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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世纪英国商人与政权(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赵秀荣 参加讨论

商人除了积极参与城市、国王政府的政权外,还积极参加议会。议会是英国政治机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自宗教改革后,它的权力不断扩大,形成国王、上院、下院“三位一体”的政体,国王是其中的主体,有权召集或解散议会,但同时他的权力也受到议会的限制,这时英国是按“国王在议会中”的原则实行统治。在16、17世纪的议会中,商人议员的人数增加,据著名议会史专家哈斯勒研究,伊利莎白女王一朝议员“在阶级成分方面:就家庭出身而言,2603人中,6%出身于贵族,1%为无封号的显要大臣,57%为乡绅、骑士或缙绅,2%为律师,17%为商人,2%为自耕农以下阶层,15%不详(注:哈斯勒:《1558-1603年的下院》(Hasler,P.W.,The House of Commons 1558-1603)第1卷,伦敦1981年版,第12-13页。)。出身于商人家庭的议员1559年占议员总数的23%,1563年19%,1571年15%,1572年20%(见下表)。就本人成分而言,45%为乡绅,16%为工商业者,17%为律师(其中47%为乡绅出身,19%为商人出身),6%供职于显贵,8%为政府官员(注:哈斯勒:《1558-1603年的下院》第1卷,第20页。)(见下表)。洛赫教授也说,到16世纪末,15%的议会议席都被商人占据(注:洛克:《都铎时期的下院》(Loach,Jennifer,Parliament under the Tudors),牛津1991年版,第117页。)。由此可见,就家庭出身而言,商人的比例仅次于乡绅或骑士、缙绅居第二位,就本人成分而言,商人的比例仅次于乡绅、律师,位居第三。商人在议会中的总人数就在15%-17%之间。
    下院中议员的家庭出身(注:哈斯勒:《1558-1603年的下院》第1卷,第14页。)
    下院中议员的成分(注:哈斯勒:《1558-1603年的下院》第1卷,第14页。)
    商人在议会中人数增加,就有优势维护自己阶级的利益。他们使用的主要手段是通过种种措施使议会通过有利于本阶级的议案。
    三、商人通过议会维护其利益
    据刘新成教授研究,英国议会的司法职能在都铎时期“已经褪尽”,亨利八世一朝,咨询与立法的职能融为一体,因此立法是都铎议会的主要职能(注:刘新成:《英国都铎王朝议会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8、154页。)。议会法案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16、17世纪这个重商主义的时代,以经济立法最为重要。据统计,在亨利八世后期的议会立法中涉及社会经济内容的占总数的75%(注:洛克:《都铎时期的下院》,第86页。),通过这些立法调节雇工工资,规定产品质量,制定学徒规则等等。这些事情都与商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他们通过其在议会中的代表努力通过有利于自身的法案,下面以伦敦为例说明之。
    参加议会的伦敦商人努力维护伦敦的权益,几乎在每届议会上,他们都为自己的利益提出议案,即使在宗教改革期间也是如此。伦敦商人的提案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旨在保护本市工商业的发展,具体内容包括:争取经营权利,排除外来竞争者,禁止出口原材料和半成品,限制某些商品进口。这类提案一般由各同业公会提出。如鱼商同业公会为把雅茅斯等地的鱼贩从伦敦市排挤出去而提出禁止外地人在伦敦贩鱼的议案(注:阿切尔:《16世纪晚期的伦敦市民在议会内外的活动》(Archer,I.,"The London Lobbies in the Later Sixteenth Century"),《历史杂志》(The Historical Journal)第31卷,1988年第1期,第25、38页。);1566年酒商同业公会为取得出售进口酒的权利而提出“废除酒专卖法”议案(注:埃尔顿:《1559-1581年的英国议会》(Elton,G.R.,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 1559-1581),剑桥1986年版,第84页。)。第二类属于伦敦工商业者争取经商自由的议案。如在1566-1567年议会上,酒商同业公会提出议案,呼吁废除1553年的某项法令,放松对酒进口的控制,虽然曾经遭到塞西尔的反对,但最终还是通过了。第三类是伦敦市内各同业公会彼此之间为争夺市场、原料,实现垄断经营而提出的议案。如伦敦城的羊毛商人一向负责为本城的制帽工匠提供羊毛,但是1552年的一纸议会法案剥夺了他们这项权利,制帽工匠的原料改由伦敦城的制衣工匠和定点批发商提供。为此,羊毛商人在1563和1571年两次向议会请愿,他们最后终于取得不受1552年法律约束的特权(注:转引自瓦登和梅:《下院日志》(Vardon,T.and May,T.E.,eds.,Journals of the House of Commons,1547-1628)第1卷,伦敦1803年版,第65、89页。)。从总体来说,伦敦商人在议会中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一个基本目标,即最大限度地控制和保护本市的工商业,排除一切外来竞争,维护伦敦的利益。
    商人除了亲自参加议会使有利于自己的法案获得通过外,还通过非正常途径对议员施加影响,主要的手段是行贿。每一个公司和利益集团都有自己的“院外活动集团”或称之为“游说团”(political lobby),依照要议员们支持还是反对某一提案而决定贿赂他们的钱数。伦敦各公司在这方面特别积极,如东印度公司从建立之初就组织了一个有效的“院外集团”,经营美洲殖民地的伦敦商人在1649年也组织了“游说团”(注:格拉斯比:《17世纪英国的商界》(Grassby,Richard,The Business Community of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剑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4-225页。)。伦敦商人们瞄准的目标是议会中的某个议员和他们的朋友,上至出席议会的政府官员、两院议长、两院秘书,下至议长助理、枢密大臣的家属、仆人以及有可能对他们的议案给予支持或偷偷向他们透漏议会进展情况的普通议员,通过贿赂这些人,或是为了取得他们对议案的支持,或是为了在审议程序上受到“优惠”(如提前审议),或是为了了解议会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对策。为此目的,商人所花不菲。如伦敦毛皮商同业公会在伊利莎白时期的“议会投资”总额超过160镑,酒桶制造业公会在1589-1598年三次议会期间共投入87镑17先令3便士,而酒商同业公会只在1593年一次会议就支出167镑。有时甚至为了支付“议会投资”的费用,商人公会需要征收“特别税”,如1593年酒商同业公会的年度总基金为427镑15先令8便士,该年“议会投资”占基金总数的38%,因此不得不向其成员征收“特别税”(注:迪恩:《公议案还是私议案?--伊利莎白时期英国的伦敦皮革工匠与立法》(Dean,D.M.,"Public or Private? London Leather and Legislation in Elizabethan England"),《历史杂志》(The Historical Journal)第31卷,1988年第3期,第540、546-5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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