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立收复台湾后实施特殊省制 《开罗宣言》发表后,蒋介石令“行政院”秘书长张厉生与国际问题研究所所长王芃生研究并拟具收复台湾的切实办法。1944年4月中旬, 蒋介石批准成立“国防最高委员会中央设计局台湾资源调查委员会”(下简称“台调会”),作为收复台湾的筹备机构,任命陈仪为主任委员。陈仪曾两度负笈日本,在国民党内有“日本通”之称。1934年至1941年,陈仪担任福建省主席一职,对闽南人的性格较为了解。1935年他曾率代表团赴台,在日占台40周年大会上观礼,随后到各地参观。回福州后,陈仪命随从编成《台湾考察报告》,对台湾总督府的施政效率予以肯定。无疑,陈仪是当时国民党内最具台湾相关知识的高级官员。 1944年3月, 张厉生与王芃生向蒋介石建议:“台湾收复后,我国自应于该地恢复以前行省的组织,惟在目前似应先成立一过渡性之机构,称为‘台湾设省筹备委员会’(如台湾将来之政治组织与内地之省政府不尽相同,则可改称为‘收复台湾筹备委员会’),以为准备”。6月, 蒋介石批复:“所拟关于行政院设‘台湾设省筹备委员会’一节,查现在中央设计局业已设置台湾调查委员会,如稍加充实,多多罗致台湾有关人士,并派有关党政机关负责人员参加,即足以担负调查与筹备之责。”(注:陈鸣钟、陈兴唐主编:《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南京出版社1989年,第3页。 )考虑到人力和物力的限制,蒋介石不同意成立“台湾设省筹备委员会”,而是全权委托台调会负责收复台湾的具体筹划工作。 5月,“台调会”开始起草台湾接收计划纲要, 就收复台湾后施行何种行政体制问题展开讨论。朱代杰、沈仲九、林中的看法是:“台湾完全与闽省(即闽南)相同,而且在日人占领之下,其民族思想特别浓厚,所以台湾不宜视同蒙、疆等地,应视为内地的一省,但情形容有特殊,有些设施可暂与各省不同。”黄朝琴撰《台湾收回后之设计》一文,认为:“台湾是以前的一省,所以收复必须改省。台湾离开祖国将五十年,政治经济建设以及风土和国内相差很远,希台湾收复以后五六年内,以维持现状为目的,不以实验的名义而以实验的方式来治理。将来台湾省的制度,必须以单行法制定,不必与各省相同。行政机构有考虑的必要,日本在台湾的制度很好,原有的总督府,只须名称的取消,改为省政府”。 “台调会”的意见基本上是在接收台湾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应设立一过渡机构以保证接收的顺利进行。1944年8月, 陈仪将台湾接管纲要送蒋介石审核。1945年3月,蒋介石颁布《台湾接管计划纲要》, 规定:“地方政制,以台湾为省,接管时正式成立省政府……接管后之省政府,应由中央政府以委托行使之方式赋以较大之权力”(注:陈鸣钟、陈兴唐主编:《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南京出版社1989年,第49-50页。)。 当时对在收复台湾后实行特殊省制也有不同的意见。1945年8月,吴健华发表《论重建台湾政制之原则》一文,指出日本“以殖民地之观点视台湾,故其政制原则,乃趋向于集权专制……为台胞五十年来对其压抑力量所深恶痛绝之最者”。认为“观台湾历史之传统,适可建一省制……尤其我现行省政府之组织,系采合议式之委员制,置之于台湾,必可一新台胞久受集权统治之耳目”。 1945年7月26日,美、中、 英三国发表《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宣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注:《国际条约集》(1945-1947年),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第77-78页。)。 8月14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次日,日本天皇广播投降诏书。8月17日, 麦克阿瑟以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命令规定“在中华民国(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内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应向中国战区统帅蒋委员长投降”,明确了将严格履行开罗会议以来的有关国际承诺、台湾立即由中国接收的安排。 中国收复台湾终于进入实施阶段。此时陈仪向蒋介石提出不在台湾建立省政府,而设行政长官公署,作为过渡机构,得到蒋介石的首肯。对此突然而重大的转变,陈仪的解释是:“台湾收复以后,自应称台湾省,以与其他各省一律。惟际兹收复之初,政治与军事相辅而行,本人又奉命兼任台湾警备总司令,故必须有一权力较大之临时机构,俾得统一事权妥为运用。将来接收竣事,秩序平复,自应按照常轨,依省制改组。现拟呈之组织纲要系接收时期之临时办法”(注:秦孝仪、张瑞成编:《中国现代史史料丛编》第4 集《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第157页。)。蒋介石核定陈仪的建议, 令“台湾下加一省字,称为台湾省行政公署”(注:秦孝仪、张瑞成编:《中国现代史史料丛编》第4集《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 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第157页。)。8月27日,蒋介石正式任命陈仪为台湾省行政长官,不久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9月21日, 行政院核发的《台湾行政公署组织大纲》规定:“台湾省行政长官隶属于行政院,依据法令综理台湾全省政务。行政长官于其职权范围内,得发署令,并得制定台湾单行条例及规程。行政长官得受中央委托办理中央行政,对于在台湾之中央各机关有指挥监督之权”(注:秦孝仪、张瑞成编:《中国现代史史料丛编》第4集《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 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第150页。)。而1944年4月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设省政府综理全省事务,并监督地方自治。政府于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内,得依法发布命令”。相比较而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具有比大陆各省政府更大的权力。蒋介石站在独裁的立场,支持陈仪取鉴日本在台湾总督府的施政效率,漠视台湾民众要求与大陆省份“一视同仁”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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