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在近代中国农村,农户是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中国近代农家经济活动中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不过,这种现象不是千篇一律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由于农户人口多少不等、土地占有与经营规模不同、各地自然条件以及手工业差异性的存在,农业与手工业在不同农家中的结合比例也相应不同,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两者在农家中也在不断地分化组合乃至于分离。 在近代中国,农户是农村中最基本的生产单位,是一个生产与消费的统一体,是一个独立的经营系统,从总体上看,近代农家选择了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相结合的三业一体经营模式,其中农业处于主导地位,养殖业、手工业处于次要地位,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副业。本文限于篇幅,对养殖业暂且置而不论,主要讨论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下文简称“农工结合”)经营模式的变动,旨在弥补过往研究中大而化之的弊端,进一步加深对农家经济结构分解的历史多样性、丰富性的认识。 在自然经济时代,小农家庭是最基本的经济单位,经营模式比较单一,即小农业与手工业在家庭内部的牢固结合,形象地讲,就是“耕织结合”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建构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及其连带的小块土地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同时与社会分工的落后性、市场交换的有限性密不可分。“耕织结合”模式的主要特征是自给自足,家庭生产,家内消费。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小农家庭绝对不参与市场交换,事实上,封建社会里也有市场,只不过市场的范围有限,辐射力较小,一般情况下,小农是在家庭消费有余的情形下参与市场交换的,交换的目的也是为了换回必要的生活日用品。因此,社会分工得不到进一步发展,市场交换无法进一步扩大,“耕织结合”的农家经营模式就很难松动。打破既有的社会经济结构有两种方式:其一是通过社会经济自身的发展,培植市场,经过量变性的积累,逐步形成质变,这是一种社会成本较小的理想方式;其二是通过外来因素的输入,对传统经济造成摧毁式的打击,强行改变原有经济结构,这种方式往往带来剧烈的社会震荡。历史表明,近代中国农村被迫采取了第二种方式。鸦片战争后,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经济的侵入,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传统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近代性变迁,市场扩大了,交换频繁了,一方面,农家传统的经营项目受到强烈冲击,走向衰亡;另一方面,新的行业开始出现,造成了农家新的机会成本,“耕织结合”的传统模式慢慢开始松动。但是,如何看待以“耕织结合”为代表的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农家经营模式的变动及其意义,学术界还存在着分歧。 总体上看,有关近代中国农家经营模式的研究成果颇多②,大体上是沿着两条路径展开的:一是对近代农村手工业经济史的研究,主要考察农民家庭手工业的状况及其在农家经济收入结构中的比例,但对农家农业生产情形关注不够,因而看不到完整的农家经营模式;二是对近代农业经济史的研究,侧重于对农户经营类型如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等的探讨,或对农业经营形式中较为进步的经营地主及富农经营的分析,但对各类经营农户、尤其是经营地主或富农在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形下是否从事手工业生产,在多大程度上从事手工副业生产,研究仍不多,从而亦使我们无法看到完全意义上的农家经营模式。 具体来说,无论是乡村手工业经济史研究者还是农业经济史研究者,在对待乡村手工业与农业相结合的经营模式的认识上,都还存在着一些不同看法。其中,“破产论”下的单线历史观影响最为深远③,不过,近年来,亦有持不同观点者:有的学者注意到了“耕织结合”模式的多元分解,强调时间、空间上的不平衡性、曲折性与差异性④;有的学者认为“破产论”只看到了资本主义对传统经济的破坏,忽视了对它的维护,正如汪敬虞所指出的,资本主义“有破坏手工业的一面。它也破坏农业与农村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但是在破坏的同时,农业与手工业更加结合的一面,又经常出现在人们的面前”⑤;还有学者通过对20世纪二三十年代山东手工棉纺织业、包括潍县乡村手工业织布业的分析,对传统的“自然经济解体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但似乎走向了另一极端,将20世纪二三十年代存在的乡村手工织布业一律视为“自然经济”的产物,认为乡村手工业内部虽然“或多或少地发生了一些变化……但从本质上来说,它仍是自然经济的产物,充其量也只是‘改头换面的’自然经济产物,也就是‘新瓶里装旧酒’”⑥,并强调说这些乡村手工业“丝毫无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气味”,“不可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进而得出结论认为乡村手工织布业的发展“正是反映了中国传统的自然经济结构的坚固性特点。说它‘解体’了,那只是表面现象,实际上,直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它非但没有解体,而且还有所强化”⑦。 看来,在以“耕织结合”为代表的经济模式的命运问题上,纠缠着极易混淆的两个问题:(1)“耕织结合”的分解是否就能演绎出“农工结合”模式的分离?(2)“耕织结合”模式的经济性质是否就一定是“自然经济”的?本文拟从农家经营模式这一视角对这两个问题作一点澄清。笔者同意近代中国农村“耕织结合”模式在不同时段、不同地域呈现出多元分解的态势,但同时认为,耕织分离并不代表“农工结合”模式的瓦解,农户在纺织业破产的同时,完全还有可能从事其他手工业生产,实现农业与手工业在新的基础上的重新结合。对“农工结合”的经济性质也不能等量齐观,它既可能是自然经济的,也可能是商品经济的,必须依据它所采取的生产方式及其与市场联系的程度,具体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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