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户传统经营模式分解的理论模型 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将自然经济状态下的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经营模式概念化为农户的“耕织结合”模式,在这里,“耕”是农业的象征,“织”则是手工业的代名词。从理论上说,近代中国农户“耕织结合”模式的变动是沿着如下路径展开的:随着市场的扩大与需求的增加,农户与市场联系的密度亦随之增加,一方面,农民需要较多地从市场上购进所需的日常生活必需品,但几乎与此同时又必须出售相对有利的生产品,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相对利益较大的产品表现出不同的形态,或为手工业产品、或为某种经济作物、或为粮食作物,进而引起农民家庭中耕与织的比例的不同变化,表现为劳动力、资本在耕与织两大部门间的不同配置和投入,于是产生了不同类型的农户经营模式,或以织为主、以耕为辅,或只耕不织、或只织不耕等。因此,“耕织结合”模式呈多元化发展,其内容与方式相当丰富,下图是“耕织结合”变动的理论模型: 附图 上述理论模型表明,“耕织结合”经营模式的变动主要沿着三个方向展开:第一种是由以耕为主、以织为辅的传统模式向以织为主、以耕为辅新模式的转化。这是一种模式内的变动,虽然织与阱的比例发生了变化,但就形式而言,农业与手工业仍然在农家内并存着,只不过两者的地位发生了逆转,手工业由副业上升成为主业。但是,这种变动后的“耕织结合”模式在经济学意义上已完全不同于自然经济状态下的“耕织结合”,“织”已经发展成为面向市场的手工业,而不再是仅仅满足家庭消费,其产品已经成为在市场上相对有利的出售物。在家内非季节性经营模式中,由于农业生产的地位下降,即便在农忙季节,农家也不停止手工业生产,起初主要以家庭劳动力为主,随着“织”的规模的不断扩大,织工已经超出家庭劳动力的范畴,开始雇工经营。在跨农户合作经营模式中,一部分农户自发组织或被安排在合作社中,实现生产或流通领域内的共同经营。在这种模式中,“耕”的重要性虽已下降,但始终没有退出农户的生产范畴,仍需要依靠农业生产来满足家庭部分粮食需求,因此,这种经营模式只是有限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商品经济。 第二种是由“耕织结合”向单一手工业经营模式发展,这是一种实质上的“耕织分离”。以织为主、以耕为辅的新模式进一步向前发展,且市场对某种产品需求持续旺盛。这时,家庭劳动力与资本将主要被安排在手工业生产上,从事一种或多种手工业经营,不受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影响,甚至在劳动力短缺时还可能雇工经营,其极端形式是农产完全脱离与土地的联系,举家离村进城或到附近的乡镇上开设固定产销场所。毫无疑问,单一手工业经营模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供应市场,因此,这是一种完全的商品经济。 第三种是由“耕织结合”向单一种植业模式发展,这也是一种真正的“耕织分离”。随着乡村手工业在部分农户生产中地位的上升,这部分家庭的粮食供给不足,或手工业生产所需原料不足,于是种植业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中的农产,可能加大农业生产力度,形成单一农业生产模式。依据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市场环境,其过程可能呈现出三种向度:一是农户不再从事家庭手工业,将劳动力主要配置在如棉花、大豆等经济作物的种植上,并且只生产家庭所需的必要粮食作物,其极端形式是完全放弃粮食作物种植。二是将家庭劳动力主要配置在粮食作物生产上,既放弃经济作物的种植,也不再从事家庭手工业经营。三是采取粮食与经济作物的混合经营模式。单一种植业模式的主要目的也是满足市场需求,因而也是一种完全的商品经济。但是,从耕织结合向单一种植业模式的变动,不仅取决于土壤与气候的适宜度(如某一区域只适合于植稻、某一区域则适合于植棉等),也受制于土地制度安排、家庭构成等社会因素,在小块土地经营制下,难以产生单一种植模式的规模效应。 市场与技术构成“耕织分离”的共同相关函数,即市场越发达、技术越进步,“耕织结合”的模式就分离得越彻底,无论哪一种模式的变动都使得农户与市场的联系更加密切了,否则,“耕织结合”只能在其固有的轨道上缓慢地前行。 三、近代农家经营模式变动的历史图景 当然,理论模型终究只是一种理论抽象,它只能为我们分析历史问题提供一种思路,为归类分析提供一种依据,而永远也无法替代丰富多彩的历史图景。在近代中国农村,时代的特殊性与地域的复杂性,决定了农家经营模式变动的曲折性和反复性,这是任何理论模型都无法反映的,具体来说,近代中国农家经营模式变动的历史图景可作如下描述: 1.以农业为主,以市场导向为目的的家庭手工业生产为辅的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农业与手工业仍然在家庭内部结合着,但手工业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这种模式在鸦片战争前就已经存在,但进入近代以来,发展得更为普遍与广泛,乡村纺织业、造纸业、编织业、榨油业等业中都出现了这种方式。在纺织业中,各地都存在着农户在农闲季节织布,所织布匹负至附近集市出售的现象。以南昌附近的农村为例,“土布皆为南昌四乡农民所织,南昌之农民,各家皆有织布木机,且所备机数皆按各家人数之多寡,所有摇管牵纱织机等事,悉由本家之男妇老幼同力合作。其开始织布之期,大率在每年农事毕时,至翌年将行栽秧,始行停止。……每日织出之布,则由家中男丁负入城中,向各专卖土布店零售,随时复在城内纱号零买洋纱归家以供纺织。”⑧这样,在农闲时节有效地利用了家庭劳动力,补充了家庭经济收入。 乡村造纸业是一种商品经济,它的存在受自然条件的制约,且多以农家副业形式存在。四川夹江纸业“多系家庭工业,全家无论老少男妇,均悉制纸之法(规模较大者,亦当雇工与其家人合为之)。农忙时,多从事田间工作,有余暇,方操是业”⑨。 河北、山东、河南草帽辫主要销往国外,但仍系家庭副业。在河北青县兴济镇,“大抵妇女闲暇时,始从事于此,手工所得,借补家中日常小费,或供儿童零用之资,或未嫁女子,稍备妆奁之助”⑩,在家庭经济中处于辅助地位。在河南荥阳县农村,“妇女们整年以编帽为其日常生活,终岁辛劳,可赚一二十元”(11)。在山东农村,草帽辫的编织系农家“妇孺自为经理”,“当夫夏日炎炎,农人从事南亩之时,其家人则朝夕勤劬,以为草帽之编织,盖购者之需要无时,使不广为储积,则一旦供不给求,遂致坐失厚利”(12)。农家手工业与经济作物的种植是如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编织草席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龙须草的种植,并使其进一步增值。 榨房需要资本较大,普通农家难以经营(13)。榨房的工作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每年榨桐油时期为十一月、十二月及次年一、二、三月。榨其他植物油为五月至八月。每年之四月、九月、十月等则为全无工作之淡月”(14)。在不产植物油的农村,榨房开工时间更短。糖房与榨房性质类似,投资较大,“大糖房约需三四千元,小者则仅千余元”(15),一般农家亦难以独力经营。在云南农村,“系由蔗农十家或二十家集资购置工具,合设一糖房制造。其榨制之分配,以蔗之生熟为先后,或抽签分配。制糖工人由同伙中担任,每百斤糖扣五斤,以为酬劳,工具公用,惟拖榨辊之牛则由各糖主自备”(16)。当然,这不等于说就没有独资经营糖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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