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初期日本近代化民权思想的形成(2)
二 加藤弘之虽然没有去过欧美各国,然而受其师佐久间象山(1811-1864年)的影响,注重学习西方。但佐久间象山提出“东洋道德,西洋艺术……因以泽民物、报国恩”[3]413,关注的是如何学习西方的先进生产力,用这种先进“艺术”来“报答国恩”,即维护封建统治。加藤与其师不同,他在学习西方科学的同时也十分注重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 针对幕府末期无视和践踏人权的社会现象,加藤将西方实行立宪制国家中人民拥有正当权利的状况,对照尚未实行立宪制的国家(当然是针对日本)中人民无权状况作了精辟的分析,抨击了君主专制制度下人民无权的不正常现象:“又说君主专治政体,是比擅制开化得多之政体,因不能说全无宪法制度。但只要提到君民之间自身之权利义务,仍然认为天下百姓是一君主之私有仆妾。故说到臣民之权利,仅有关系到私事的不充分之权利,当然做梦都别想有参与国事等权利”[10]93。他认为只有尽快改变这种君主专制制度,“首先确立宪法,使权利义务相互并行”[10]93,代之以一种更加开明的立宪制度,人民的正当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加藤论证了权利的特征及其对于人民的重要性:“所谓万民权利同一之权利,天下百姓没有贵贱尊卑贫富大小之区别,在宪法上皆为同一臣民,皆共同享受同一保护之权利……若无此权利,实在不能称为一视同仁之政。”[10]94-95 既提出了这种权利应该受到宪法保护,同时强调这种权利还有“同一”的特点,即不论身份贵贱,一视同仁享有权利。在此,加藤借用了欧美“权利平等”的思想来批判日本社会无视人权的现象。这种现象虽然在维新以后的日本有所缓解,但要真正在全社会通过法制来确立民权,还有较为漫长的路。加藤正是敏锐地观察到了这一点,所以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民权主张。 加藤把人民应当拥有的权利分为公权与私权两种。1868年,他曾指出:“臣民身上有着自己的权利。权利有两类,一称私权,二称公权。私权即与私人有关之权利,有人称为任意自在之权。公权可说是参与国事之权利。”[11]24 对于被专制国家践踏和被传统儒家文化所否定的私人权利,加藤进一步作了细分。他认为:“私权又有数种,可说无暇枚举”,其重大者包括生活之权利、自身自主之权利(有权不得被胡乱逮捕、肆意关进监狱等)、自由行事之权利(有权不受阻碍地任意从事宪法禁止之外的人生诸业)、结社、集会之权利、自由思言书之权利、信仰自由之权利、万民同一之权利(法律不分门第、资格等差别保护各民之权利)、各民自由处置所有物之权利等。其中,他特别强调人最基本的生活(生存)权利:“生活为天之所赐,夺之亦由天,人不可恣意夺之。此为人生诸权利之基础。若如蛮夷,人君有恣意生杀之权,臣民连这种权利都不能有,何况其他诸权利耶。”[11]24-25 上述私人权利,基本包括了近代化国家在宪法中给予公民的主要权利。这些基本民权在德川幕府统治时代是难以想象的,也不可能有学者公开提出。 加藤从西方的“天赋人权”论中导出了这种“私权”不可侵犯的思想。所谓“天赋人权”即西方的“自然权利”思想,它对封建社会无视人权的制度和观念是根本的否定,故成为资产阶级向封建政权斗争的武器。加藤在很大程度上是继承了英国近代著名思想家洛克的私权思想。洛克最早系统表述了保护个人利益的政治观念,他的名著《政府论》强调:“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生存的其他物品”[12]18;“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财产”[12]80。加藤公然提出“私权”的主张,无疑是一种近代意识的觉醒,因为这种主张是近代资产阶级政治思想一个最根本的出发点,也是对千年来东亚社会普遍流行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3]463 这一陈腐观念的根本否定。 加藤认为人民应有的“公权”即为“参与国事之权利”,其中“尤为重大者,可说是选举权利,即选择立法府官员之权利和被选为官员之权利”[11]25。他具体分析道:“人民尤有一种特别之公共权利,称之为所谓发言权利,即人民有权选择作为自己代表之立法府议员。故亦称之为选择权利。正如前述,立法府是与君主共同议定法制者,决不由君主选任。素来选择者即有发言权利之人民,故此人民虽不能直接参与立法商议,但因其代表参与此事,故即构成人民有参政权利之道理”,“在共和政治之国,万民悉皆参与国事理所当然,以此权利为人生而所有之权利,即人权,故对一般发言权利,理所当然允许国内人民悉皆有此权利”[14]153。加藤明确提出了人民实际履行“公权”的方式,即选举自己的代言人组成议会,参与商定国家法律,而且强调这种选择权利不能由君主包办代替,只能由人民亲自履行。这种将立法权分给人民、让人民履行公权的主张,实际上接受了西方的人权思想和代议制思想。它完全否定了历代日本统治者视人民为下贱之民的腐朽封建观念和剥夺人民正当权利的专制制度,为日本人民履行权利、参与国家事务绘制了一幅希望的蓝图。 