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市场导向的手工业生产为主、以农业为辅的新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在乡村纺织业、丝织业中较为普遍。河北高阳、宝坻农村织布业是这种新经营模式的典型地区和行业。除了人均耕地不足、农业生产条件(如水利、气候等)等与全国大体相同的自然生态外,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地方商会与地方能人的带动下,随着织布工具的改良与引进,外地市场的开拓,织布效率大大提高,从事织布业的比较利益突出,农户纷纷将劳动力、资本投入到织布业中来,形成近代中国蔚为可观的乡村织布业经济区。虽然农作物种植业依然是农户不可缺少的生产活动,但在农家经济结构中的比例下降。例如,1924年,宝坻织布区内织户每家依靠织布平均纯所得为105.11元,依靠农作物的净收入,佃农平均为26.38元,半自耕农为86.62元,也就是说,佃农的织布收入占总收入的80%,半自耕农的织布收入占总收入的55%(17)。高阳织布区1932年共计50793人从事织布,据对344家织户的统计分析,“平均每家全年收入152.91元,织布工资75.11元,占49.12%,自织布匹净利45.69元,占29.82%,两项合计为120.7l元,占78.94%,而平均每户耕地净利仅27.96元,占18.29%,副业及其他工艺收入4.24元,占2.77%……织布在高阳织户经济地位上的重要,可见一斑”(18)。一般情况下,农户往往将家庭主要劳动力投入到手工业生产上,如潍县织布区,农民手工业者“常年昼夜制织,一家男女轮流,农忙时,壮年男子白日农作,晨晚仍须继续织机,一家有布机一、二台者,有四五台者”(19)。这是一种最为普遍的劳动力分配情形。 丝织业也是近代主要的乡村手工业,丝织业较为发达的环太湖农村中,太平天国失败后,随着国际市场生丝需求量的剧增,部分农产在劳动力分配上向丝织业倾斜,不仅妇女勤于织挽,男子也加入进来。例如,双林镇附近农村,“男子或从事于打线,且必时常出市买丝卖绢,田功半荒”(20)。江苏吴江县盛泽镇,“该乡以丝织业为业者,殆不下万户,男女作工人数殆在五万以上”(21)。家庭劳动力则集中在丝织业上。或雇人做工(22)。 在以自然禀赋为基础的农村手工业中,也存在着以特色手工业为主的经营模式。例如,安徽宿松柳坪乡盛产竹子,手工造纸业成为农民家庭主业,“用竹造纸利润大于种田,且不受水旱影响,故购买竹种从事纸业生产者甚多。若有小量田地,亦多因从事纸业而出租”;抗战时期,该乡造纸业收入占全乡总收入77%,“该乡田地稀少,故纸业收入实为群众生活之主要来源,且收入较大,除占有竹山又兼营造纸者外,不占竹山之小手工业者或造纸工人,单营造纸或出卖劳动力亦可维持较好生活”(23)。 上述两种经营模式仍然以“农工结合”为特色,其中家庭手工业都以市场导向为目标,只是由于家庭劳动力、资本投入程度以及相应的手工业收入在家庭经济中的比重不同而存在着差异,但从形式上看,农业与手工业仍然结合着,农民尚没有完全放弃农业而转向手工业。在这两种农家经营模式下,手工业采取了较为灵活的生产方式,“农村中织布者,有接受商号散活而织者,有自行织好携至市场卖给布商者,亦有自家组织小的‘做房’自织自销于各地者”(24)。究竟采取何种方式,则取决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农户劳动力与资本的状况。一般来说,自织自销需要较大资本和较多劳力,资本较少者则不得不依附于商号散活,从商号那里领取原料,乃至租借生产工具如织布机等,然后将产品交给商号领取工资。在市场景气时,农户手工业者多愿自织自销,否则,更愿意接受商人雇主定货生产。手工业生产方式的多样性,反映了“耕织结合”分解过程的多元性。 在分析以市场需求为目的的农民家庭手工业时,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两类不同的型式。一是因土地不足引起的农家劳动力就业不充分,进而导致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生存的,必须以手工业经营收入补充的维生型经营模式;二是资本充足、能够独自开设作坊甚至手工工场,同时土地较多,家庭劳动力不足,以雇工从事多种生产的唯利型经营模式。以浙江富阳县礼源乡三基村为例,在该村18户中,据对6户的抽样调查,农业方面的家庭收入及其开支如表1所示: 上表所列6家手工造纸户中,既有依靠农业方面的收入便可维持较高生活水平的如姜骏发之类的富裕户,也有依靠农业不足以维持生存的如姜桂书之类的贫穷户,姜骏发家除去全年开支,尚有78元钱的结余;相比之下,姜桂书家虽然降低了人均生活开支,但仍有896元的缺口。他们虽然都在农业之外兼营手工造纸业,但其目的显然不同,前者是为了获取农业以外的更大利润,后者是依靠手工造纸业来弥补农业收入的不足。浙江富阳纸槽户方春山,“家中有良田20亩,本人除了从事于农业生产外还经营手工造纸,在农村中算是殷实的户”,他通过农业与手工造纸业的经营,很快富裕起来,“1928年,便以6万元资本开设了‘大成’纸行”,年营业额达30万元,利润达3万元(25)。 3.纯农业经营模式,这里是指农户将劳动力、资本完全投入到农业领域、完全从事农业生产,也就是纯农业经营户。农家是否兼营他业,主要取决于农田上的收入及家庭劳动力的利用情况,在传统农业生产技术条件下,一般来说,土地的大小与农户兼业成正比例关系,根据对河北盐山150户农家的调查,农户经营面积较大者,兼营他业的比例较低,反之则较高。 表2实际上反映了户主的兼业情况,还不能等同于农产的兼营状况,农户的实际兼营比例可能高于此数,但以之反映农户的一般兼业趋势则无不可。盐山150户农家中,各阶层均有兼业户。其中,10亩以下的农户有39.4%须兼营他业,30亩以上的农户兼业比例降至17.1%。纯农业经营户分布在各阶层的农户中,依据农户使用土地的多少,大体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一是土地数量较多,依靠农田收入足以维持农家富裕生活的地主、富农阶层。据学者们对苏南农家经营状况的分析,经营20亩以上土地的农户便可单纯靠农业而维持较好的生活,他们无须从事手工业。如下表: 相比之下,在内地农村如河南、广西等地,调查者认为单纯依靠农业经营来维持家庭生活的土地至少须在50亩以上。这样的纯农业经营户在内地农村并不多见。例如,在广西,1934年的调查包括22县48村2707个农户中,“使用耕地50亩以上的大经营户一共只有24户,仅占经营总数的9%。在这24户中间,使用耕地满100亩的经营共有4个,最多一个使用耕地205亩。再把地主、农民分开计算,那末在24户大经营中间有11个是经营地主,使用耕地1003亩,另外13个是富农经营,使用耕地940亩,合共使用耕地总数的7.2%”(26)。可见,纯农业经营户的比重是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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