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寅敬秘164号 敬启者:据会员商纷纷来会报告,以海关人员对进口货物,每唛均索样品,商家损失甚大,请求转请设法改善,以期减少损失。等情。到会,相应商请查照,敬希查明改善,藉纾商艰,仍盼惠复为荷。此致 厦门关税务司孟 而对于商会为这些类似事件而与海关的交涉,厦门海关税务司一方面认为这是“毫无根据的申诉”,另一方面又以前所未有的强硬态度表示:“不能容忍商会干涉我的业务工作,除非该团体能保证:他们代表有异议的商人所接受的任何案件,均曾经过他们周密的调查,并得到他们一致的支持。”(注:《档案选编》,“1918年8月3日,厦门去函,第169号”,第70页。)对此,商会显然始料未及,商会会长向海关监督表示:今后商会将不会有好日子过了。这表明海关在取得商会为代表的地方团体的支持后,一改开始时的小心翼翼的做法,已经明显地加强对地方团体的控制和约束力。 三 在近代中国社会,商会作为商民利益的组织在政治、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对于近代厦门社会而言尤为如此。作为商民的团体组织,厦门商会领导人自己也承认:“厦门为通商口岸,商会为领袖社团。”(注:厦门市商会:《厦门问题》,1945年。厦门市档案馆,全宗A34号,卷213。)这就决定了在近代厦门社会中,商会几乎是唯一的有影响力的地方社团。海关与商会在常关管理和改革问题上的纠纷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海关与地方社团的关系。 从政治学意义上讲,近代中国商会是一利益集团,它是由近代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为维护自身共同利益而组成的团体,从一开始它就以工商业者的当然代表的身份发挥影响,力求政府的决策最大程度地符合自身利益。以近代厦门商会为例,它成立的宗旨就是:“……制定商规,维护公众利益,排解纠纷,必要时代表商会进行调解,以及向官方提出申诉,维护实业界利益;地方政府出台影响到农工商业利益的法规时,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诉,并公开发表意见;……”(注:《1910年厦门商务总会组织章则》第3章“宗旨”第6、9条。厦门总商会(工商联)编《厦门商会史》,第250-251页。)在海关兼管常关的过程中,厦门商会理所当然地担负起为商民利益请命的角色。从1905年的闹关事件,到与海关协作,在常关的管理和革新上维护双方的利益,无不呈现出这一特征。 从厦门海关的角度而言,它在处理兼管常关问题时遇到了来自以商会为代表的地方社团势力的挑战。在经历1905年双方利益直接冲突而酿成的闹关事件之后,海关与地方社团的关系演化为在照顾地方社团利益的基础上首先获得其承认和支持,进而完全控制地方海关,并且在与商会的日常事务交往上逐渐采取强硬的态度,双方在此过程中都以维护自己利益为重,既妥协又斗争,在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呈一种共生共荣的态势。这种海关与地方社团的关系也为以往强调地方团体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斗争的研究所忽视。在地方海关史研究中,它应该被纳入研究者的视野,在区域的框架下作进一步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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