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依据史料整理出金代中都路下属乡、里、村、庄各表。 从上表可知,在中都路下各县所属的乡与里、村,是二级组织结构,在乡之下出现较多的为里或村(疃)。在乡之下,设里则不设村,设村则不设里。里与村同,都是指乡村居民聚落。里,说文谓居也。《汉书》卷24《食货志》载:“在野曰庐,在邑曰里。”里是一种居民组织,指乡村的庐舍宅院,后泛指乡村居民聚落。《论语·撰考文》有:古者七十二家为里。《公羊传·宣公十五年》有:一里八十户。古时五家为邻,五邻为里,设里长,主管一里。《旧唐书》卷43《食货志》有:“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可知,唐代乡村设乡、里之制。《金史》卷46《食货志》载:“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金袭唐制,乡中设里正,以管理乡民。乡之下设村社,为乡、里(或村)二级组织。 在南京路所属的乡之下,出现较多的村,其次是保。保,与堡同。堡,原指军事上防守用的建筑物,即土筑的小城,又见于地名,在这里相当于“村”。可见,南京路的乡之下为村(或保或里),是二级行政组织。 在西京路所属的乡之下,多为庄或疃。疃,其意为屯,与村庄同。西京路乡村基层社会为乡、疃(或庄、或里、或村)二级行政组织。 值得一提的是,金代乡村社会中已经出现“社”。“社”,先秦时期指土地神,亦指祭祀土地神的场所,后逐渐演变为地方基层组织或民间团体。关于农业组织的“社”出现的时间,有学者认为是在元朝,“隋代时期,有社之设立,由二十五户所组成,作为土、谷神之祭祀单位,唐代时,社之功能变为赈灾之单位,到了元代,社遂成为一种发展农业的组织”。(30)也有学者指出,在金朝已经出现“社”一级乡村社会组织。“在元代之前的金代,已经有了社,其职责之一,即是‘劝课农桑’,所以,元代的社的功能是继承了金代社的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并且具备了发展农业的组织之性质”。(31)笔者同意后面一说。有关“社”的史料,在《金史》卷46《食货志》中有“村社”的记载,在金代文人的诗词中也见相关的记载。金代著名的文学家、史学家元好问,在其诗词中,多次提到“乡社”。元好问出生在西京路所属的忻州乡村(今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韩岩村)。当时西京路下的乡村社会,有乡社的存在。 《榆社峡口村早发》有:“几时不属鸡声管,睡彻东窗日影偏。”《江亭会饮》有:“瓦盆浊酒忙同倾,乡社丰年有笑声。”《送诗人秦略简夫归苏坟别业》有:“白发刁骚一幅巾,丰年乡社乐闲身。”这几首诗描绘了乡社中庆祝丰收的欢乐场面。此外还有关于春社的记载。《家山归梦图三首》有“春晴门巷桑榆绿,犹记骑驴掠社钱。”《雪中自洛阳还嵩山》有:“梦里西家掠社钱。”(32)史载,古人在立春后第五个日子祭祀土神,称为“春社”。祭祀时击鼓撒钱,儿童以拾钱为乐。元好问在这两首诗中回忆了儿时骑驴赶赴春社拾钱的乐趣。金代社会沿袭了这一古老的习俗。“乡社”在《金史》中称为“村社”:“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二百户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33)在上述史料中,有榆社、乡社、村社,说明村中有社,乡中有社,乡社不但“劝课农桑”,组织、发展生产,也以乡社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例如庆祝丰收的酒宴,祭祀土神的活动等等。金代的乡社后被元朝所沿袭,成为乡村社会的基层行政组织。 总之,在金代乡村设有二级地方行政组织,即乡、里(或村、寨、庄、疃)。北方地区的上京路、东京路、北京路等地,村庄多以寨、铺、庄、务称之,尤其以寨为多。而在中都路、西京路、南京路等地,则为村、庄、里或疃。金代乡村基层组织是依地、依族、依俗而设的。从其主要方面来看,是由中原地区的汉人的乡、村,以及北方女真、渤海族的乡、寨所组成的。这些乡村基层社会组织为乡、村二级行政组织。在西京路等地,已经出现“社”一乡村社会组织,并被元代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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