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代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乡里村寨 关于金代乡村基层社会包括几级组织,有学者认为,“金代完整的乡社组织包括乡、里、村、社四级”。(23)笔者认为,金代乡村基层社会组织应包括乡、寨(里、村或庄)二级行政组织,即乡之下设寨(里、村或庄)。乡之下的里、村、庄、寨为同一级组织。只是在不同的地区,其叫法不同而已。如西京路下的乡村基层组织设置乡、里,里为乡村社会最基层组织。里、村、庄是与寨平行的基层单位。上京路下的乡村基层组织是在乡之下设寨或村。乡村社会实行的是乡、村(或里、庄、寨)二级行政组织。值得一提的是,金朝中后期,在西京路等地乡村中出现了“社”,称为“乡社”、“村社”。“社”在金代社会中是否是一级行政组织,还是乡民自治组织,由于史料稀少,尚不得而知。下面按金代五京一都及其周边地区与民族区域作乡里村寨各表。 (一)女真族的猛安谋克村寨 金代猛安谋克组织创立于建国前夕。太祖“命三百户为谋克,十谋克为猛安,一如郡县置吏之法”。(24)金太祖用猛安谋克的组织形式,以户为单位,建立女真族的地方基层行政机构,设置官吏进行管理。以原来氏族部落为基础,按照猛安谋克的组织形式对地方村寨进行新的改编,女真每个族帐不过三五十家,一个村寨可能是由同一族帐人所居,因此建国后女真族聚族而居的特点还依然保存。女真族的猛安谋克村寨,在金代由血缘社会向地域社会,由原始社会向农业社会的转型中,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 大定二十年(1181),世宗谓宰臣:“猛安谋克人户,兄弟亲属若各随所分土,与汉人错居,每四五十户结为保聚,农作时令相助济,此亦劝相之道也。”(25)每四五十户结为保聚,聚族而居,但同时又与汉人杂错而居,即族帐的聚居与地域村寨结合,而地区的氏族组织与领百夫谋克结合,以统诸村寨;地区部落与领千夫的猛安结合,以统诸谋克。从而领夫的猛安、谋克适应这种改革,便成为领户的地方官吏。建国前,女真族的基层社会组织称村、寨,后来统一称村寨。 猛安谋克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掌同主首。猛安,从四品,掌修理军务、训练武艺、劝课农桑,余同防御。司吏四人,译一人,挞马、差役人数并同旧例。诸谋克,从五品,掌抚辑军户、训练武艺。惟不管常平仓,余同县令。(26) 女真族聚居区为上京及其周边地区,上京路所属周边地区的村寨组织如下表。 上京路为女真族聚居区,其乡村基层组织为村、寨或铺。《金史》载:“凡部族,既曰某部,复曰某水之某,又曰某乡某村,以别识之。”(27)可知,金代基层社会组织为乡、村或寨,村寨为同一级基层社会组织。村寨之上为乡。乡、村寨为二级组织结构。《金史》卷2《太祖纪》记载,穆宗沿土温水过末邻乡,穆宗亲迓太祖于霭建村。这里的末邻乡,就是霭建村之上的乡一级组织。金在建国前后的村寨组织,基本上以村为名的较多,而建国后,则以寨为名的较为普遍。村为乡下聚居的处所,寨为有栅栏或围墙的村落,更具安全与防守性。可知,上京路及其周边地区乡村为二级组织,即乡、寨,或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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