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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积累型文明发展模式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美国研究》 何顺果 参加讨论

美利坚文明,英文原称“American Civilization”,一般将之译为“美国文明”,但笔者更倾向于把它译为“美利坚文明”。不过,笔者要申明的是,采用这个译法,并不是要强调它的扩张意识,而是要强调它的“新大陆”色彩。
    这个文明虽然源于资本主义初兴时的西欧,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成是西欧资本主义文明的“衍生和发展”,但它17世纪初落脚于当时还是一片荒原的“新大陆”,并在不断地向“大西部”拓殖的过程中获得生机和活力,美国研究早已形成为一种独特的有别于西欧的文明发展模式,这种独特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其发展是积累式的。
    这并不是说别的文明没有积累,更不是说别的文明不需要积累,事实上任何文明的发展都离不开积累、都存在着积累,但世界上没有一个文明像美利坚文明那样在仅仅两到四百年的时间内就积累了如此丰富、优秀而厚重的文明,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各领域的积淀。造成这一成果的原因可能数不胜数,人们也可以对它做出各种各样的探讨和解读,但笔者以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个文明发展所采取的方式本身就是积累式的,并且是卓有成效的。那么,这一文明发展模式是怎样造成的,又为什么在美国会形成这样的文明发展模式?这种文明发展模式又有哪些表现形式,有没有更深层的原因?下面,笔者试分几点进行探讨、论证和解读,供批评。
    一 美利坚文明积累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联邦宪法以及由它所决定的国家体系
    反联邦党人默西·沃伦说:“人类的幸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模式”。①如果用“文明及其积累”取代“幸福”一词,此公式同样可以成立。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号中,詹姆斯·麦迪逊老练地指出宗派势力乃是自由的产物与代价,他期盼着在“联邦的范围及其完善的结构内部”寻求一剂良药,以“医治共和政体中最易产生的疾病。”② 麦迪逊的这一期盼,实际上道出了一个完善的联邦体制的一大功能,也说明了这种功能与文明积累的关系。
    笔者以为,美利坚文明的一个突出之点就是这个“文明”头开得好,即一开始就为这个“文明”的积累和发展奠定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而它的集中表现就是它创立了一个当时来说“最完善的”现代国家体系。“最完善的”一语出自一位伟人之口,见于马克思所著《德意志意识形态》(1844年),原话是:“现代国家的最完善的例子就是北美。”③ 类似的话还见于《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马克思在那里称美国为“北美(这个)进步最快的国家。”④ 他的战友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一文中,则称美国为“实行民主宪法的国家”⑤,这和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的说法一致,托克维尔在此书中多次称“美国是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④ 那么,为什么说美国的国家体制是当时“最完善的”现代国家体制呢?笔者以为,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进行观察:
    (一)这个体制是自然地产生的,因而是符合或者适应美国历史发展过程和要求的。说它是“自然地”产生的,是指这个国家的形成是“自下而上”的。正如亚历山大·德·托克维尔所指出的:“在美国,可以说完全相反,那里是镇成立于县之前,县又成立于州之前,而州又成立于联邦之前。”⑦ 可见,美国虽然是一个现代国家,在18世纪末才诞生于世,但它却像世界历史上所有古代国家一样,在其形成过程中有一个由基础到上层的构建过程,并不像17世纪和18世纪许多新兴国家那样通过直接夺取国家权力而一举完成建国任务。这是因为,构成“合众国”的成员原都是英属北美殖民地(13个),当时在各殖民地之上虽然有一个以英王为中心的殖民体系,但各殖民地均从英王的特许状中获得“自治”的权力,而各殖民地的殖民过程又都是由小到大发展起来的。更重要的是,美国要获得独立,就不能利用现存的以英王为中心的殖民体系,而是要摆脱或抛弃现存的殖民体系而另起炉灶。诚如英王乔治三世在1774年9月第一届大陆会议召开之后所宣布的:“新英格兰的那些政府现在处于叛乱状态,必须用战斗来决定他们是隶属于这个国家还是独立。”⑧ 当然,说“另起炉灶”也不是说完全从头做起, 新兴的合众国的国家体系可分为四级:联邦--州--县(市)--镇,下面三级作为实体实际上早已存在,只是原属于“英属北美殖民地”之范畴,在建国时需改变其归属而已。但“联邦”完全是一个新的行政单位,需要重新创立并以它为中心来整合整个国家体系。关于这个整合过程,以往学界一般认为分为两步:先是建立邦联,然后是建立联邦。笔者在研究中发现了“联合殖民地”在这一过程中的重要性,以及各殖民地在独立革命中本是分别宣布脱离英帝国而独立的这一事实,乃将实行联邦制的“美利坚合众国”形成的过程分为四步:第一步是建立“联合殖民地”;第二步是各殖民地建立独立政权;第三步是把各独立之邦组成一个“邦联”;第四步才是建立统一而集中的“联邦”。⑨
    (二)这个最终形成的国家体系,由于妥善处理了国家的“权力分配”问题⑩,从而保证了联邦体制的稳定。依笔者所见,正如笔者在《略论美国的“立国精神”》一文中所指出的,合众国的缔造者们在构建合众国之国家体系时,主要考虑并正确处理了如下三个问题:一是关于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二是关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三是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之立法、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问题。它们构成了国家权力结构的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涉及的范围最广;第二个层次小于第一个层次,但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而第三个层次虽然涉及的范围最小,但却是国家权力有效运作的核心。在解决第一个问题时,合众国的缔造者们引入了“人民主权”论(11),决定将合众国的主要官员的选拔交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在解决第二个问题时,合众国的缔造者们考虑到各邦在组建国家之前曾宣称并拥有过“独立、自由和主权”,决定在中央收回“主权”时允许地方保留相当权力,从而确立了“地方分权”制度,同时在参院实行“州权平等”原则,这就是“联邦制”。在解决第三个问题时,除了引入当时在欧洲已流行的“三权分立”和“有限政府”理论之外,还允许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在宪法范围内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形成美国政治学者查理·O.琼斯所说的各部门“分立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12) 的格局,以达到既“三权鼎立”又“相互制衡”的目标。这样,就不仅避免了中央政府因权力过于集中而腐败的问题,还在“三权分立”之外附加了两层保护以防止国家从共和制演变为专制,除宪法规定联邦和州都必须实行共和制外,还让地方分权。总之,由此而形成的国家体制集共和制、联邦制和总统制于一体,既实行联邦制又实行“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13),被公认为“政治领域里的一种创造性突破”(14),是当时资本主义国家中“最完善的”例子。关于此问题,笔者曾撰有《略论美国的“立国精神”》一文,该文有较详细的论证和讨论,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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