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制钱流通的管制 (1)对非官铸钱的管制 清前期流通的非官铸铜钱主要分为四类,一为历代留传下的古钱,二为南明小朝廷和三藩铸造的伪钱,三为私铸与私销小钱,四为外国铜钱。对于这些非官铸铜钱,清政府采取了不同的管制措施。对旧钱先禁止流通并强制收买,后在制钱供给不足压力下允许流通。对流通到中国境内的外国铜钱,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政策。如果国内鼓铸充裕,市价平减,则严行查禁,如钱价昂贵,则允许搀和流通。[6] 对伪钱和私铸私销的小钱实行的是强制收买、禁止流通的政策。 此外,清政府制定了详细的奖惩条例以实现对私铸和私销的管制,具体处罚分为三类:一类是对与私铸、私销有关之人的处罚;二类是对搀和行使私铸、私销小钱之人的处罚;三类是对私铸和私销有失察责任的官吏的处罚。此外,清政府还采取了禁铜等方法来消除私铸和私销小钱。 (2)对银钱兑换的管制 在银钱并行的货币体系下,银钱兑换不可避免,相应地也就产生了专门从事银钱兑换的机构。清前期专门从事银钱兑换的机构有钱桌、钱铺和当铺等固定兑换机构,还有肩负钱文沿街兑换的零散经纪人。 在清政府看来,这些银钱兑换机构常常操控银钱比价,影响制钱的平稳流通,为此,清政府对银钱兑换业实施了严密的监管。康熙年间,清政府在京畿地区的大兴、宛平二县设立了钱牙②,负责银钱兑换事务。雍正十二年(1734),为加强管制,清政府要求钱牙必须是“京城殷实良民”,并且每十日到户部报价一次。乾隆年间,为防止钱牙暗中操纵银钱比价,乾隆帝只在正阳门设立一处钱市,所有的银钱交易只许在正阳门进行,且银钱兑换要以官定价格为交易标准。同时禁止了香蜡、纸马、油盐等铺户的银钱兑换业务。对于地方上的银钱兑换机构钱桌和当铺,清政府明确要求除了额定的串底和官利钱外,不许另外加增。 三、管制效果和败因分析 不可否认,清政府的管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制钱的稳定供给和流通,使得银钱比价保持了较长时期的稳定,为清朝初期的社会经济繁荣奠定了金融基础。但同时也应看到,清政府这种行政性金融管制手段存在着先天不足,设立之初就埋下了失败的根源。 一是币材供给日益失控。币材供给失控的根源在于利用行政性手段来解决经济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商人采买洋铜的成本逐渐提高,而清政府发放的预发工本银(每100斤14.5两,外加运费3两)却几十年不变,导致采买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距日益拉大。初期商人尚可利用贩卖货物所得利润弥补差额,但后来清政府对铜商所带货物进行了限制,商人再也无法利用贸易利润来弥补办铜亏损,纷纷破产。与洋铜采买一样,清政府的滇铜采买价格也远低于实际价格。初期尚可维持,但是随着开采的深入,采矿成本越来越高,最后陷入了工本不敷--铜材少--利润少--厂欠的恶性循环之中。 二是制钱铸造成本高昂。由于所用币材为铜,制钱铸造成本颇高。按照彭信威先生的研究,顺治年间,云南的铸造费用比例为76.83%,乾隆年间制钱的铸造费用约占币材价值的97.7‰-220‰以上。如果计算平均值,那么全国的平均值在150‰之上。[7] 清朝初期,由于政治清明,财政状况良好,清政府还可以应付铸造费用,维持制钱的铸造。但是随着政治腐败,再加上铸造数量的大量上升,清政府的管制逐渐失去了基础,随着财政的压力而形同虚设。 三是银钱体系的固有矛盾。清政府进行管制的目的在于维持银钱比价,但是这个目标根本无法实现。因为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法律承认银、铜同时作为货币金属与货币这一本性相冲突。也就是说在实际流通中,白银和制钱的比价会随着银、铜价值的改变而变化,而不会固守清政府规定的银钱1∶1000的比价。在这种情况下,如硬要保持银钱比价的相对稳定,必须可以掌握控制两种金属货币的投放数量。这对于清政府是无法做到的。不仅制钱供给无法控制,而且随着中国商品比较优势的丧失和中外金银比价日益趋同,白银内流也愈发困难。 政府管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政治行为,任何一种政府管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体现着政府的政治目标。清政府对制钱的管制的政治目标就是维持银钱比价的稳定,进而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因此虽然成本高昂,依然利用行政手段勉力进行。但是任何管制都存在着管制成本,随着管制成本的增加,管制也会失去意义,清政府对制钱的管制即是如此,随着成本的不断增加,渐渐失效,最终不得不“因时知已,补偏救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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