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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海关与地方社团的关系(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林》 水海刚 参加讨论

在这种情势下,厦门海关税务司展开了对商会的沟通和交流,希望在常关税则改革上获取商会的支持。他采取了一种极其灵活的方式,在发布关税改革的通告之前,邀请华人商会会长(黄庆元),“一位颇具声望的银行家”,到他的办公室,当面向黄解释情况。而在此之前,税务司利用他和该会长同在同文书院理事会任职的关系,(注:税务司时任同文书院理事会的副主席,商会会长则是一位理事。两人在理事会的年会上曾相识。)已取得部分的熟悉和了解。海关监督对税务司的做法大加赞赏,认为这是“一件鼓舞人心的事,因为此人是一位在厦门颇有影响的人物。得到他的支持,就不必担心来自其他华人行业的麻烦”。(注:《档案选编》,“1917年6月25日,厦门去函,第141号”,第46页。)对于海关即将进行关税税则改革,商会会长的评价则一反以往的抨击态度,评论有两点:“首先,这次增加的很少(指税率),--比百分之一略多些--既然这个税率是经过你(税务司)亲自批准的,就不会有什么反对意见;其次,他(商会会长)希望无论如何这仅仅是一项权宜措施,因为不会太久就将建立国币,而使人头痛的‘两’的问题即将废除。”同时,商会会长要求税务司应该“写信给商会,宣布此项即将出台的变化,并同时解释该项新的税率曾经是如何计算出来的”,税务司表示乐意遵从,并称双方在有关常关的问题上应该保持密切联系,这对双方均为有益。(注:《档案选编》,“1917年6月25日,厦门去函,第141号”,第46页。)于是双方之前的矛盾迎刃而解,商会会长对于税率的提高,演绎出一个巧妙的办法来解释提高的原因,并为中国商人所理解并接受。(注:这个方法是:从增加10%的原有基础出发,这一增加比例必然是累进的,那就是说,如果重量是100,要增加10;10还必须再增加1;1还必须再增加十分之一;十分之一必须再增加百分之一,由此类推。结果与海关的计算方法是一致的。但就本地人的理解力会更加明白易懂。而且还有一个好处是它基于“厘”。)厦门海关常关税率改革顺利走出第一步。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在征得商会或者商会上层领导人的同意并获得他们的支持后,海关对常关关税的改革才得以实现。这是在保障双方利益的前提之下实现的。海关在制定计划时,把商会列入必须加以考虑的一股力量。只有在这一股力量的允许之下,海关的小心翼翼的改革才能得以实现。但不管怎么说,这为厦门海关对常关的管理和改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方向,即与地方社团(商会)共同协商处理常关问题,必须对双方利益都加以考虑。
    在此之后,北京显然对厦门的改革是满意的,并且在之前的基础上提出常关革新的目标:简化手续,统一税则,充分管理,尽可能增加税收。至此,厦门海关对常关的管理和改革全面展开。
    1918年,厦门海关重新采用常关税收的“四联单”制度,借以对常关税收进行“极其盼待的改革”。但北京方面一方面对这种试验性步骤“感到高兴”,另一方面也不忘记提醒厦门海关:“除非他们(商人)支持你,否则你将会发现任何改革都是困难的。”(注:《档案选编》,“1918年7月16日,北京来函”,第70页。)与此同时,商会对海关的交涉转到日常事件的处理上。这类事件往往是商会下属行业公会在进出口货物时与海关发生的纠纷,需商会出面加以协商解决。以下是几则三四十年代厦门商会出面为下属行业公会与海关的纠纷事件作协商和努力的个案史料。
    粮油公会请总商会交涉放还海关扣留美义和生油(注:厦门总商会、厦门市档案馆编《厦门商会档案史料选编》,鹭江出版社1993年版,第345页。)
    粮油公会接据美义和理由书,以存货将即运厦,被海关扣留,请为交涉领回。该会即于昨日呈总商会,略称:案据职会会员美义和蔡光崎理由书称:窃光崎素在梧屿,托材安在就地邻近诸乡里收买生仁油,计148珍,欲运到厦,报关过税,讵料于本月8日晨,突有海关巡员拥队至梧屿缉私,登陆向光崎厝内,不分皂白,将所存之生油一切,搜搬以去。会于10及12日,叠呈陈情,未蒙批示准予领回,深恐被其拍卖,则光崎未免吃亏,合亟沥情呈请钧会转呈海关体恤商艰,准予将该生油,使光崎领回,以保血本,实感德便。等由。查蔡光崎所称各节,既未有触犯关章,未稔海关,何为扣彼之生油。一被扣留,不能随时应市,营业上实发生多大影响,商家血本攸关,合应据情呈请钧会,转函海关,将扣留美义和之生油,迅予悉数放行,实感德便云云。
    《民钟报》,1930年3月20日
    商会派代表与海关共谋补救无证进出口货检验办法(注:《厦门商会档案史料选编》,前引书,第275页。)
    市商会于昨下午3时召开各同业公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出席商会理监事及公会理事长计40余人,主席骆萍踪,记录陈山明。主席报告赴京出席全国联会情形。讨论要案:关于厦门海关布告,以修正进出口贸易办法,已于11月17日公布施行。自公布日起,货物输入必须呈验输入许可证始准进口,而本市迄未奉到该项办法,商家无从申请领证,应如何请求补救案。各出席者咸以办法虽已实施,而商家无处领证,目前输入货物均无证件,如海关遂予执行,则本市商家向外采办货物,将一概不能进口,商家损失重大,货物调剂亦受影响。热烈发表意见。结果,议决推举常务理事骆萍踪、庄金章、常务监事翁吉人、理事魏英才等4人为代表,于25日上午往海关商洽补救办法,商洽要点为:一、请海关准予延至办法颁到,商家有所根据申请领证后,实施验证进口,在无法领到输入许可证以前,一切输入货物,应准免证入口。二、在办法公布以前, 本市商家在外订购之货物,应有补救办法,准其输入。
    《星光日报》,1946年11月24日
    请改善验货方式致厦门海关公函(注:《厦门商会档案史料选编》,前引书,第346页。)
    (1948年3月24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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