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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妖魔化的群体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马俊亚 参加讨论

不论在中国传统叙事,还是近代以来学者们的研究中,“刁生劣监”常被视为基层社会中各种罪恶的制造者。张仲礼引陈岱霖的奏折:“至若地方之刁生劣监,平时出入衙门,包揽词讼。一遇收漕届期,州县官广张筵席,邀请至署。面议粮价,分送漕规,多者数百两,少者数十两,谓之‘漕口’。又有不受漕规,但代各花户包揽完纳,一切帮费,任其入己。”①唐文权的解释比较客观,他认为清代候补官员和贡生以下的低级功名者越来越多,积压在等级森严的功名阶梯上。他们中不能出仕和做幕僚的群体,则退居乡里,凭借自己优越的社会地位成为包揽词讼或捐税者。“这些常常使官方感到头痛因而被称之为‘刁生劣监’的人,成为官与民之间在司法和赋税方面交涉的非合法中介,借以施展自己受挫的才能”。②《中国农民负担史》认为,刁生劣监,平日健讼者,包揽分肥,造成惊人数量的漕规。③此看法与早年孟森的看法非常相似。④孔飞力认为晚清城市知识精英对乡村刁生劣监有着习惯性的歧视。⑤吴琦的看法比较典型,认为绅衿在地方社会的影响力加大了其不法的力度,他们所交纳的漕粮大大减少,小民身上的负担极大加重。在漕粮征派中,绅衿成为获利丰厚的主要群体之一。当利益获取超出了朝廷的限度或触动官吏的利益时,会招致各种形式的限制和压制。⑥高翔的系列论文对清专制政治的本质、⑦清代前期的近代化趋势⑧作出了全新的阐释,并提出了影响清朝执政能力的诸多重要问题。⑨本文在很多方面,特别在清代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方面,受其启发极大。尽管明代就有“刁生劣监”的问题,但本文主要探讨清代中期的“刁生劣监”问题。
    
    冯桂芬指出:“苏松重赋,沿官田租额为粮额,故常六七倍于同省,一二十倍于他省。”⑩道光九年,全国额征正、耗米合计4522283石,其中江南仅苏松道即征收1579462石,约占全国漕运总额的35%。(11)
    在政权建立之初,清廷曾作过清除漕弊的举措,对加耗重收进行裁减。顺治二年(1645),清廷宣布江南等处人丁地亩钱粮等,“俱照前朝会计,录原额征解,官吏加耗重收或分外科敛者,治以重罪”。(12)清廷清醒地认识到:“官吏贪赃,最为民害……但有枉法受赃及逼取民财者,俱计赃论罪,重者处死。”(13)但利之所在,缺乏自下而上监督的官员进行贪腐,实为专制社会的普遍规律。清代的官员回避制度,被认为有利于中央政府和官员对地方的盘剥。(14)因此,尽管百姓负担本已极重,且朝廷立有禁令,官员却仍视漕弊为利薮,以种种名义进行浮收,中饱私囊。“最多者输钱直三四石当一石,稍少者输米二石有半当一石,更少者若元和之章练塘等二石当一石”。(15)
    苏松地区征收漕粮,有淋尖、踢斛、捉猪等折扣,五花八门,“两次七折八折,即一石变为三四五斗”。水脚费定例每石52文,道咸年间增加了三四倍。另有花户费、验米费、灰印费、筛搧费、廒门费、廒差费。实际征收时,百姓名义承担的1石漕米,需征至2石五六斗。(16)漕运水手的帮丁贴费,早期每船为银百余两,至多二三百两;嘉道时代,递增至五六百两、甚至七八百两,以苏松为甚。(17)种种用费都转加到完漕的粮户身上,加上州县征漕的浮收勒折,粮户完1石漕粮要支付2—4石米。(18)
    林则徐在道光十三年称: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和太仓4府1州之地,比浙江全省征粮多至1倍,比江西多3倍,比湖广地区多10余倍。在米价低贱之年,一百八九十万石米即合银五百数十万两;若米价较高,则又暗增一二百万银两。(19)林恳陈:“多宽一分追呼,即多培一分元气。”(20)
    江南漕弊的主因在于国家的漕务体制及官员的监管制度。据两江总督蒋攸铦奏称:征漕时,民间常因浮勒,控告州县官,但州县则以刁抗为患。“究之各执一词,皆非虚捏。盖缘丁力久疲,所领行赠钱粮,本有扣款,而长途挽运,必须多雇人夫以及提溜打闸,并间有遇浅盘剥,人工倍繁,物价昂贵,用度实属不敷,势不能不向州县索费。州县既须贴费,势不能不向粮户浮收”。(21)更有甚者,各种体制内的官吏,无不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贪腐,“州县朘削民膏,祇以供运丁之悉索;运丁之勒掯,仅以饱仓中蠹役之私囊。种种积弊相沿,实情事之所必有。且近日仓中吏役经纪,竟多至数百人,朋比为奸,坐享厚利”。(22)此外,州县办公费用紧张,官员便可随意浮收勒折。(23)
