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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西南总督与民族社会冲突调控(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民族研究》 黎小龙 参加讨论

三、总督事权与民族冲突的调控
    明代西南总督,为西南民族社会冲突调控而设,是明中央王朝以剿为主的调控方略具体实施的主要表征。但是,深入探究明代西南总督的设置和事权的授予,实则存在两类:一为平定冲突,一为防范、化解冲突。总督在进行民族社会冲突调控的实践中,剿、抚两种调控方式和手段,是很难截然划分的。平定冲突之总督,以剿为主,以抚为辅,此类总督,为西南总督之主体;防范、化解冲突之总督,多处于冲突平缓期,大战后恢复期,自然以抚为主。两类总督的共通点,“大都由兵兴也”,均为承担调控西南民族社会冲突之责的封疆大吏,故总督事权之授予,冲突调控手段、措施之选择,调控力度之大小,均与各时期西南民族社会冲突的状况和明中央王朝调控方略的抉择有直接的关系。
    就明代数十位西南总督的事权授予而言,万历以来明代后期总督的事权授予明显大于中、前期的总督,这与明代西南民族社会冲突后期(万历、天启、崇祯)大于中前期(正统、景泰、嘉靖)的社会状况两相对应。就各历史时期西南总督事权最大,辖区最广的代表而言,明中前期以正统王骥、嘉靖张岳为最,明代后期以万历李化龙、天启朱燮元为最。此四人均为明代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最激烈时期受命总督,在平定冲突类总督中,颇具代表性者。明代中后期的设督之争,以剿为主方略的倡议者大多以王骥、张岳为其效仿的成例,如成化十一年李震上奏设督云:“欲如正统、景泰年间靖远伯王骥等事例。”(注:《明宪宗实录》卷142,成化十一年六月甲辰。)万历末,“张鹤鸣疏议红苗事言……集数万之兵,请数十万之饷,设一督臣,如嘉靖张襄惠岳事例”。(注:《明神宗实录》卷547,万历四十四年七月乙酉。)据考,明中央委任西南总督,明确其辖区者,始于景泰初年之王来,“总督湖广、贵州军务”,(注:《明英宗实录》卷196《景泰附录14》,景泰元年九月癸丑。)从嘉靖始,西南总督基本固定在湖广、四川、贵州三省军务。至天启年奢、安之乱时辖区扩大。到明末朱燮元总督“川、湖、云、贵、广西”军务。(注:《明熹宗实录》卷58,天启五年四月戊戌。)总督事权,以军务为主,兼理其他。但明中央王朝明确总督军务,且兼理粮饷,赐尚方宝剑者,似从万历李化龙平播肇始其端。万历二十七年三月李化龙“以原官总督川、湖、贵军务,兼理粮饷”,(注:《明神宗实录》卷332,万历二十七年三月己亥。)此时尚未赐剑。四川綦江陷落,西南局势危急,同年八月“科臣张辅之上言,‘……将领自副总而下,听督抚重处,无已尚方之剑不可特赐,如宁夏、朝鲜故事乎!盖事大则权不得不重,势急则法不得不严……’上然其言……总督李化龙赐剑以重事权,不用命者必军法从事”。(注:《明神宗实录》卷338,万历二十七年八月丁丑。)平播之役,时称“而以督臣李化龙统之,征兵转饷,几半天下”,(注:《明神宗实录》卷354,万历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统军、调粮、军法(尚方剑)三权之特授,均与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激烈直接有关。平播之役后,明后期总督多兼理粮饷(详见前表“事权授予”),但明代数十任总督,史籍记录赐剑者,李化龙之后,仅明代后期张我续、蔡复一、朱燮元三人。赐剑之时所授权限,以朱燮元最高,“自大将以下不用命者,以赐剑从事”。(注:《明熹宗实录》卷58,天启五年四月戊戌。)蔡复一曾专为赐剑所授权限上疏云:“李化龙之督三省也,赐剑诛副将以下……今臣教书只云赐剑以重事权,所诛自都指挥始……是总督威令在黔已轻,而又安得重于滇蜀也。”(注:《明熹宗实录》卷57,天启五年三月癸亥。)可见,赐剑是中央王朝给予总督“以重事权”的特殊举措,赐剑与否,事权之限定,至为审慎,与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激烈程度,征剿用兵之规模均有密切的联系。
