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拉斯比教授对英国17世纪商界的财产状况做了系统研究,他将伦敦商人按财产分为7个层次:最上层商人的财产在10万镑以上,拥有10万镑以上的被视为“巨富”(plum)。在1600-1660年期间,伦敦至少有10个商人在他一生中的某一时期财产达到10万镑。第二层商人的财产在3万-10万镑之间,在1660年以前这类商人至少有12个。第三层商人的财产介于2万-3万镑。具有进取心的商人的奋斗目标就是取得2万-2.5万镑,在伦敦,这类活跃的商人大约有60人。第四层商人的财产介于1万-2万镑,这一类人大约有300人。第五层财产介于5千-1万镑,约有600人。第六层是财产在500-5000镑之间的商人。第七层是小业主、手工业者、小商贩、代理人、食品供应者、小店主、他们的财产不足500镑,最容易受到工商业萧条的打击,这类人占英国商人阶层的大多数(注:格拉斯比:《17世纪的英国商界》,第247-249页。)。 格拉斯比教授估计,这个时期商业的利润率在8%-12%左右。按这个利润率计算,巨富们的年收入在6000镑以上,第二层商人的年收入在1800-6000镑之间,第三层商人的年收入在1000-1800镑之间,第四层商人的年收入在500-1000镑之间(注:格拉斯比:《17世纪的英国商界》,第258页。)。 综上所述,从经济上看,此时期的大批发商、贸易公司的大股东、金融业主、交易所的经纪人等等,实际上是早期的资产阶级分子。他们由于财富猛增,能从财政上支持王国政府,因此在政府和议会中取得一定的地位,至少获得了城市政权(伦敦是典型)。他们的利益同强大的中央政权相联结,因此在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建立初期与王权联盟。这时他们已不是中世纪纳税的第三等级,而是专制王权的一个有力支柱。作为一个新兴的阶级,在詹姆士一世统治时期及以前,商人依赖王权,与王权联盟。商人的目的是求富,国王的目的是求强,因此双方互惠:国王能够,并且实际上已经为商人创造了经济特权,商人为王室提供贷款,税款及政治上的支持。商人经济上的优势奠定了他们政治权力的基础,英国商人积极参政促使英国较早地确立了资产阶级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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