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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朝国有军屯土地的私有化(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海学刊》 吕景琳 参加讨论

各级武官侵夺屯田更有其特殊方便之处。屯军调遣、充伍、逃亡,都是他们侵吞兼并的好时机。借口政府拨给“养廉地”,也乘机扩张掠夺。由于明代军官的世袭制度,造成他们与屯军之间相当稳固的隶属关系。屯军从国家农奴逐渐变成武官农奴,他们的分地包括人身,就不能不由国家所有变成武官所有。有人揭露这个转变中的痛苦经历说:“各所屯军,视武弁皆世受统辖之人,自非破裂身家死生在俄顷,谁肯危言正色讦发其奸,以取反噬之祸乎?若其同为僚属,则更相遮护,所至皆然。故侵占屯田,隐占为业,祖孙相继,盘踞自如”[(50)]。这也就是所谓“宁犯宪典而不敢犯世官”[(51)]。《泗州志》因而感慨道:“占种之禁甚严矣。然屈指今卫所之官,何官不种军田,何官尽输子粒?”[(52)]。
    明代有多少屯田为武官势要所鲸吞也是一个搞不清楚的问题,只能通过局部侧而记载推其概貌。正统六年(1441)王骥奏称,贵州20卫所95.76万亩屯田已是“徒存虚名”,“良田为官豪所占”,“贫军无寸土可耕,妻子冻馁,人不聊生”[(53)]。正统十一年(1446),云南“膏腴之田多为权豪占据”[(54)]。正德间,“天津诸卫逆瑾(宦官刘瑾)受献为庄田者不下千顷。”[(55)]嘉靖十一年(1532)“南京各卫故军好田概被军官户内舍余侵领”[(56)]。崇祯年间,腹里屯田“大半为豪民所占”[(57)]。而在“九边”地区,膏腴夺占于官豪,瘠薄荒弃为秽莱,更是屯政破坏的两大原因。
    在宣德以后,因夺占屯田而逐渐形成一个武人地主集团。他们广占良田,私役军士,或耕作,或畜牧,或经商殖产,或放债取息。在明代北方形成一个有势力的阶层。因各级管屯官“有积畜之利而无差操之苦”,更容易成为广占良田的地主,所以“启后来者之谋”[(58)],成为各级军官谋求钻营的美差。军人地主的形成,是明代军屯官田民田私有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方面。
    3.租佃与典卖。关于租佃,有二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官方招佃。前述抛荒招种就是最普遍的形式。它造成如前所述的“永为己业”或“永不起科”的民田化。在腹里卫所,还有所谓官方“坐民佃种”。这多是一些远离卫所的土地。这些被指派的坐佃农中,有些“有力人户”,为逃脱粮差,或将田转佃收息,所谓“豪民顽佃转相承兑,移瘠换腴,终不可革”[(59)]。最后导致屯地无从查询而变为租佃者私产。二是屯军出租分地。这些屯军,或因土地遥远,不能亲自耕种。其中屯地远悬数十里上百里甚至数百里的往往多有[(60)],如果没有“官方坐佃”,那么屯军便只好转佃于当地土人。也有的屯军“半居市廛”,而将土地“寄佃于土人而分其息”[(61)]。另有屯军家贫、征调、改拨等情,屯军自己或由管屯官转佃于人而收其子粒。这样长久租佃,会出现田地的再佃或典卖,以及佃民赖纳租金等,以至造成“不知田之有所在”[(62)],形成久佃成主人,完成地权转移。
