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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义夫”看明代夫妇情感伦理关系的新转向(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 陈宝良 参加讨论

这种礼教上对妇女的苛求和对男性的纵容,同样得到了当时的法律与宗族规条的保障。首先,从明代法律制度看,《大明律》将“不义”定为“十恶”之一,其中就包括对妇女轻易改嫁的限制,如妻子“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均被视为“十恶”[5]卷1。此外,明代的法律尽管限制男子以妾为妻,或妻在而另行娶妻,或对男子娶妾作出年龄限制,但从总体上说,男子娶妾,还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如《大明律》规定:“凡以妻为妾,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许娶妾。违者,笞四十。”[5]卷6一方面,法律对丈夫娶妾行为的认可,其实已经承认了丈夫的强势地位;另一方面,法律又强制规定了妻妾之间的地位关系,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正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其次,从家法族规看,明代的家法族规中也对守节之妇,作了一些鼓励与优待的规定。如修订于万历年间的《余姚江南徐氏宗范》规定了下面两条:其一,“宗妇不幸少年丧夫,清苦自持,节行凛然,终身无玷者,族长务要会众呈报司府,以闻于朝,旌表其节。或势有不能,亦当征聘名卿硕儒,传于谱,以励奖”。其二,“少妇新寡,贫不能存者,族中务要会众量力扶持,以将顺其美”[6]。
    二、士大夫对“义夫”的倡导
    传统的中国社会,显然在“妇道”与“夫道”之间,存在着一条鸿沟。换言之,按照儒家的礼制,丈夫可以再娶,妇人则必须从一而终,所以服有轻重,情有隆杀。可见,即使是夫妇之情,也有等级差异,妻子为丈夫殉情而死,这是理所当然之事,而丈夫为妻子殉情,就被视为是一种“妇道”。当时的史籍,无不以荀奉倩为例。据史料记载,荀奉倩笃燕婉之情,在他的妻子死后,悲不自胜,抑郁而亡。这被一般传统的“君子”之流称为“妇而不夫”。究其原因,按照传统的礼教,丈夫在妻子死后可以“再娶”的权利,而且完全符合礼教与法律,而妇女则必须“从一而终”。换言之,传统的礼教在夫妻关系上制定了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则,即“服有轻重,情有隆杀”。所谓的“服有轻重”,即指夫妻在各自为对方守制服丧时,有一种轻重之分;所谓的“情有隆杀”,则指男女之间的情感关系,也有深浅之别。这就是说,即使是男女之间的真情实感,传统礼教也只允许妇女思慕丈夫,伤悼悲痛,甚至为此而不思饮食,直至殉情而死。而对于丈夫而言,在“笃于情”的同时,尚需“得其正”,而并非一味沉溺于夫妻的情感而不能自拔。其实,说得通俗一点,即丈夫尽管身处夫妻情笃之时,但他还是需要尽传宗接代的孝道,这就为他们的再娶或娶妾找到了合法的理论与法律依据。所以,即使像明季颇有思想的归庄,也认为荀奉倩所守的是一种“妇道”,只有“易道而处,则得其正矣”[7]。这就是说,只有妇女为丈夫殉情才是正道。
    换句话说,在传统的礼制下,夫妻之间是一种“终身相倚”的关系。但这种终身相倚,仅仅是妻子对丈夫的依赖,而无论是礼制还是法律并不规定丈夫对妻子必须忠诚。所以,在现实中多有一些负心之汉,违背了夫妻之间感情的承诺,而去另寻新欢,导致妇女一生怨恨。对于这些负心汉,传统的法律与礼制却是无可奈何,只能仰仗于“冥冥”与“剑侠”,即让冥冥之中的天公对负心汉加以惩罚,或者让一些剑侠出来打抱不平,诛杀这些负心男子。这就是传统所谓的生死冤家,一还一报。
    这显然是一种不公平。明代学者吕坤首先发现了这种礼教对男女之间要求的不平等。他说:“夫礼也,严于妇人之守贞,而疏于男子之纵欲,亦圣人之偏也。”[8]换言之,传统的儒家礼教一方面要求妇女“守贞”,另一方面却又允许男子可以有三妻四妾,甚至“纵欲”。于是,吕坤不得不承认,这是圣人在创立礼教时存在着一种偏差。小说《二刻拍案惊奇》的编者凌濛初也已敏锐地觉察到了这种不公平的存在,他感叹道:
    假如男人死了,女子再嫁,便道是失了节、玷了名、污了身子,是个行不得的事,万口訾议;及至男人家丧了妻子,却又凭他续弦再娶,置妾买婢,做出若干的勾当,把死的丢在脑后不提起,并没人道他薄幸负心,做一场说话。就是生前房室之中,女人少有外情,便是老大的丑事,人世羞言;及至男人撇了妻子,贪淫好色,宿娼养妓,无所不为,总有议论不是,不为十分大害。所以女子愈加可怜,男人愈加放肆,这些也是伏不得女娘们心里的所在。[9]
    正是看到了现实中这种男女之间的不公平,才使凌濛初越发感到了妇女的可怜与无奈。所以,他在小说中通过痴情女与负心汉所发生的冤家故事,以说明“男子也是负不得女人的”,这显然也是对“义夫”的倡导。
    在社会普遍颂扬“节妇”的同时,与之相对的则是薄幸之夫的广泛存在,甚至结发妻子刚死,就匆匆将新人娶进家门。鉴于此,明末清初人魏禧倡导树立一种“义夫”的典范,以便与“节妇”相对应,并抚平妇女之心。一方面,他对传统儒家经典中的“妇人之义,从一而终”之说持肯定的态度,认为传统儒家伦理所规定的丈夫死后妻子不再改嫁,男子则在妻子死后可以更娶,并非“重于责妇人,轻于责男子”,而是出于下面的理由,即“妇人从人,不自制,男子制人者也”。另一方面,魏禧又强调,根据“圣王”之典,忠臣、孝子、节妇、义夫必须同时旌表。“圣王”尽管不禁止妇人之再嫁,但又特设节妇旌表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妇女能“慕而知耻”;“圣王”允许男子再娶,却又特设义夫旌表制度,其目的也是为了“代天下之为夫者报天下之节妇,以平妇人之心”。现实却使魏禧感到困惑,孝子、节妇确实已被民间多所称述,但所传的“义夫”甚少,这难道是“义夫”难为,抑或天下男子不以此为意,虽有“义夫”的事实而不替他们作传宣扬?在魏禧看来,节妇之难,难于忠臣,义夫难于节妇。忠臣临难,慷慨捐生,比于烈妇。求其久而不变,见可欲而不乱,惟节妇为难。然妇女再嫁则是断绝“故夫”,会被视为“阴为淫佚则不齿于人类”,所以凡是女子自爱其身,都不会轻易做出改嫁的选择。而男子不然。于是也就不乏这样的例子,当妻子为自己守身殉义,甚至“刎颈碎首,支解裂肝”,作为丈夫,却“不愈年月而更娶”,甚至与新的妻子绸缪燕婉,将前妻忘到九霄云外,这实在是太过分的行径。最后,魏禧断言:“世无义夫,则夫道不笃;夫道不笃,则妇人之心不劝于节;妇人不劝于节,则男女之廉耻不立。”[10]显然,这也是通过对“义夫”的鼓励与倡导,重新确立一种新型的夫妻情感伦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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