除了私权和公权外,加藤弘之还提出了人民应当拥有的一项特殊权利。即在特定情况下,人民对政府有反抗的权利:“作为人民,必得君主政府之保护,谋求其安宁幸福,故理所当然不可不使其对君主政府之命令处分谨慎地恭顺遵奉之,但此恭顺遵奉决非全无界限……君主政府若超越其权限,以至于明显妄图妨害人民之权利,人民不仅有权丝毫不恭顺之,反而应以使之恭顺为人民之义务。”[14]154 在此,他提出了人民服从君主政府的先决条件,即君主政府不能危害人民的利益。若妨害了人民的正当权利,即便是君主政府这样的权威,人民不但应当不服从,反而有义务使君主政府服从人民的命令。他还进一步提出:“人民不仅负有使其恭顺之义务,而且又负有匡救君主政府之恶,以使其命令处分恢复正善之义务。但即便人民百般殚精竭虑,欲匡救君主政府之恶,倘若君主政府丝毫不用之,而仍实行暴政,残害人民愈甚,终至无摆脱之道,不得已必须反抗君主政府,免于暴政之大灾害,以使保全天赋之人权。”[14]154 加藤弘之的这种主张几乎达到了鼓动人民起来革命的边缘。他认为英美国家之所以先进,正在于人民运用了这种反抗专制统治的权利。 加藤主张人民可对专制政府进行反抗的观念,显然来源于西方的自由主义思想。英国著名思想家约翰·密尔就曾强调过这种反抗权:“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要取得对某些特权即某些所谓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的承认。这些自由或权利,统治者方面若加侵犯,便算背弃义务;而当他果真有所侵犯时,那么个别的抗拒或者一般的造反就可以称为正当。”[15]2 加藤的这种反抗权理论对后来的民权思想产生了极大影响。如被公认为自由民权运动激进思想家的植木枝盛(1857-1892年)曾主张“抵抗压制暴虐是人类天赋的权利”,“若政府施行暴政,残害人民天赋的权利,以致民不聊生,则人民就可起来革命,建立良好政府。这是庄严的权利,也是崇高的义务。岂可甘受荼毒以遗祸后世子孙邪”[16]156-157。这种激进论点显然是对加藤弘之早期民权思想中“反抗权”观念的进一步发展。 当然,加藤弘之所说的人民应当具有的天赋权利也并非毫无限制。他为这种权利尤其是公权设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第一,并非在所有国度皆可让人民有参政权。“人民如若使代表参与国事,决非方今万国可同样实行。独于人智开明之国方可实行”。也就是说,在那些所谓“野蛮”或“未开化”的国家内,人民文化水平太低,因此并不具备实现这些权利的条件。第二,即便在文明开化的国家内,在履行公权时,一些国民也被排除在外。加藤认为:“且纵令虽开明之国,也不能允许国中全体人民有发言权利,尤其妇女、少年、疯子、罪犯以及极其贫困而受救育者不用论,其它虽无此等事故者,家产贫小者等不得已亦不许有此权利。盖虽决不以贫小者为下贱,但至贫小之民多不能从事学问,由于智识蒙昧不能辨识事理,且贫小之民通常无身份、无家产,故无法真正知晓忧国为民而谋之道。”[14]153 显然,加藤认为公权只是社会上部分公民所拥有,这些公民不包括妇女,也不包括没有文化的贫穷者,那么行使这些公权者只能是拥有财产、受过教育的豪农富商等中等阶层。由此可以窥见加藤所主张的民权所指向的阶级属性,实际上是指日本正在兴起的资产阶级应当拥有的权利。第三,人民的这种权利并非单方面的,而是与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相辅相成。加藤强调:“故人民决不可单拥有权利,亦不可单负有义务,可知此二者必缺一不能。”[14]153 他还把这种义务称为责任,认为:“人们在今日的交际中,有各人应尽之责任,决不能说只要自己方便就什么都可做。自己有权利,他人亦必同样有权利。因此决不能仅随心所欲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必然要尽自己的责任,以敬重他人权利,丝毫不能危害之。……若尽自己的责任,敬重他人的权利,即亦可称为义务。今日之交际中,此权利义务二者实在是必不能缺,权利义务共相伴随,真正的权利也是义务。若缺其一,权利不能称为真正的权利,义务亦不能称为真正的义务。”[10]90-91 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论,已经包含了西方社会的“契约论”思想。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曾提出:“需要有约定的法律来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一起,并使正义能符合于它的目的。”[17]45 加藤的理论显然与卢梭的思想一脉相承。 加藤主张的近代化民权思想,无疑对日本社会上千年来无视人权的法律惯例以及流行于日本社会的各种无视人民基本权利的传统观念是一种根本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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