    关于典卖。本来,典卖屯田悬为厉禁。而随着屯军苦难的加深和屯地的垦熟,典卖之风已莫可遏制,所谓“人资田以养,田亦资人以耕,丁多而富者必买田,丁少而贫者必卖田,此亦理势之所必至也”[(63)]。弘治六年(1498),兵部尚书马文升说,“卫所官旗势豪侵占盗卖十去五六”[(64)]。可见盗卖屯田之风由来已久。此风在土地占有关系紧张的腹里地区最为严重。抚治郧阳凌云翼所说:“腹里屯田与沿边不同,地皆膏腴,子粒不多,但典卖并兼者有之”[(65)]。指的就是因地好争购而更多出现土地买卖的情况。《赣州府志》谓:“典卖屯田五十亩以上,军发边卫,民发口外,此明例也。法例昭揭若日星,而军若民公然弁髦之。豪强之所凭者,占田二三分,甚至五六分,积岁应纳之粮分豪不输,无敢诘问”[(66)]。福建之《漳州府志》亦谓:“异时以典卖军田为讳,今民间显然相授受,按亩估值,其价几与民田埒,虽屡下清核之令不能禁”[(67)]。南直隶的泗州卫,屯军将屯地“典当于农民,而坐收下赀之利,久之,则直以为己物而立券卖之,虽得半价,且甘心焉”,“凡所伍无不皆然,而远乡屯营,尤无忌惮。”屯地价格便宜,以致众人征逐,“泗人无论大人小户,专以买种屯田为利”[(68)]。据奏报,四川、湖广屯田失额的原因之一,也是屯田典卖[(69)]。天启间李腾芳说:“茶陵卫屯田尽是流水接卖”,有的甚至“专买屯种肥膏至数千亩,而其家无民田,不名一差”[(70)]。在“九边”地区,屯地买卖也相当普遍。庞尚鹏说:“九边军丁日渐消耗,其间私相典卖者,无地无之”,“每田一分,盖不啻十易姓矣”[(71)]。魏焕也认为,“九边”屯田所以“十不一存”,其重要原因也在于立法与人情相背驰,立法屯田不准典卖,而理势又不能不典卖。以致买田之后,挪移、隐瞒,手段种种,“乘其造册,百计开除,或以积荒,或以水堆沙壅,尽开其粮者,或扣除原军重粮而报以开荒轻科者,或报民科者。新者日增,旧者日减。亲管知因染手于交易之时,亦畏法而不敢言。”因而魏焕主张,与其明禁暗放,使田粮俱失,还不如开放典禁,“许自首正,而不纠其私相和买之罪”,另辟新径[(72)]。到嘉靖时,这种主张顺应现实开放典禁的议论已不被看作是大逆不道,而毋宁说是许多人心底呼声。清军御史鲍相贤提出:“查复屯田,只令首正还主,价不入官,人不治罪”[(73)]。兵部尚书胡世宁认为,若将民种屯地“一一清夺还军,非惟失利,而且失民”[(74)]。河南《怀庆府志》的作者批评嘉靖七年整理屯田官员将价买屯地归还屯军引起构讼烦扰时也认为:“典买者,势之所必至也。强夺富人纳价之田而归之本主,是以拂人情而讼繁兴”。他们的更张办法是:“凡民买军田,军买民田,每亩岁输银五分与业主”,在军以完两税备军装,在民以备粮马供杂差[(75)]。总之,要承认军民田通融买卖的合法性。
    自明朝中期以后,朝廷于屯田屡下清厘之诏,屡申兼并典卖之禁,然而屯政颓坏之势无法遏制,到明朝中晚期,国有屯田已极其凋零。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人仍然抱残守阙,固守旧章,企图重现昔日旧景,以挽救财政危机与王朝的破败。只是烂囊破絮完全呈露,使人感到那昔日的成就与辉煌已变得遥远,那一切曾经光彩与神圣的东西,不能不屈从变化了的现实,取媚于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各种各样的权变方案不断被批准,不断开辟自己前进的道路。到崇祯初年,鉴于“损屯盗饷之弊”“相沿已久,难于核实”,从而不得不宣布:“无论军种民种,一照民田起科”[(76)]。这就在实际上等于放弃了土地国有的屯田制度,而最终承认了这部分国有土地的民田私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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