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及唐代科举,学术界通常承袭《通典·选举典》“大唐贡士之法,多沿隋制”的观点。事实上,“沿隋制”的说法于唐代近三百年的整体历史不能一概而论。本文认为,所谓唐代科举多承隋制的问题,主要是就武德、贞观时期的初唐而言。换句话说,唐初科举实际上是一种隋型科举,而唐型科举的形成则是高宗、武则天至玄宗时期的事了。本文围绕唐初科举是隋制的延续这一问题展开,对唐初科举在当时选士任官体制中的地位以及科举制对士庶关系的影响等问题也作一些澄清性的诠释。立论当否,敬请方家教正。 一 唐朝立国伊始,即着手选士制度的重构。高祖武德四年,“敕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礼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复,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上贡。”〔1 〕武德四年敕令及次年贡举考试的具体实施,标志着唐代科举的正式确立。 就初唐的贡举科目而言,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设置于武德年间,明书、明法和明算创置于贞观时期。明经及秀才、进士三科承袭隋制已成史学界的基本共识,在此无需赘述。唯俊士一科承隋制的有关问题尚有辨析澄明的必要。 与唐代贡举的其他科目相比较,俊士科在史书的记载中至为疏略,既无录取标准的明确记载,也无及第叙品的基本规定,其沿革废置也难以考释论定。但俊士科行之于唐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唐摭言》卷15《杂记》:“至(武德)五年十月,诸州共贡明经一百四十三人、秀才六人、俊士三十九人、进士三十人,十一月引见,敕付尚书省考试。十二月,吏部奏付考功员外郎申世宁考试,秀才一人、俊士十四人所试并通,敕放选与理人官……自是考试之功,永为常式。”据此可知,俊士科作为贡举科目之一,在唐初即付以实施并有及第人数的明确记载。 《唐摭言》卷1《述进士上篇》:“(高宗)永徽已前,俊、 秀二科犹与进士并列;咸亨之后,凡由文学一举于有司者,竟集于进士矣。”由此而知高宗永徽以前,俊士科与秀才、进士科一样为贡举常科,至咸亨以降才逐渐式微无闻。《新唐书·选举志》则将俊士科纳入科举的科目体系之中。 案武德四年敕文,所谓“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当指隋以来修习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业者,俊士科源自于隋是为明证。 台湾学者高明士认为:俊士科与进士科同源于隋开皇年间创置的宾贡科,宾贡科自炀帝大业三年定令时析为进士、俊士二科;而俊士科又与炀帝时四门学的重大改变有直接关系,所谓“宾贡科的变革(指析为进士、俊士二科),当亦影响官学制度,由唐代前期四门学包含四门学生及俊士生两种身分看来,其创置恐亦始于大业三年令。”〔2 〕以俊士科源自宾贡科的论点似有待于商榷,因视宾贡为隋代的贡举科目之一说大有置疑之处。涉及隋代“宾贡”的史料主要有以下几条:(1 )《房玄龄碑》:“公讳玄龄,字囗。……年十有八,俯从宾贡。”〔3 〕(2)《房基墓志铭》:“隋大业七年任国学生,……既预宾贡, 策应甲科,授宣议郎。”〔4〕(3)《隋书》卷73《梁彦光传》载:开皇年间,梁彦光任相州刺史时,“招致山东大儒,每乡立学,非圣贤之书不得教授。……及大成当举,行宾贡之礼。” 事实上,对“宾贡”的解释需因时因事而发,不可一概而论。究其本义,笔者同意何忠礼的观点,即“宾贡”与“宾兴”同义,“在古代,是指学有所成,德行卓著的士人,得到‘乡举里选’后,由地方官行乡饮酒礼,将他们举送京师的一套仪式。”〔5 〕上引梁彦光于相州“行宾贡之礼”即取其古义。自汉以降,随着选举制度的规范化,对“宾贡”的阐释应从察举制的角度去理解。两汉以来,宾贡一直是秀才、孝廉的代名词,实际上是指察举制下的地方举士制度。迄隋至唐初,随着科举制的确立,宾贡即为贡举(岁贡)或科选的泛称,并非单指某一具体的科目。隋及唐初,凡应某一具体科目举而及第者,史书规范记载则或言“举XX”,或言(举)XX第(及第、 高第)。 ”如《旧唐书》卷66《房玄龄传》:房玄龄“年十八,本州举进士,授羽骑尉。”《新唐书》卷223《许敬宗传》:“敬宗幼善属文,大业中举秀才中第。 ”前面所引《房玄龄碑》和《房基墓志铭》中的“俯从宾贡”、“既预宾贡”意指二房为地方贡举,参预科选,至于应何科目之选、及第情况则另当别论(如房玄龄进士及策)。高明士先生为进一步强调“宾贡科”在隋的存在,以最近在河南孟津出土的《唐故司成孙公(处约)墓志铭并序》中的“(处约)初膺宾贡,特简帝心,擢第金门,开簪蓬阁,贞观元年,授校书郎”之文为佐证。〔6〕殊不知, 文中的“膺宾贡”即得选贡举,换言之即应贡举而至京城参加科选。