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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朝国有军屯土地的私有化(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海学刊》 吕景琳 参加讨论

1.抛荒。这是屯田失额的重要部分,在“九边”地区甚至是主要部分。土地之抛荒是由于屯卒离土,弃地不耕。屯卒之所以离土,大约不出于二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厌耕,二是想耕而无法耕。人们充军服役,被迫远离家乡,物质上严重缺乏,精神上十分痛苦。而一旦拨地下屯,开辟艰难,近便地又多被头目占种,旗军的分地往往分散窵远,不便耕作,加上水土不服,故而或死或窜,使田土大片荒芜[⑥]。收获物全部收归官有,使屯军与被抑配的土地处于对立状态,造成屯丁对官地的冷漠与厌弃。这是屯田始终缺少生机以至抛荒不耕的重要因素。
    为了举家生存,屯军终竟不得不早暮辛勤,以博升斗之入。然而,人们想负重耕耘却又难于安身。
    首先,政府言而无信,常常征调他们去应操,作战。每当边防吃紧,腹里动乱,政府就发现,原先划定的屯操比例并不实际,战斗部队即使全员也显然配备过少。最方便的补救办法,莫过于将屯作操,使他们弃耒耜而荷戈矛。像正统末年福建邓茂七起义,便将福建屯军几乎全部调往前线,使屯地大部荒芜[⑦]。而这等规模的腹里战乱何只千百起。边方的情况自有过之而无不及。叶向高在《屯政考》中说:“祖宗时不许他役妨其农务。其后边事渐兴,多抽屯军补伍,于是屯种之人失其本业,而田遂就荒。”[⑧]辽东“自成化以后,尽将屯军改为操军”[⑨]。嘉靖初年,大学士杨一清说:“正军充伍,余丁拨屯,例也。”[⑩]可见至迟在弘治、正德年间,“九边”地区的屯田正军已被普遍征调。正军离开土地之后,“有有军无余(丁)者,有有军余而无力不能耕者”[(11)],所遗下田土,肥沃者被人侵吞,贫瘦者大凡荒弃。
    其次,屯军不胜盘剥,不得已而逃亡。第一位的盘剥就是科税太重。莫说对半租,就以6石余粮说,其租率大略为:
    分地数(亩)粮(石) 租率(斗)
    12 65.0
    20 63.0
    30 62.0
    50 61.2
    10060.6
    这个租率,比苏松官田低,但比一般官田亩税5升3合5勺要高得多。它甚至远远超出重租官田8升5合5勺和没官田1.2斗的征敛标准[(12)]。这既是不合理的,也是屯军不堪负担的。这种按“分”征纳的办法,不区分地亩多少、土质条件,给那些土地少而瘠的屯军增加了更为沉重的压力。
    我们还可以就这个租率与当时的生产水平作一简要对比。如黄淮以北,在隋唐以后耕作条件显著恶化。成、弘年间的彭韶说:明代“北畿土地必数亩之地仅得一亩之入”[(13)],顺天、保定府屯田因“低下沙碱”,只能“十亩折一”[(14)]。“山东各卫屯田瘠薄,而登、莱沿海一带尤甚”[(15)]。北方沿边沙瘠之区更多。甘肃往往是“种一歇二方能收获,地远力薄者,三四年方种一次”[(16)]。固原镇分地总收获“多不过十石”[(17)]。大同卫分,风调雨顺年景“仅得十之三四”,稍遇灾伤,“计其所收不能偿种”[(18)]。这里的屯田分地多在50亩,即亩科1.2斗,大约缴足6石余粮便所剩无几。像大同、固原那里,稍遇年景不调,只怕扫数以供上纳犹或不足。长江以南也好不了多少。湖广地区有明一代多是地旷人稀耕作粗放的地方,就以明中叶以后粮食外销的长沙说,“每田一亩,即遇丰年,亦仅可收谷七斗”[(19)]。此处屯田分地多在30亩,年年丰收,也只能获稻谷21石,纳租米6石,合谷9石,所余不过12石稻谷,8石米,敷衍生计已属艰难,倘是天公稍不作美,待不知更如何作处?苏松地区情况会好一些,据正德年间华亭县耆民讲:正常年景,西乡上田岁收米3石,东乡中田岁收米1.5石[(20)]。这些耆民即地主富户所能达到的收获量怕是一般屯旗难望其项背。而且在土地占有紧张的这些地区,一般怕也多半派拨得下田旱地,则12亩分地也就是十五六石的收获量。即便全为中田产量,除去6石余粮,所剩也不过10石上下。苏松数府的土质、耕作技术和条件以及平均生活水平在全国首屈一指,算来也不过尔尔,其他地区就可想而知了。况且6石征额是官仓实收之数,屯军实在缴纳之数要多得多。据嘉靖户部尚书潘潢说:屯军纳粮于府州治所屯仓,加上运输费和各项陋规,需一石五六斗方致一石[(21)],等于增额50%。各级管屯官的敲榨勒索,进一步加重了屯军的负担:“递年春种之时,指以查点青苗等项,科敛打发;秋成之际,指以比较子粒等因,索要使用”[(22)]。“如地亩银,每亩银一钱,有收至二三钱者,屯粮每斗先取样粮一升,仍要尖斛加耗,甚或官旗揽纳,加信征收。复以违限问罪为名,指称名色,酷意诛求”[(23)]。为了保证屯粮如数缴纳,还有一种子粒包赔制度,不管是土地压沙、坍没,屯军逃亡,所遗欠子粒都要现在屯军包赔。这正所谓“催科之严,包赔之苦,其势必尽驱之流移而后已”[(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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