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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放垦与鄂尔多斯东南缘土地沙化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肖瑞玲 参加讨论

鄂尔多斯高原处气候敏感的农牧交错过渡带。第四纪以来严酷的生态条件对人类的生存具有显著的限制,而人类的开发活动也不时地对自然环境施加影响。认识和揭示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的规律,是边疆开发史研究的重要任务。笔者旨在考察清代对鄂尔多斯地区放垦基础上,探讨人类开发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探讨土地沙化的原因。
    
    清前期在蒙古地区实行封禁政策。初期严厉,康熙间一度松弛,乾隆、嘉庆朝复又加强封禁力度。然随着内地土地兼并的加剧,小农破产,流民日益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加之蒙古王公为获取地租,私自招垦,容留内地民人开垦蒙地,甚至“乞发边内汉人与蒙古人一同耕种”[1](康熙三十六年二月乙亥)。清政府的封禁政策不得不在事实上逐步放宽。
    自康熙至同治、光绪,土默川和伊盟后套黄河改道所淤出的沃土,已先后“官垦”或招民垦殖,尽管开发较早、力度较大,但这一带生态环境好,至今尚是内蒙古西部地区的粮仓。
    在生态脆弱的鄂尔多斯地区,清初对延绥边墙以北的毛乌素沙地一带严格封禁,规定边墙以北,南北五十里,东西千余里为“禁留地”。既不准汉人越界种田,也不许蒙人放牧。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因鄂尔多斯右翼中旗贝勒奏请开边,允汉人进入,遂开禁垦之例。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恐致游牧地狭窄,又规定界址,有沙者以三十里为界,无沙者二十里为界,次年,山、陕连续两年荒歉,“百姓有流离者”[1](康熙五十九年五月辛己),于是,准令民人租种,出边垦种的人数愈加增多。雍正八年(1730年),以原禁留地五十里为界,在旧界外再展二、三十里。乾隆元年(1736年),和硕庄亲王议准“蒙古情愿招民越界种地收租取利者,听其自便”后,“内地民人以口外种地为恒产,蒙古亦资地租为养赡”[2](卷3·舆地志)。同年,榆林、神木等处边口,“越种蒙古余闲套地约三、四千顷,岁得租粮十万石”[3](乾隆元年三月丁己)这样,内地汉人便大规模地涌入。乾隆八年(1743年),各旗贝子等以民人种地越出界外,游牧窄狭等情呈报,乾隆帝令立永远章程:有于旧界外稍出二三十里,仍旧耕种,出界五十里外,将种地民人收回,五十里内,给予空闲地亩耕种[2](卷3,舆地志)。道光十七年(1838年),牌界内再次招民租种。进入禁留地开垦的农民,往往突破清政府规定界线,到黄河附近水草丰美的地方,开渠种田。“自清康熙末年,山、陕北部贫民,由土默特渡河南西,私向蒙人租地耕种,而甘肃边氓亦逐渐垦殖,于是伊盟七旗内,凡近黄河、长城处均有汉人迹”[4](P219)。
    不过同治、光绪以前,控制移民数量,不准长期居住,不准与蒙人结婚,不准携带家眷等禁令长期存在,因而内地农民出边耕种的数量较少,范围较小,且未深入腹地。从总体上讲,尚在土地承载的临界范围以内。
    清末放垦,宣告了清政府对蒙封禁政策的彻底破产。清末放垦的实质是牺牲蒙古利益,用开垦蒙地所得,以清政府与蒙旗分成押荒银和升科地租的方式,聚敛金钱,企图摆脱财政危机,以支付庚子赔款,筹措军饷,达到挽救其濒临灭亡的目的。清末放垦10年中,在内蒙古西部地区放垦土地,共计8.7万余顷[6]。此数字不包括纯属清丈、整理的已垦熟地归化城土默特旗地及达拉特旗后套永租地、渠地。实行总管制的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土地直属于清廷,在禁垦的同时,多垦辟殆尽,已升科征赋,清末放垦主要在于清丈。而实行扎萨克制的伊克昭盟旗地的报垦和清丈,是在清初以来私自招垦的基础上,由政府重新与蒙旗分成押荒银和升科地租,因此成为放垦的重点。
    伊克昭盟清末放垦10年,大多集中在黄河及其支流沿岸,水草丰美之地。尤以杭锦旗、达拉特旗为多。加上纯属清丈的达拉特后套永租地、渠地等2.7万余顷。上述地区至今仍多为富庶的农产区,对土地沙化影响不大。与山西、陕西、甘肃交界的南部五旗,报垦的多是沿边地带。这一带处毛乌素沙地及其缘边地区,沿边各旗清丈放垦地亩多限制在清初开禁以来私垦范围内。随着沿边各县农民不断涌入,逐渐突破上述几次划界的限定。与准格尔旗东邻的山西河曲县及南邻的陕西府谷县民人,已进入准旗禁留地以北,东西长120里,南北宽15里的黑界地垦种。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八月至三十一年(1905年)二月,奏放了准旗五段地,西起水坑博罗鄂博,东到黄河畔,东西横亘二百一二十里,南北宽七八至十余里不等,共1588顷。由河曲、府谷县管辖。光绪末年,郡王旗沿边宽三百余里,东西长一百七八十里的土地已被府谷、神木等县的民人开垦,称新旧牌子地。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续报黑牌子地。南起神木边墙,北到光绪二十八年报垦地的南界,东西宽一百余里,南北长一百六七十里不等,加上东边和东南两段地,即灶火地、盐道地,共放9639顷,由东胜厅管辖。扎萨克旗放黑牌子地,东至郡王旗,西到乌审旗,北至喀拉牌止,南界边墙。南北长约一百二三十里,东西宽约七八十里不等。连同一半万寿地,共放2183顷,由东胜厅管辖。乌审旗旧牌子地,即黄河以西什拉乌素河与陕西靖边、怀远(横山)县的地段,另有一半万寿地,共1988顷,属东胜厅管辖。鄂托克旗光绪三十年二月,先报垦了西部黄河支流灌溉土地1000顷,三十一年六月为了赎回押给教会的土地,又报垦了磴口南岸的察汗托辉等地。到三十三年,将位于黄河东岸的陶乐湖滩渠地,红崖子等地175顷地也予以放垦。自光绪三十一年二月至宣统三年止,放五堆子、陶乐湖滩、庙滩、月牙湖等地共201.93亩。同时,又放垦喇嘛庙的召庙地、香火地,如王爱召放垦1267顷土地。伊克昭盟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至三十四年(1908年)6年放垦中,包括各种名目被开垦土地共22314余顷[8](卷一,P219、224)。贻谷革职后,伊盟、乌盟又续放3300顷,其中乌审旗2000顷,乌拉特中旗860余顷,乌拉特后旗270顷。总计清末新政10年,在内蒙古西部地区放垦土地8.7万余顷[6]。其中,伊盟毛乌素沙地周围占很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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