因史载缺漏,无从考稽,故新、旧《唐书》中的孙处约本传均无其以何科目及第的明确记载,这恰恰是旁证隋无以宾贡为贡举科目的材料。有鉴以上考论,俊士、进士源自宾贡科一说恐难以成立。 说到俊士科的设立,应该从隋炀帝大业改制,将学校教育与贡举制改革相结合的举措中去寻找答案。高明士对俊士科与四门学改革举措的关系已有所言及。需要补充的是,隋代俊士科的创立如同进士科一样,实质上是适应自南北朝后期以来士庶势力消长的历史大势,扩大中央集权统治基础的直接产物。以《唐六典》卷21“四门博士”条所载:“四门博士掌教文武官七品已上及侯伯子男子之生者,若庶人子为俊士生者。”又“《隋书·志》曰:‘旧国子学处士以贵贱。梁武帝欲招来后进,五馆生皆取寒门俊才,不拘员数。’即今之俊士也。”〔7 〕《新唐书》卷44《选举志上》:“四门学,生干三百人,其五百人以勋官三品以上无封,四品有封及文武七品以上子为之,八百人以庶人之俊异者为之。”以唐代史料中国子监四门学分四门生和俊士生且生员多取寒门子弟为佐证。隋代创置并为唐所沿袭的俊士科,可以说是为寒门俊造设立的贡举科目。 据《唐语林》卷8《补遗》载:“隋置明经、进士科。 唐承隋置秀才、明法、明字、明算,并前六科。”由此而言,明法、明书(字)、明算三科创置于唐自当无疑。然追本溯源,又与隋代官学系统的改革有直接承袭关系。唐立国后,进一步强化贡举制度与官学教育的结合,为适应明法等三科举士之需要,贞观二年,“大征天下儒士,以为学官……太学、四门博士亦增置生员。其书、算各置博士、学生,以备艺文,凡三千二百六十员……有能通经者,听之贡举。”〔8〕贞观六年, 又复置律学。始形成律、书、算三学与明法、明书、明算三种相配套的育士与选士相结合,以培养选拔专门人才为目的的体系。而国子监系统的律、书、算三学则沿袭隋制。按《隋书·百官志》所载,开皇年间,始正式将具有专门学科性质的书学、算学隶属于国子寺,形成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五馆并立的体制,另于大理寺置律学。隋代的律、书、算三学是否与贡举制相结合?史载无考。但隋职官系统中有大理寺属官明法。〔9 〕官学系统中的律学与职官系列中的明法当有密切的关系。炀帝时又改国子寺为国子监。唐承隋制,不过将律学改隶国子监,形成国子六学体制,并将律、书、算三学与贡举制相适应而设立明法、明书、明算三科。 唐代科举是贡举(常科)和制举(制科)并存的制度系统。按《新唐书·选举志》,“其天子自诏者曰制举,所以待非常之才焉。”科目设立,“随其人主临时所欲”,取才方向涵盖德行、才能和文学。这种有别于“有司常选之士,以时而举”的贡举制度的制举在唐代科举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关于唐代制举创置时期的论定,主要有“武德说”、“贞观说”和“显庆说”三种看法。所谓“武德说”,依据武德五年诏“宜令京官五品以上及诸州总管、刺史各举一人。其有志行可录,才用未申,亦听自举,具陈艺能,当加显擢,授以不次。赏罚之科,并依别格。所司颁下,详加搜引,务在奖纳,称朕意焉。”〔10〕徐松据此认定唐代制举始于武德五年。〔11〕事实上,徐松是将荐举和制举混为一谈。武德五年诏令既无科目设置的限定,也无考试的规定,不过是对前朝荐举制的承袭。至贞观年间,与贡举相适应的制举始复置。上溯其源,“所谓制举者,其来远矣。自汉以来,天子常称制诏道其所欲问而亲策之。”〔12〕汉代有贤良文正、贤良文学等。不过,贤良方正、贤良文学属于以举为主,以考为辅的推举制度,而隋唐以降的制举则归于以考为主,以举为辅的科举取士的范畴。隋代的制举,彰于史载的有开皇十八年的二科举,大业三年的十科举和大业五年的四科举。另有开皇二年的诏举贤良,大业十年的诏举孝廉等。贞观年间的唐初制举,直承隋制,除沿袭汉晋以来贤良、孝廉等旧制科目外,取才方向大多较为宽泛,无有定科。其考试形式或口试或笔试,尚无一定之规。总的说来,这一时期的制举还带有由旧制向新制过渡的特点。换句话说,初唐时期是有制举无制科。作为明定考试科目(“皆标其目而搜扬之”),实行殿前试人,确定考试规程的制科当基本定型于高武时期。《云梦漫钞》言高宗永徽三年始设制科,但科目无考。显庆三年始有志烈秋霜科,韩思彦是科擢第。武则天又于制举中行殿试之制并明定制科考试试策文三篇。自此以后,制科才有长足的发展。故《册府元龟·贡举部·总序》言,唐代制举“始于显庆,盛于开元、贞元”。 综上所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唐初科举多承隋制,少有更张,呈现由旧制向新制过渡时期的明显特点。这种立论,不仅在于澄清史实,更重要的是藉此而恰如其分地评价唐初科举在当时选士任官制度中的地位以及对政治格局和地主阶级内部关系变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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