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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对清代婚姻的影响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档案史料》 毛立平 参加讨论

案例1 阜阳县郭法,幼聘阎百川的女儿阎妮姐为妻,“过门童养,还没成婚,素相和睦”。道光十六年十一月初四日,郭法牵牛回家,因阎妮姐在堂屋门首纺花,有碍走路,叫她把纺车移开,“阎妮姐不理”,郭法生气,把纺车推坏,阎妮姐不依混骂,郭法将阎妮姐打伤,不料阎妮姐伤重,到初六日就死了。(44)
    童养媳阎妮姐因不肯给未婚夫让道,被其打伤致死。从此事中可以看出郭法平时在童养妻面前的霸道,阎妮姐的家庭地位可想而知。
    案例2 戴兵籍隶阜阳县,伊姑戴氏嫁与李中五为妻,戴兵与李中五素好无嫌。李中五次子病故,遗妻孙氏过门童养。道光二十二年八月间,李中五潜入孙氏房内拉衣图奸,孙氏不依喊拒,戴氏听闻赶向斥散。二十三年五月间不记日期,李中五复拉孙氏图奸,孙氏挣脱。戴氏闻知,又向村斥。李中五恼羞成怒,向戴氏殴打,经其长子李有劝解,李中五将戴氏、李有一并逐出。七月初一日,戴氏因病偕同孙氏同归,李中五声言屡被戴氏张扬其丑,毫无夫妻情分,不容在家养病。戴氏分辨,李中五用木棍殴伤戴氏右胳膊骨断。戴氏与孙氏向邻人借屋调养。初五日,戴兵闻知前事,因李中五不循情理,心里气忿,将李中五欧伤……李中五延至初六日因伤殒命。(45)
    童养媳孙氏在未圆房之前未婚夫就已过世,夫家并没有将她另嫁他人或退回母家,而是留在夫家继续“童养”。孙氏在承受丧失未婚夫的痛苦的同时,还要忍受夫翁屡次强奸的企图,由于反抗而被驱逐出家门,她的家庭地位低下,生活景况非常悲惨。
    案例3 泾县郑查氏,“丈夫郑百正已故,儿子郑方年十二岁,抱养南陵县人包辉的女儿菊姑为媳”,菊姑现年十二岁,还没与郑方成婚。郑查氏与汪小学邻居。道光十一年七月十八日,郑查氏叫菊姑到地里挖野菜,菊姑回家后,郑查氏见她裤上有血,经查问,是被邻居汪小学诱奸。(46)
    童养媳菊姑的父母远在南陵县,婆母郑查氏丧夫守寡,未婚夫郑方年少,她生活的状况是无所依靠的,邻居汪小学趁机对其进行诱奸。童养媳被诱奸,与其年少无知、亲生父母管不到、在翁姑家又不受重视和关心的生活状况有很大关系。
    对于童养媳生活之悲惨,清人早有认识,民间向有“有男不当壮丁汉,有女不做童养媳”之说,经济富足的家庭决不会为女儿选择童养媳婚姻。而对于那些无钱措办嫁妆的下层家庭而言,将女儿送出童养是出于贫困的无奈选择。可以说,这是嫁妆给婚姻家庭带来的又一负面影响。
    4.嫁妆与抢婚
    抢婚或抢亲是一种遍及世界各地的婚姻现象,我国在清代即有抢婚之俗。徐珂在《清稗类钞·婚姻类》中记载了清代苗族的抢婚:“苗人娶妻,皆用武力得之,其结婚甚早。订婚,杀鸡,男女各食鸡翅。至嫁娶时,两家商议,不能成,新郎怒,邀戚友往攻。各持木棍,以蚝包首,奔至女家,女家拒之,斗甚力,若得胜入门,则言归于好,出酒肉以款之。”汉族地区也有抢婚现象,《绩溪庙子山往氏谱》中记载了当地的抢婚:“男宅不得女宅同意,强将女子抢来者,谓之抢亲。抢亲在担过鞋样(当地婚俗,详见婚俗一节)之后,多可和平解决,如在未担鞋样以前,则女家必起诉涉讼,舆论亦不直之,均弊俗也。”从中可知,汉族地区的抢婚已不是出于习俗,而是在“贫不能娶”的前提下发生的一种非常态婚姻形式。相对于男家“贫不能娶”的状况,当女家贫困无嫁妆时,也会提出抢婚主张。
    张阿福,绍兴人,寓于杭。自幼聘王氏女为妻,年三十矣,贫不能娶,女亦年二十有七,其母屡托媒媪趣阿福成婚,媪曰:“彼贫奈何?”母曰:“彼无婚费,我亦无家资,无已,其抢亲乎?”媪以告阿福,阿福大喜。乃期于某月日,纠众劫女去。母故招集邻比,至张氏夺女,则合卺已毕,贺室盈门矣。媒媪劝曰:“事已至此,夫复何言!明日当令起来谢罪也。”母若为悻悻者而归。(47)
    有学者将抢婚分为有婚姻契约下的抢婚和没有婚姻契约下的抢婚两种(48),前者为“强娶”,后者则属“抢夺良家妇女”。这种分类方式显然忽视了由女家提出抢婚的情况,即使清代法律对抢婚的规定也仅限定在男方抢婚一面。清律明确规定:“其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者,“主婚人并笞五十”;“抢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主犯处以绞刑,从犯流三千里。(49) 清代法律将抢婚案件中的女方视为受害者和被抢的对象,并没有考虑到女方由于筹备不到嫁妆而主动提出抢婚的情况,就连以上抢婚事例的记录人俞樾也认为:“此则由女氏招之使抢,亦事之创见者矣。”(50) 这足以说明女家提出抢亲之少见。无论何种方式的抢亲,都不符合传统道德和法律规定,然而女方家庭不顾社会舆论、甘冒触犯刑律之讳,涉险抢婚,这是嫁妆给社会带来的又一不稳定因素。
    在婚姻论财的社会背景下,丰厚的嫁妆有助于提高女性的身价,使她们在婚姻市场中处于有利地位。特别是对于那些本身及家庭存在缺陷或不足的女性而言,嫁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她们的不足,促进婚姻缔结。对于已婚女性而言,嫁妆可在家庭贫困或突发事件中提供经济支持,帮助家庭渡过难关,对婚姻与家庭起到维护和保障的作用。另一方面,因追求厚奁而导致婚嫁衍期以及士人为保持自身清节对妻财的反感,则反映出嫁妆对婚姻的负面影响。除对婚姻产生重要影响外,嫁妆还引发和加剧了奢靡僭越、溺女、童养、抢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给清代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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