成了封闭社会,从而使行会具有了排他性特征。排他的结果必然引起利益的均占,并由此产生生产和贸易的平均主义限定。平均主义原则当然排斥、抑制竞争,但软弱的中央政权和严重的封建割据却也使扼杀参与意识的条件难于形成。不仅如此,行会会员都将行会视为自己的组织,看作城市的组成部分,这就必然使西欧形成行会会员参与城市管理的独特历史现象。 注释: (1)参阅石方:《中国人口迁移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 (2)参阅冯天瑜、周积明:《中国古文化的奥秘》,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9页。 (3)(6)(72)享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务印书馆1985年,第129、129、108页。 (3)(4)(5)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三联书店1993年,第615、615、616页。 (7)(23)(27)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i,London,1945,P347、452、32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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