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代的宗族制,最突出的特征是同族结合范围的扩大和强化了的宗族在乡村社会发挥很大的作用。大体而言,从明代中叶开始的扩大宗族组织的现象,在徽州表现得较为典型。关于扩大同族结合的社会经济的契机和原因,笔者曾以歙县柳山方氏为中心进行过考察(注:朴元熇:《从柳山方氏看明代徽州宗族组织的扩大》,《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 就方氏扩大同族结合的情况来看,有关祭祀始祖方储的真应庙祠产而发生的所有权纷争,成为扩大其宗族组织的直接契机。方氏与盘踞在真应庙附近势力强大的吴、潘两姓宗族之间为争夺八十余亩祀田而引发的纠纷,最终促进了方氏同族结合的扩大。 土地纷争告一段落之后,歙县方氏十派为了直接掌管真应庙的祭祀和收租,于万历三十六年缔结了“十派合同”。然而,此后的柳山方氏一族因为现实的需要仍不断地扩大其组织。在这个过程中,原为宗祠的真应庙转变为统宗祠,即形成了“真应庙之统宗祠转化”。换言之,真应庙之统宗祠转化可视为柳山方氏宗族组织进一步扩大的标志之一。 本文试以真应庙之统宗祠转化为焦点,考察万历三十六年所缔结的柳山方氏“十派合同”及经过明清鼎革后仍继续扩大的宗族组织的真相。在探究真应庙之统宗祠转化对柳山方氏宗族组织有何意义的同时,拟对真应庙的转变过程做一通考,而不仅限于明清时代。因为真应庙在其初建的东汉时代,很可能不是方氏的祠堂,而只是纪念方储个人的专祠。通过考察纪念方储之专祠在何时、如何转变为方氏宗祠,而宗祠又如何上升为统宗祠,借以阐明北宋以后宗族制的特点。 一、康熙九年“十二派合同”和“条议十则” 对柳山方氏的宗族结合来说,修葺祭祀宗族同一祖先之祠堂,是最具象征性和最实在的事情。在每年固定的日子里,住在远近的同一宗族会聚祠堂,相互确认其为东汉时代伟大祖先方储的后裔,并通过宗族间的团结以期在乡村社会的激烈生存竞争中存活。在真应庙的祠产纠纷之后,方氏就曾倡议修葺真应庙,且试图以方储为始祖组织柳山方氏。但此事亦非一帆风顺,这从仅在万历年间就三次提出修造的倡议文中可见一斑。(注:朴元熇:《从柳山方氏看明代徽州宗族组织的扩大》,《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 明清鼎革之秋,徽州亦动荡不安。崇祯十七年(公元1644年),为对付清军南下,金声曾“纠集士民,保绩溪黄山,分兵扼守六岭”,开展抗清活动(注:《明史》卷一六五《金声传》。)。在金声被杀的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黟县发生了宋乞领导的奴变(注:同治《黟县志》卷一五《艺文·程功〈乙酉纪事〉》。)。在此混乱之际,给谏方士亮(注:《明史》卷一四六《方士亮传》。方士亮在崇祯年间曾任兵科给事中,崇祯十六年周延儒获谴时,士亮也被削职下狱,不久获释,此时则已回到乡里。)修筑真应庙的呼吁泥牛入海,直至顺治年间,仅以建造一栋临时小建筑安放祖像而结束,就连真应庙的祭祀也无法正常进行。 然而,至清朝统治体系渐趋巩固的康熙年间,柳山方氏的同族结合活动重新活跃起来。康熙八年(公元1669年)第54世孙方绍尧、第57世孙方世裕、第58世孙方儒呼吁鼎新真应庙时,第58世孙方应鹤甘愿督工,第56世孙方一贯情愿为此奔波,因此一年后真应庙渐显出建筑规模。第二年,方绍尧撰写了《重建真应庙引》长文,叙述真应庙修筑过程,并倡议:一、祀田宜广;二、修葺宜勤;三、文会宜立;四、租宜严;五、寝室厢房次第而成。柳山方氏藉此“重引”为转机,重新加强了明清交替时期一度松弛的同族结合,得以缔结“十二派合同”。这一纸合同是自万历三十六年的“十派合同”62年后,由联临派和方村派的加入而形成的(注:《方氏会宗通谱》卷一八《歙南柳亭山真应庙纪事》。)。 柳山方氏十二派议定九月六日为祭日,并决定每年由两个“派”轮番主持庙事。这不同于万历三十六年所定只由磻苏派(注:磻苏派是万历三十六年缔结“十派合同”时的磻溪派改名而来的。)和苏村派轮流主持庙事,而其余八派只是“协办”的“十派合同”。该措施解除了住在真应庙附近而主持庙事的磻苏派和苏村派的重责,由十二派均分责任,让各派都能积极参与庙事。 柳山方氏在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缔结“十二派合同”及新建真应庙之后,即制定了可视为经营细则的“条议十则”。虽说这段文字稍长,但由于内容重要,我们还是将《歙南柳亭山真应庙纪事》(以下略称“纪事”)中的“条议十则”全文转录如下(注:《方氏会宗通谱》卷一八《歙南柳亭山真应庙纪事》。)。 一曰叙世次。事有似迂而实要,似缓而实急,似难而实易者,今真应庙之叙世次是也。我方氏自方山雷公以至黟侯储公,岁数尚自分明,况自储公至各派定居之始祖,其岁数岂不一一了然可举哉!若由各派定居始祖所递传岁数而计之,则子姓虽蕃,昭穆无不可叙者。今祖庙鼎新,特请众派各书其定居之始祖某公,注系储公几十几世孙,此不过一举手之劳。书齐汇而榜之于祖庙两厢,是千万世之昭穆,一定永定。凡孙子与祭,在庙序立序坐,莫不井然可观。至是而储公在天之灵想益欢洽,为子姓者不亦竭敬尽爱而无余憾矣乎!至若会通一谱,必待志力俱齐、才德兼备者起而图之,固所不敢易视也。 二曰定配享。祖庙向有十二派之称,今议每派迁祖立一神主,配享于神祖寝室之左,各派量力输资,以备神座。主则遵家礼尺寸,高大各派自备。其众派迁祖有愿进主者,一主输田十亩,以备蒸尝。其寝室之右,则进十二派迁祖夫人,每一主亦各量力输资备神座。而十二派及众派有节烈主愿进者,亦一主输田十亩。 三曰邀神惠。祖庙落成祀事无阙,与祭子姓人人希邀神惠。然无成规,则争竞斯起。议定与祭进士给胙五,举人四,贡士三,监生生员二,十二派各二。但所得之胙,所以荣神惠也。不候经宿而与祭,子姓地近则可,地远者非一宿则再宿,败不堪矣。当于近者给胙,远者折胙。 四曰劝乐输。身列名教,致身通显,当思神祖之庇。量力输资,存为增广祀田。议定:入监、入学者各输银伍两,出贡输十两,中举输二十两,以捷径登仕籍输二十两,发解输元宝一,中会元输元宝二,中鼎甲输元宝三。其先是输资未满二十两者,今凑足二十之数,即遵先达旧规,俾得一人与祭,添设饮福一位。其从前与祭不司年之派,今输田二十亩,许与十二派一体司年给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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