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专家学者对中国古代玻璃,特别是清代玻璃已有许多论著,澄清了许多问题①。近年来,随着《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以下简称《造办处档案》),以及《光凝秋水:清宫造办处玻璃器》② 一书的出版,首次系统地、大规模地刊发了清宫玻璃器的文献档案和图像资料,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清宫玻璃厂与玻璃器提供了便利条件。本文即依据传世文物、造办处活计档及其他历史文献,探讨雍正朝的玻璃制品在清代宫廷服饰中的作用,特别提出玻璃制品在朝政问题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一 首次将玻璃制品纳入典章制度 雍正朝的玻璃制作在康熙朝的基础上稳步发展,据雍正朝档案记载,玻璃的颜色已达30多种,器形多样③,并在多种工艺品上以玻璃替代宝石为装饰。但这些玻璃制品的功用并非局限于纯粹的陈设摆件、生活用品,还与朝政有所关联,特别是品官服饰,玻璃帽顶即为典型。 《清世宗实录》卷九九记载:“谕礼部:大小官员帽顶,从前定议,未曾分别详确,著该部再行妥议定制具奏。寻议,自亲王至公侯伯及一品大臣以上,俱照见今所用帽顶,无庸更议外。其二品以下朝帽顶与平时帽顶,俱按品分晰酌议。辅国将军及二品官俱用起花珊瑚,嵌小红宝石;奉国将军及三品官,俱用蓝宝石或蓝色明玻璃朝帽,嵌小红宝石;奉恩将军及四品官,俱用青金石或蓝色涅(按:即不透明)玻璃朝帽,嵌小蓝宝石;五品官用水晶或白色明玻璃朝帽,嵌小蓝宝石;六品官用砗磲或白色涅玻璃朝帽,嵌小蓝宝石……得旨,依仪。”④ 其中明确规定在三品至六品官的朝帽上采用玻璃装饰。 清朝入关以后,官服制度遵循的是顺治二年(1645)以来的定例。至雍正初期,一些官员平时所用服色不依品级,随便使用素珠、马项悬缨,出现了违制僭越的现象⑤。雍正五年(1727)规定:亲王、郡王、入八分镇国公俱用红宝石顶;未入八分公、一品大臣等俱用珊瑚顶;二三品大臣俱用起花珊瑚顶;奉恩将军、四品官员用青金石顶;五六品官员俱用水晶顶⑥。但这次规定对一品以下官员帽顶的区分并不明显,特别是二三品、五六品官员帽顶仍然混同,故而再次做出详确规范的定制。 这条谕令在雍正八年(1730)十月庚子(初五)日颁发,立即得到贯彻执行。十月二十八日“员外郎满毗传做亮(按:即透明)蓝玻璃帽顶十个、呆(按:即不透明)白玻璃帽顶十个”⑦,当天就交出了两个呆白玻璃帽顶。这是《造办处活计档》中有关玻璃帽顶的最早记录。为何要在服饰典章中加入玻璃制品,只有一种解释,即天然宝石的不敷用,而玻璃在当时是被视为下天然宝石一等的贵重之物。因而在行文中以“或”字明确了宝石与玻璃的同等地位。几个月前“玉作”的一条记录也佐证了这一点。六月二十五日,“内务府总管海望传做备用……水晶帽顶十件”,但制作工艺并不复杂的十件水晶帽顶却没有即时交出,当雍正九年七月初四日、八月二十一日(二次)、九月二十三日、九月二十九日分五次交出的却不是水晶帽顶,而是十件亮白玻璃帽顶⑧。说明期间“玉作”很有可能由于原料的不足,未能及时制作出水晶帽顶,随着十月谕旨的颁发,即以亮白玻璃替代了水晶。 值得注意的是,玻璃帽顶在雍正朝纳入了冠服制度,开创了品官帽顶以玻璃制作的先河,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称之为“雍正八年议准”。但玻璃帽顶却不是雍正朝所独有,其后的乾隆朝也同样以玻璃替代宝石制作帽顶,并将之扩大到皇亲国戚。档案中记载:“乾隆十二年奏准:郡君(按:为清代封授格格的第三等,贝勒嫡长女及亲王侧福晋所生之女封郡君,品级同贝子夫人)额驸冠顶视三品官,用蓝宝石及蓝色明玻璃”;“乡君(按:为清代封授格格的第五等,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之嫡长女及贝勒侧室所生之女,品级同镇国公将军夫人)额驸视五品官,冠顶用水晶及白色明玻璃”⑨。在乾隆十九年(1754)七月三十日,一次即传做“亮蓝玻璃帽顶十个、呆蓝玻璃帽顶十个、亮白玻璃帽顶二十个”⑩。二十年六月,军机处传旨:“着要花珊瑚帽顶三个、亮白帽顶二十四个、孔雀翎二根,配箱塞垫棉花、黑毡包裹发报。钦此。”(11) 在清宫旧藏的官帽服饰类中有透明蓝玻璃、涅蓝玻璃、透明白玻璃及涅白玻璃帽顶十余件,这正是雍正以来三品至六品官员所用,齐备完整。而日本町田市立博物馆也收藏有涅白玻璃帽顶(12),这物与文献记载十分吻合。 二 赏赐玻璃制品以柔远安边、抚民驭下 雍正朝的玻璃制作规模较小,数量较少,与处于玻璃生产鼎盛时期的乾隆朝无法比拟。乾隆皇帝曾传旨:“着造办处做玻璃鼻烟壶五百个,玻璃器皿三千件……以备赏用。”(13) 动辙以三千多件玻璃器皿行赏,其生产规模由此可见一斑。但正因雍正朝的生产规模小,对玻璃器皿的赏赐范围也非常有限,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主要为周边属国、西藏地区、外藩蒙古和朝中重臣等,遂成为地位等级的象征,更弥足珍贵。 1.馈赠周边属国以柔远 清王朝自以为是地处中央的“天朝上国”,周边属国需定期向清廷献纳贡品。每当新王登极或重大节庆之时,属国均要遣使庆贺,并请求册封。而清廷有维持属国封建统治秩序的义务,要派遣使节到各国颁布敕谕诏旨,进行册封,还要向属国国王和各国朝贡使臣赏赐大量物品。 玻璃器皿与玉器、珐琅器、磁器、绸缎等物品一样,是清朝礼尚往来馈赠周边属国的重要礼品之一。琉球、暹罗、安南、苏鲁、南掌等属国分别以“间岁一贡”“三年一贡”“五年外一贡”“十年一贡”不同的定期,遣使向清廷朝贡方物,清廷也往往按惯例回赠数量不等的缎匹等礼品,有时除例赏外,还加赐玉器、珐琅器、磁器等其他物品。玻璃器皿就是加赐物品中的重要一项(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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