    以剿为主,平定冲突类的总督偏重军事,统合数省大军,以行征伐之责。但是,剿抚并用,平定冲突与化解冲突多种调控方略和手段兼有的状况,仍是此类总督较为普遍的现象。以张岳、朱燮元为例,张岳征苗,提出“故臣以为必以兵力一大创之,然后抚可定,守可固”的方略,(注:《明世宗实录》卷353,嘉靖二十八年十月癸卯。)据贵州、湖广苗疆社会冲突激烈的不同程度,而采用征剿“贵苗”,招抚“湖苗”之策。“贵苗”破后,其首领投奔“湖苗”,张岳为此受责,“上曰:‘朝廷设置总督,欲其事权归一,以尽除苗患。张岳……又称湖苗听抚,乃今失事重大”。(注:《明世宗实录》卷372,嘉靖三十年四月庚午。)明代西南总督中,朝廷所授事权最大、辖地最宽的朱燮元明确提出“以守为战,以战寓抚”(注:《遵义府志》卷42《艺文一》。)的方略,并上奏崇祯帝:“御蛮之法,治与不治,既来则安,不专在攻取也。”(注:《明怀宗实录》卷3,崇祯三年九月己卯。)注重收抚人心,招抚“顺苗”。可见,即便在社会冲突最激烈时期承担统率大军征剿重任的部分有战略眼光的西南总督,在其具体实施明中央王朝的调控方略时,也并未将剿抚完全割裂开来。
    防范、化解冲突类总督,包括大战之后恢复期的善后总督,以及社会相对平稳,冲突缓和期的镇抚总督。其中,以调停善后总督最具代表性。善后总督既有以征剿为主的总督转而专心善后,亦有朝廷之专任。天启、崇祯绵延数十年的大规模社会动荡和冲突平定后,统率数十万大军的总督朱燮元迅即转向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缓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并针对西南民族地区大战之后的实际情况,对再度用兵,提出“惟当明定疆界,使诸蛮自耕牧,遵往制,职贡赋,数世之利也”。“遂传檄诸蛮……诸蛮感服,争纳土献重器,燮元分以地俾世守,凡蛮俗虐政苛敛,一切除之。……西南悉宁。”(注:《明怀宗实录》卷3,崇祯三年九月己卯。)崇祯十一年,朱燮元卒。时人评曰:“黔、蜀多故,所向成功,安位纳土,西南赖之。”(注:《明怀宗实录》卷11,崇祯十一年三月丁亥。)平定冲突,“所向成功”;化解冲突,“安位纳土”,故“西南赖之”。专为善后而设的西南总督,平播后之王象乾颇具代表。万历二十八年总督李化龙以丁忧回籍守制,内省按臣上书云,“播称沃土,人人垂涎”,战后混乱,为争占地“漫无统纪,互相争杀”,黔、蜀两地不问,“则彼处望新督臣之至,情甚急矣。伏祈即赐点用……以图善后长策。”(注:《明神宗实录》卷352,万历二十八年十月庚寅。)遂有万历二十九年王象乾“总督川、湖、贵州军务,巡抚四川”。(注:《明神宗实录》卷355,万历二十九年正月癸亥。)明代西南设督之议,多为平定冲突战事,为善后而议而设,并不多见,但化解冲突的效果明显。王象乾就任后的首要责任,是“奉旨清疆”。当时,“播地既平,清疆议起,屡敕两省会勘,累年不决”。(注:《明神宗实录》卷405,万历三十三年正月甲午。)其原因在于“因抚臣各为其地,议论不一,故添设督臣以总理之”。(注:《明神宗实录》卷377,万历三十年十月癸己。)而播地清疆,事涉黔蜀两地土司及民众利益,王象乾依托“熟知疆事”的当地有识之士,妥为处理。万历三十三年,“兵部都察院会奏:‘黔蜀清疆一事,督、抚、按纷纷持议五年于兹矣。……又言‘总督王象乾调停善后,功在封疆。’”(注:《明神宗实录》卷408,万历三十三年四月丁卯。)显然,王象乾的事权,重在对黔蜀两地因播地之争的“调停善后”。其在任4年多(万历二十九年正月至三十三年九月),“定黔蜀之分疆,完拓地之全局”,(注:王象乾上疏言职任语,《明神宗实录》卷377,万历三十年十月己丑。)是他的主要责任,也是倾其全力要实现的目标。
    明代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冲突,大多包含了“虐政苛敛”与民众反抗,地方割据与边疆统一两类性质截然不同的社会矛盾。明代西南总督的设置,虽有维护边疆统一的意义,但大都是社会矛盾发展至难以调和的极端状况所采取的极端举措。总督大军征讨,带来的是西南民众的巨大痛苦和社会生产的极大破坏。明代西南民族地区的开发努力和成就,在很大程度上为频繁、激烈的社会冲突和动荡所消耗、吞噬,是为史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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