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入地主封建制以后,土地私有制是基本形态,但它的发展成熟又是一个过程。随着封建王朝周期性更替所造成的大片土地荒芜,人烟稀少,封建国家往往在这个基础上实行部分土地国有制的分配与经营。明代国有土地称作官田。官田的种类很多,其中,军士屯田占有重要成分。军屯田地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直接经营,它将地租与赋税合并征收,是国有土地的典型形态。它的民田化私有化过程虽然为朝廷所竭力遏制,官员所张惶呼救,然终如大潮啮堤,无可阻挡。表示了封建晚期国有制已成强弩之末,土地私有制趋向成熟。 军屯制的推行 明代军屯是卫所兵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明朝开国以后,朱元璋把军队区分为二个部分:一部分守御操练,称操守旗军,是战斗部队;一部分下屯耕种,称屯种旗军,是生产部队。操守与下屯的比例,据《大明会典》称:“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则例。”比例区分的原则,主要在“地方缓冲”,简要说来,就是以边地与腹里为别,《明史·食货志》所说“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就是一般通例。明初军卫人数记载不一,《明史·兵制二》谓,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17个,内外卫329个,直属都司的千户所65个,以每卫5600人、每千户所1120人计,全国当有官军191.5万人。它提供“其后”的一个数字,谓内外卫493个,为276万人,这个“其后”大约指永乐年间的编制。参考其他方面的记载,大约洪武、永乐年间官军总数在200万人上下。如果以200万旗军的70%下屯计,则明初屯卒当不下140万。 每下屯旗军一名,国家拨给分地一份。军屯分地亩数各卫所悬殊不一。《明会典》称:“每军种田五十亩为一分。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或二十亩不等。”可供分配土地的多少,土地的肥瘠、水利等耕作条件的好坏,都是制约因素。如果把文献记载加以排比,就可以发现,长江以北诸卫所,一般是每分50亩,长江以南浙江、福建、江西等地多在三四十亩二三十亩不等,地处苏州、杭州、嘉兴等地的卫所,一般在12~15亩之间。有明一代,重兵驻防在北方边陲,所谓“九边”地区,那里土地相当空旷,靠内地给养接济又十分困难,是屯田重点区,这里分地在百亩或百亩以上的不占少数。这样南北省区截长补短,大约每分平均在50亩之谱。故而《明史·食货志》径直说:“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这样洪武、永乐间140万屯军屯垦面积估计在70万顷上下。 除去分配荒闲国有土地之外,耕牛、农具、种子也由政府供给。起初由工部屯田司拨发,而后大多由地方政府解决。不过都不是无偿的,要在以后收获中扣还。耕牛倒死要赔偿,屯卒老疾户绝,牛具与屯地要一起还官。 明代士兵是专门充当军役的人户,单独编入军籍,世代相袭。凡被编入军籍的军户,至少有一丁作正军前往卫所,还要有一余丁随行,以辅佐正军,供给军装。为防止军士逃亡,也为了保障军丁的再生产,还强迫他们携带妻室前往。所以说是强迫,因为军人服役条件很苦,至少是南北互易服役地点,南人北向酷寒,北人南去瘴疠,就使他们视若畏途。在编入军户的人中,有一部分叫“谪发”,即以罪充军。军人与罪犯同科,可见军人军户地位之低,遭遇之苦。总之,明代卫所兵制,不是单丁服役,而是以户为单位。就下屯旗军说,家庭也是军屯的生产单位。 国家向屯军征收的农产品叫屯田子粒,也叫屯粮。屯粮的缴纳,在洪武时尚未形成制度。永乐皇帝即位以后定制,每屯田一分,纳正粮12石,余粮12石(粮食标准是米,其他品种要折算成米)。正粮听本军支用,余粮供作本卫官军俸饷。这12石余粮可以看作是官租,大约是5成取息的设想。因为这个租息过重,实际很难达到,洪熙元年(1425)规定,免余粮一半,只纳6石,共纳正余粮18石。这个时候,正粮和余粮一样,都要缴入卫所粮仓,而后再按月支放。正统二年(1437)诏令“正粮免上仓,只征余粮六石”[①],这样,每分屯地纳租米6石就成为一种稳定制度。屯丁在形式上也由国家农奴变成国家佃农。 屯田制度的破坏和官田私有化 洪武、永乐年间是军屯的鼎盛时期。140万人户下屯,70万顷土地被垦种,在足食足兵方面确实取得了相当成绩。《明实录》中保存了永乐元年至正德十五年(1403~1520)100多年间完整的屯粮征收数字。永乐元年(1403)即颁布正余粮各12石的第一个收获年,屯田子粒达23450799石,占本年农业田赋夏税秋粮总额31299704石的75%[②],即使以子粒的一半12石余粮部分作租额计算,屯田租税仍占全国税粮的37.5%。以200万军队计,每个士卒平均占有粮食11.7石,约略达到了每年月粮1石的自给标准。这是军屯在解决军饷和支持国家财政方面所取得的最大成绩,自然也不难看出屯军所承受的盘剥之苦。因此,第二年,屯粮就只征收了12760300石,几乎下跌了一半。以后虽有反复和回升,但自永乐十五年(1417)起,就再也不曾超过1000万石。正统以后,只征余粮6石,作为田租的子粒,就基本维持在二三百万石。屯粮的递减,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屯政的由盛到衰。 屯田面积的失额是屯政废弛的另一个重要标志。70万顷屯田在永乐末宣德初已严重缺额。至宪宗成化二十三年(1487),《明实录》所登录的数字只有285480顷,正德间落至16万顷多一点,为原额的1/5。弘治间兵部尚书马文升说:“不知始自何年,屯田政废,册籍无存”,“屯地十去其五六,屯田有名无实。”[③]嘉靖间人魏焕说:“今之屯田,十不一存”[④]。万历间叶向高著《屯政考》,照他的估计,“及嘉、隆以来,虽时盈时耗,而较其现存之数,大约损故额十之六七矣。”[⑤]这些都是约略估计,因为人们已经无从知道国家掌握的屯地真实情况,连屯田册籍何年失存都弄不明白了,但大家都清楚地观察到,屯田的大部分绝大部分已经流失易主,不为政府提供屯粮。那么,这些曾为屯军辛苦垦种为国家提供财源的土地跑到哪里去了呢?大体说来,有如下几个去处:1.抛荒,2.势豪武官霸占,3.租佃典卖。这个过程,也就是土地占有关系转移,即民田化私有化的过程。下面就略析这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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