    不言而喻,许多浮收钱粮极易成为官员们的黑色或灰色收入。1799年,嘉庆帝正确地指出,各种浮收弊端“总由地方官得受漕规,以为贿赂权要,逢迎上司之用……层层剥削,锱铢皆取于民,最为漕务之害”。(24)1809年,吴璥等在《会议漕务章程》折中认为:“江南漕赋,较他省为最多;而历年告漕者,不一而足。是皆由地方官于收漕时,弊端丛生。以致刁生劣监,挟制把持,告讦成风。”(25)嘉庆帝认为,“此固亏缺之一端,而其弊不止于此”;自总漕、巡抚、藩司、粮道、仓场、各衙门以及沿途文武各员并书吏经纪等处,向来存在陋规。(26)
    江南漕负极重的次因在于清代的漕粮征收实行双轨制,不同类型的人群负担极其不公。漕粮征收一向有大、小户之分,“不惟绅民不一律,即绅与绅亦不一律,民与民亦不一律”,同一百亩之家,有的不完一文,有的完纳至百数十银两。(27)
    不同职业的人群纳粮时的待遇极不相同。“缙绅之米,谓之衿米,举、贡、生、监之米谓之科米,素好兴讼之米谓之讼米”,这三种米,均是官府万不敢浮收的。(28)可见,双轨制维护了有权者的既得利益,损害了最广大民众的利益。
    总之,清代的征漕体制是采用掠贫济富的方式,通过超负荷地剥夺平民的利益,在既保证中央政府核心利益的前提下,还要维护权贵集团的既得利益。两江总督蒋攸铦承认:“最苦者,良善乡愚,零星小户,虽收至加五六而不敢抗违。畏暴欺良,此赢彼绌。是欲清漕政,转为奸民牟利之薮,而良民之受困益深矣。”(29)在恶劣政体和无良官员的盘剥下,平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势必在交纳漕粮时要谋求自身损害的最小化,他们发现通过给予与地方基层官吏交好的生监们一定的利益,由生监们代交,可以减少许多盘剥。蒋攸铦指出:“乡僻愚民,始则忍受剥削,继亦渐生机械,伊等贿托包户代交,较之自往交漕加五六之数,所省实多,愚民何所乐而不为?是以迩年包户日多,乡户日少,不特刁民群相效尤,即良民渐趋于莠。吏治、民风、士习由此日坏。此漕弊之相因,而成积重无已之实在情形也。”(30)
    可见,生监包揽漕粮,对平民和生监双方均属有利,而生监包揽,更是出于平民的“贿托”。冯桂芬指出:“且斗升小户,从来不知完米,不堪繁扰,势必假手包揽。”(31)苏松地区,“向来刁生劣监,包完仓粮,此古之道也。今则不但包完,而且包欠”。(32)
    如果生监包揽漕粮是大弊的话,那么,其罪责完全在于清代的漕务政策和官员监察体制。令人惊讶的是,在清代的政治话语及后来的学术阐述中,替平民交纳漕粮,从而获取一定利益的生监被视为漕弊的万恶之源,他们似乎成了各阶层均予声讨的“刁生劣监”。有清一代,中央政府多次清厘漕弊;但每次中央政府除弊,均把自己的利益作为不可撼触的存量予以维持。自然,执行这些“除弊”政策的地方官吏,是不愿意剜肉般地牺牲自己的不当收入的;甚至不敢增加权贵集团避逃的税负。因此,掌握政治话语权的官僚们总是把漕负流量的增加归结为生监们的介入。
    嘉庆十年(1805),清廷查处吴江县勒休知县王廷瑄亏缺仓库银米及生监王元九等勒索漕规一案。王廷瑄挪移库银达2万两以上,“皆因刁生劣监等,在仓吵闹,勒索陋规所致”。经审讯确定,从漕规中分享不当利益的生监有吴景修等314人。(33)每当开征漕粮时,生监们“挜交丑米,藉端滋事,动即以浮收漕粮列名上控,其实家无儋石,无非包揽交收,视为利薮”。嘉庆帝感叹:“今吴江一县,分得漕规生监已有三百余人,其余郡县,可想而知。”(34)1820年,嘉庆帝在批示山东巡抚钱臻所奏京控案件一折时,指出:“东省讼狱繁多,其弊源在于讼棍之把持……其势与南省包漕之刁生劣监,同一伎俩,大意专为从中牟利。”(35)道光初年,据御史孙贯一奏:各州县征收漕粮时,教官、典史以及武弁与刁劣生监,无不分食漕余。“甚有家居绅宦,腼然行之,绝不为怪”。(36)
    由此看出,漕弊的主要责任被推诿给了刁生劣监。禁止生监们介入,实质是便于官员们肆意盘剥;清除生监包揽,显然是为了官府更好地浮收。清中期清除漕弊的核心目标已经异变为根除或减少生监们对官府的监督,排挤或消除生监们分润漕利,而非根除由政体和官僚们所造成的弊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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