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初期,笔者也开始关注市民社会理论,但并没有过多地参与理论上的争论,而是尝试以“社会与国家”这一新的理论框架运用于近代中国商会研究之中。当时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近代商会研究虽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当时的研究仍限于对商会的性质、特点、作用等问题的一般性论述,或者说仅仅只是就商会而研究商会,视野比较狭窄,需要有新的突破;二是西方学者(也包括中国学者)在讨论对近代中国是否存在着类似于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时,仍缺乏实证性的历史关照,特别是较少注意到商会这种由当时十分活跃的新兴工商业者所组成的新式社团,尚不足以证明市民社会解释模式的效力。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笔者经过数年的探讨推出了近50万字的专著《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经过近10年的时间回头再看,这部拙著仍显得比较粗糙,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缺陷。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因为是国内史学界较早提出“社会与国家”的理论分析框架,尤其是较早将其运用于实证性专题研究之中,所以仍受到一些关注。在此之前的1995年,马敏出版的专著《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也较早通过对近代绅商的考察和分析,就清末民初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提出了独到看法。有学者认为马敏的这部专著与拙著的出版,再加上王笛在《历史研究》杂志1996年第1期发表的论文《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标志着(国内)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正式展开”,特别是“通过对商会的具体考察,论证了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存在及其特点,他们的研究,超越了考察商会的性质和作用的一般套路,使人们从这个熟悉了多年的社会团体中,发现其内蕴着多种与欧洲资本主义曙光初现时相仿佛的社会因素。他们的研究得到学术界的认同,不仅是历史学界,一些当代中国社会学的学者,当他们从历史上寻找曾经存在的市民社会时,多举近代商会为例。”④ 同时,还有学者将笔者和马敏两人称为中国学者研究近代市民社会的“商会派”和“实证派”代表⑤。 其实,我认为自己在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研究方面并无什么明显的建树,尤其是在市民社会理论的探讨方面谈不上有所贡献,只是较早地借鉴市民社会的理论提出了“社会与国家”这一研究近代商会的新理论框架,使商会史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同时也为以“社会与国家”的新理论架构探讨中国近代历史上的具体问题率先做出了有益的尝试。这一尝试虽然不能说完全取得了成功,但却为后来相关研究的发展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因此,我或许更看重的是拙著对推动市民社会从理论层面的争议到实证专题研究的开展所产生的微薄作用。因为继拙著出版之后,近代史学界不断出现运用“社会与国家”或者“国家与社会”的理论框架,考察和分析中国近代历史上各方面具体问题的新成果,从而使市民社会研究在整体上日益明显地呈现出从理论争议转向专题研究的发展趋向,这对促进中国近代史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也不无影响。正如章开沅先生所说:“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也是一个过去研究不够而又极为重要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简单地将国家只视为专政的工具,而忽略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还有其他更为丰富的内容。”⑥ 回顾这10余年史学界有关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研究的发展进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不少的启示。对于从西方引人的理论,如果能够持批判和借鉴的态度,审慎合理地加以改造利用,就有可能为我们提供一个新的视角观照近代中国历史,进而得到一些新的认识。另外,对于西方新的理论我们一方面有厘清和辨析的必要,但另一方面还需要注意如何将这种理论恰当地运用于实际研究当中,不能停留于泛泛空论,后者或许更为重要。而在实际研究中比较重要的一环是不能简单地套用理论,避免有意无意地落于“西方中心论”的窠臼。我们借鉴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总结提炼出自己的“社会与国家”理论框架,发现近代中国存在着与西方市民社会理论所强调的社会与国家相对抗所不同的另一种互动关系模式及其影响,即是充分注意到中国与西方相异的情况。 从理论上看,笔者以为在具体研究近代中国问题时使用“社会与国家”的提法,也许较诸“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更为稳妥和合适。因为如前所述市民社会理论太过庞杂,众说纷纭难以厘清,而且又是源于西方,用于研究近代中国问题时不管怎样兼顾中国的具体国情,所取得的成果也总难免被批评为所谓的“舶来品”,甚至被指责为带有明显的某种价值取向和丧失研究主体性、创造性。另外,西方学者在理论阐述和实证研究中一般都将“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予以严格区分,许多中国学者则往往是将两者混为一谈,在概念上又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运用“社会与国家”的理论框架,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避免照搬西方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理论的嫌疑,另一方面其所涵盖的内容和范围都更为宽泛,无论是“市民社会”还是“公共领域”都可以纳入其中。加上过去我们较少以“社会与国家”这一构架考察近代的中国,由此进行的新探讨也确实有助于从新的切入点来研究近代中国历史。其实,新理论的实际作用主要就在于为我们提供新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视角,而将“社会与国家”这一理论框架运用于中国近代历史的研究之中,正好可以产生这种效力和作用。 二、“社会与国家”理论框架之下的专题实证研究 在历史学科范围之内,1997年拙著《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出版时,以“社会与国家”这一新的理论框架从事近代中国专题研究的成果尚不多见。但此后相关的专题研究成果已越来越多,并且涉及近代中国历史的其他许多领域,甚至也不仅仅限于中国近代史研究,包括中国古代史研究也开始有了类似的尝试,这无疑是历史学研究中一个十分可喜的发展趋向⑦。 上文已曾提及,“社会与国家”是一个涵盖内容较为广泛的理论框架,也可以说是一种运用范围较宽的理论工具。如果只是停留在比较狭窄的领域和专题中进行探讨,就无法全面地认识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的发展演变及其互动关系。由于初期的专题实证研究主要是商会方面的成果,这种缺陷就显得较为明显。有学者曾经指出:“从近代中国史实来看,商会确是最具代表性的市民社会组织,‘商会派’学者受其学术背景的影响,在研究中首先抓住这个最佳的切入点,提出了一些富有创意的新见解,其贡献是不容抹煞的。不过,近代中国市民社会毕竟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体系,商会只是其中的一环,如果过份耽溺商会与市民社会的学术课题,便很容易导致片面的学术成果,甚至给人以‘商会就是市民社会’的错觉,把近代中国的商会等同于、混同于市民社会。因此,不能因为对商会的研究而忽视对市民社会其他环节的研究,要避免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可能出现的‘商会中心主义’倾向。”⑧ 但正如另外的学者所说, 这种缺陷并不是商会研究者本人的过失,因为每位学者都只能对自己熟悉的研究领域发表看法,不能要求商会研究者超越这一范围去论证市民社会的存在。 实际上,在近代史学界以商会作为主要考察对象研究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有学者开始从更宽的领域进行实证分析。例如王笛对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特点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以成都为例与同一时期地处长江中游的汉口公共领域的发展特点作了对比,从而阐明即使是在中国内部不同区域公共领域的发展也存在着相异之处,亦即“社会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互动关系。他认为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主要体现于传统领域的演变和新领域的产生两个方面,前者的表现是商会和公立学堂的出现,后者的表现则是公共协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产生。19世纪末汉口公共领域的扩张,主要是基于社会内部的动力和地方精英积极活动的结果,政府的作用并不明显,而晚清成都公共领域的发展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官”推动的影响,同时加上地方士绅的合作,尽管在这里社会与国家仍存在着矛盾冲突,但相对而言两者之间的互动合作,亦即国家对公共领域扩张所发挥的作用与影响更为突出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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