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铸局人员的管制 清政府视铸局为行政机构,因而管理人员都由清政府任命。京城宝泉局、宝源局由侍郎、满、汉监督司官、局大使、笔帖式等人组成,且钱法侍郎、稽查科道、监督司官都由皇帝钦命。各省铸局分总管人员、具体管理人员与监察人员三类,均由当地政府任命,且总管人员多系知府、同知、阜司、按察司、盐法道等四品以上的官员。 为防止工匠伪造货币,清政府对铸钱工匠采取了近乎残酷的管制措施。各铸局很少开门,每月只在运进生产原料和生活用品之时开门两次。工匠不许私自出局。如实在有事出局,要经过仔细搜身检查。铸局内设有刑具、板子、枷号、皮鞭,用于惩处不服管制的工匠。工匠犯罪,不能流放,而是“仍拘留在局,充当挑水、打炭等役”。工匠年老体弱或者患病,则“发交邻族收管,不许出境捕巡按月点卯,病愈仍可入局,一切翻砂、磨钱等匠果有在局年久、渐谙铸务者,令监局官员,不时报明,亦合地方具结存案,遇有正匠空缺,即令充补,不得任其出外流传”[2]。工匠如系自然死亡需“取具炉头同作左右邻甘结,尸亲领状,即饬令抬埋”,如系非自然死亡,则要“牌行大兴县赴厂相验,审明结案”;新工匠要“取具同号匠役保结,立簿稽查,将年貌籍贯填注小票”。各省退役工匠则是“发交地方官衙门充当水火夫”[3]。 3.对币材供给的管制 (1)洋铜的管制措施 在金属货币时代,币材对货币铸造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管制了币材也就实现了对货币的管制。因此,清政府对制钱铸造所需的铜、锌、铅和锡都采取了管制措施。① 在最初的收买洋铜(主要是日本铜材)阶段,因清政府无法决定铜材存量和开采数量。就通过规定每年的采买资金、采买价格及运输费用来实现管制。税银采买时期,清政府规定了各关具体办铜银科目和数量。内务府商人采买时期,规定了具体数量和采办人员。八省采办时期,详细划分了各省的采办数量和价格。为保证铜材成包符合要求,清政府专门设立了铜色对牌,“以八成、八五、九成、九五、十成分设五牌,铜到局,令解官监督,从公校对,除八成以下者,不收兑外,八成以上者,均照成色秤收定价销算”,估算时按照“八成以上者准作八五,八五以上者准作九成,九成以上者准作九五,九五以上者准作十成”,以此实现对币材成色的管制。 此外,币材运输方面也制定了管制措施。运输由清政府的政府官员负责,先是衙役,后是笔帖式,铜材的运输时间为康熙朝于4月、10月起解,雍正年间为上运8月起解,下运12月起解。乾隆年间是每年6月起解。 (2)滇铜的管制措施 雍末乾初,滇铜成为主要的铜材来源。为使滇铜供应有序,清政府划定了分供京局和省局的铜矿。汤丹、碌碌、大水、茂麓、大功、大屯子等厂和宁台厂(蟹壳铜)专供京局。[4] 其他铜矿则根据产量多少,分别供应各省铸局。另外,清政府对各省的采买实行了严格的管制,各省采买滇铜需首先奏请中央,获准后方可去云南采买,且具体数量和价格均由清中央政府决定。 滇铜运输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铜材在云南起运前需先将铜材炼成每包100斤的整块铜锭。不足100斤的蟹壳铜捆作一包,其他零星铜材,用木桶盛装,外面要用铁箍裹束,并标记块数、重量。泸州到重庆由小船运送;重庆至汉口由每船装载80%的夹鳅中船运送,汉口至仪征由川桨船运送;仪征至通州由骆驼船运送。此外,雇募的船只要“船身坚固、结实、板厚、钉密”;水手、舵工要“熟谙水性、风色路径、身家殷实”。 起运期限方面也有严格的管制制度。清政府规定,运京铜船应于每年的2、8月份开行,云南运铜委员到泸州领运铜斤定限35日,泸州到重庆定限20日,重庆换船过载25日,重庆到汉口定限40日,汉口到通州定限7个月,共9个月零25天。铜材运抵京城后,运员在99日内回到云南。各省采买时则要求各省将运员、商人运解铜材起程、入境、出境日期随时具奏。[5] 运铜人员亦由清政府指派,铜厂到铜店由当地官员和铜厂厂员负责。京铜到达泸州后由云南选派的长运官负责运输。长运官由云南在府佐、州、县中选派“年壮晓事,练习铜务”之人承办,并且府、州、县官吏要为其担保,如推荐之人“衰庸”,保举运员的道、府、州和藩司会受牵连。各省赴滇采买铜材的人员必须是办事得力且身家殷实的知县、同知、通判。即使杂职中有干练之人也只能由丞倅、知县带领,且只能做些奔走查催之杂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