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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雍正朝官员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之探究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孟姝芳 参加讨论

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的确立,是行政处分制度得以贯彻的前提。封建社会,官僚体制相对健全,对官员的行政问责与处分历时很久,其问责与处分机构的调整确立也在不断完善与成熟。皇太极天聪五年(1631年),设立六部,吏部为其中之第一个部,管理全国文职官员的任免政令,制定京内外各衙门文职官员名额,按规制铨叙品秩,稽考功过,定升降赏罚。其下,依明制设立文选、稽勋、考功、验封四司以及一些附属机构,分掌吏部各项事务。其中之考功司,掌文职官员之处分。
    入关前后的清王朝正处于战争阶段,无暇顾及内政建设,机构虽然设立,但是对官员的问责与处分并没有实际提上日程,且机构方面承袭明制较多,自己的建制实践则属于空白。顺康时期,国家边进行战争,边予以内政建设,问责与处分机构在承明的基础之上,逐渐步入正轨,进一步系统化。雍正在位期间,基本完整确立了官员的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体系,它不是一个单独机构,而是由一系列机构既主导又参与其中。关于行政处分的研究在学术界已有一定的成果。①但是,专门对雍正朝官员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的设置情况予以研究的还未见专门论述,本文仅就雍正朝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的系统建设情况予以探究,敬请专家指正。
    一、吏部考功司主导官员之行政问责与处分
    其实,这是涉及行政处分的权限问题。雍正朝沿袭的处分主导机构为吏部的考功清吏司,管理全国各级官员的政绩考核。与此同时制定由考功清吏司掌握的处分之法,使各部门的考绩与处分有法可依。
    皇太极天聪五年吏部建立之后,其内部职官设有尚书、左右侍郎,负责掌管全国官员的选举黜陟,以厘饬官常赞邦治。所属有文选、考功、稽勋、验封四个清吏司。文选司负责掌管官员之选举,设有郎中、员外郎、主事。考功司负责掌管官员之议处,京察大计亦掌,设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稽勋司负责掌管官员之丁忧更名,设有郎中、员外郎、主事。验封司负责掌管官员之封典恤典,设有郎中、员外郎、主事。此吏部四司,“人以喜、怒、哀、乐四字目之”。“盖文选司掌升迁除授之籍,故曰喜司;考功司掌降革罚俸之籍,故曰怒司;稽勋司掌丁忧病故之籍,故曰哀司;验封司掌封赠荫袭之籍,故曰乐司。”②简而言之,“谓选缺补缺,喜也;议处分,怒也;丁忧,哀也;得封典,乐也”③。四司之中,因职掌不同,其地位相互间亦有高下差异。时人称:“文选掌铨选,考功掌考察,其职尤要。”④所以在四司之中,“以文选、考功为两大司”⑤,高于其他两司。
    考功清吏司,作为问责处分的主要机构,其人员设有郎中满洲三人,汉人一人;员外郎满洲二人,蒙古、汉人各一人;主事满洲一人,汉人二人。其职掌,一掌官员处分,即日常问责处分,遇有参劾官员,需送考功司议覆“至内外官之处分,各按则例,别公罪私罪以定议”⑥。二掌官员考课之事,即三载考绩“吏部考绩之事(亦)属考功司”⑦。“在内曰京察,察以四格,曰守曰政曰才曰年;在外曰大计,计以八法,曰贪曰酷曰罢软无为曰不谨曰年老曰有疾曰浮躁曰才力不及。”⑧
    在处分官员中,最典型的是对部院官员失职的议处。如雍正二年(1724年),礼部满堂官三泰因所誊写仪注内遗漏清字,被罚俸六个月。雍正五年户部司官心揆,抄录完“重农贵粟上谕”,忘记行文各省,被交部严察议奏。雍正五年漕运总督张大有咨请,以部发浙江台州卫前帮领运千总蒋行楷委运饶州。雍正三年起运二年分船粮过淮违限,部议革职戴罪督押。后蒋行楷领兑正耗并剳运米石抵通交纳全完,张大有向兵部题请将之开复。时,兵部据总漕咨请将蒋行楷议处革职之案注销开复。兵部此举被户部知晓后予以题参,因清制规定,官员“凡有关系钱粮处分开复等案,均由户部核转”,即须会同户部共同开复,不能单独开复,户部认为兵部实属违例。旨下,由吏部将兵部堂司官察议具奏,涉事官员有原任侍郎已升山东巡抚塞楞额等。按照定例:“将不应开复之官中详开复者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⑨兵部武选司员外郎额楞泰、主事葛图肯、主事吴应勋、杨如松被罚俸一年,左侍郎升巡抚塞楞额、左侍郎杨汝谷被罚俸六个月。这是吏部对礼部、户部、兵部官员的议处。
    雍正十年,京通地区仓监督杨天锡、邱峤等官员,在职期间因亏折霉烂米石,被拟罪连带家属发遣。后雍正降旨将邱峤子孙赦回,释放之旨已颁下部院达六月之久,而邱峤之子孙并未奉到旨意回籍。后查明是刑部福建司和都察院官员在传达谕旨时,遗漏行文于宁古塔将军,以致迟延半年。因此,凡与此事关涉之都察院官员和刑部官员均被议处。按照“凡题奏事件俱由主稿衙门,于奉旨后查明各该处行文知照,今发遣邱峤之子孙奉旨赦回之处,都察院既经行文邱峤原籍,乃并未行文宁古塔将军,实属遗漏,不便免议。查定例官员遗漏行咨者罚俸两个月”⑩。遗漏行文之都察院掌江南道事监察御史傅色纳、原掌河南道事今升礼科给事中耿大烈,照例各罚俸两个月。“至刑部福建司于都察院知照到日,并未将传知该司办理,亦属不合。”(11)遗漏行知之刑部福建司郎中今升四川保宁府知府胡增耀、满洲郎中五十三,亦于现任内罚俸两个月。这是吏部官员对都察院官员和刑部官员的处分。
    由上可见考功司的权限,如有其他部门侵权或自身弃权,要受到严厉处分。如雍正三年,吏部兵部合议杭州将军年羹尧在川陕总督任内妄参金南瑛等七员革职之事。吏部因和兵部合议而受到处分。雍正认为,参劾金南瑛,“此年羹尧总督任内之事,非将军任内之事,乃吏部应议者,与兵部无涉”。而吏部“今未请上谕,含糊专擅”,会同兵部议革年羹尧将军之职。为此申斥道:“如此巧为,殊属不合。”(12)隆科多等交与都察院严察议处。从而,维护了吏部考功司在问责与处分中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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