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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婚俗的演变述论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 梁景时 参加讨论

清末民初,一些旨在救亡图存的知识分子提出了改造旧习俗的救国主张,而改造旧习俗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变革传统的婚姻陋俗。这一变革与国家和社会的发达进步紧密相联,是中国近代史上继往开来的一场变革。在此仅就清末民初婚姻习俗的演进状况作一概要的历史考察和梳理。
    
    自由婚与同意婚的出现。清末民初,虽然还很少自由恋爱和自由结婚的,但有人已在观念上发生了变化,有些进步青年认为自由结婚是文明开化和进步的体现,并勇敢地将这一观念付诸行动。无锡一男聘结一女,以择日迎娶。女方收信告之男方,言这门婚事是家兄一人之意,本人死不顺从。男方晓知真相后,便退还了庚帖。可见当时婚姻自主的新观念已为一些进步青年所接受。这件事被人喻为“女权发达之嚆矢,婚姻文明之滥觞”(注:《婚嫁自由》,《大公报》1903年9月26号。)。有些青年不顾社会陋俗的束缚和家长的反对,执意要求解除包办婚姻,醉心于自由恋爱。如民初上海青年,“亦有男女先自认识”,经过自由恋爱,彼此相许,再“订约成婚”(注:汪杰梁:《上海婚嫁之礼节·新式婚嫁之礼节》,《中华妇女界》第1卷第4期,1915年4月25日。)。四川青年男女也以“唱歌山坳,其歌男炫以富,女夸以巧”(注: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65页。)的方式来表达双方的爱慕之情。通过男女会晤,自由恋爱,进而达到自由结婚成为清末民初婚姻生活的新事物。自由婚姻还表现出多种形式,有双方离开家门逃往外地的;也有不满意对方家境、相貌及道德品行而赖婚或退婚的;也有“师生为偶”,不避物议的。清末民初还出现了同意婚,“男女相慕悦,禀告父母,请介绍人转述意见,双方许可,定期举行结婚仪式。”(注:《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下)第1004页。)或“先由男子陈志愿于父母,得父母允准,即延介绍人请愿于女子之父母,得其父母允准,再由介绍人约期邀男女会晤,男女同意,婚约始定。”(注:徐珂:《清稗类钞》第5册,第1987页。)如北京婚俗稍变,自主而得父母之允许的也多了。山西忻县读书人的婚嫁,一般先要征得子女同意。四川江津“有用新式婚礼者……男女经介绍人之传达。互得同意后,乃各告于父母为之主婚,或者由父母提起者,亦必经男女自身许可。盖主张婚姻自由也。”(注:《江津县志》第11、风俗、《中国地方志集成》第45册第789页,巴蜀书社1992年出版。)这一时期,家长和子女双方互为认可的婚姻缔结方式还是比较容易被人接受的。自由结婚给青年男女带来了喜悦,当时有一首《自由结婚纪念歌》就反映了青年男女的喜悦心境,歌词为:“世纪新,男女重平等,文明国,自由结婚乐。……想当初,妇道立三从,依赖性,养成种劣弱。到如今,二亿女同胞,黑狱终沦落……”“革命自婚姻,当头棒,风光先恢拓。……*
    记得,交换指环时,最快意,爱敬莫人若。”(注:《复报》第5号,1906年10月。)
    出现了离婚与再嫁的婚俗现象。夫妻有隙,佳偶成为怨偶,那么离婚可谓一条出路。清末民初的婚俗变化体现了这一点。这时的“法庭诉讼,男女之请离婚者,实繁有徒,此皆前此所未有”(注:《大公报》1913年9月15日。)。各地离婚案件渐多,如浙江镇海、遂安,河北雄县,上海等许多地方,都有离婚之案日渐增多的记载。当时社会上大抵离婚出自男子则予妇赡养费用,出自女子者,女须偿还聘金。另外,再嫁风气也日渐增多,有些女子已“不以再嫁为耻”,有的寡妇通过社交活动,还尝到了自由恋爱的乐趣。福建邵武县,“夫死再嫁,视为固然。甚有一而再,再而三者。”(注:心痗《论寡妇乐》,《申报》1912年5月15日。)
    开始注重婚姻法规和婚姻契约。民国四年,司法部附设的法律编查会,先后制定了民法草案。关于婚姻制度方面,民律亲属篇草案第三章有详细规定,其中有诸如“早婚”、“重婚”、“离婚”等改革婚姻陋俗的内容。如“男子未满十六岁,女子未满十五岁,不得成婚的”;“有配偶的,不得重婚”;“夫妇不相合谐,而两愿离婚的,得离婚”(注:参见法律编查会编印《民律亲属篇草案》第3章(1915年印行)。)等。这一草案虽未成为正式法典,但具有法律之效力。民初有些地区还专门制定婚礼草案和法规,作为人们婚姻生活中所遵守的准则。河南信阳县《民国礼制草案》中的《婚礼草案》中就有关于“订婚”、“通告”、“结婚”、“谒见”等具体规定,要求人们去遵守。此外,有些社团组织也制定一些规章来约束自己的会员,如民初成立的并受孙中山、蔡元培、袁世凯、章炳麟等人赞成和支持的“中华民国家庭改良会”,在其《暂行草章》第一章中“关于实行改革之条件”的九项内容里,就有四项涉及婚姻陋俗的改造,即婚姻自由,但非达法定年龄不得结婚;厉行一夫一妻制;守义、守节、守贞听其自由,父母翁姑等不得强迫行之;衣食住及其他需要者若婚丧宴会,崇尚节俭。这种法规的效力无疑对婚姻陋俗的变革起到了推进作用。应当提到的是,这时有人开始注重履行一种契约婚姻,这是婚姻缔结的文明化和现代化的体现。孙中山和宋庆龄的契约婚姻最为典型。1915年10月25日,孙中山和宋庆龄在东京律师和田瑞家举行了婚礼。他们委托和田瑞到东京市政厅办理结婚登记,并由这位律师主持签订了婚姻誓约书。誓约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孙中山、宋庆龄和律师和田瑞各保存一份。誓约书译文大致是:“此次孙文与宋庆淋(龄)之间缔结婚约,并订立以下诸誓约:一、尽速办理符合中国法律的正式婚姻手续。二、将来永远保持夫妇关系,共同努力增进相互间之幸福。三、万一发生违反本誓约之行为,即使受到法律上、社会上的任何制裁,亦不得有任何异议;而且为了保持各自之名声,即使任何一方之亲属采取何等措施,亦不得任何怨言。”(注:《孙中山、宋庆龄婚姻誓约书》(译者:李锡经、马秀根),载《文物天地》1981年第2期。)这种契约婚姻在当时还是极为个别的现象,但它却是中国婚姻史上婚姻缔结方式走向文明的开端。
    婚姻礼仪的变化。清末民初,社会文明婚礼多趋简约,旧礼中的坐花轿、拜天地、闹洞房、回门等落后迷信的婚姻礼俗开始改革,新式婚姻礼仪受到人们的称羡,“梳一东洋头,披件西式衣,凡凤冠霞帔锦衣绣裙红鞋绿袜一概不用,便利一;昂然登舆,香花簇拥,四无障碍,无须伪啼假哭,扶持背负,便利二;宣传婚约,互换婚指,才一鞠躬,即携手同归,无嫔相催请跪拜起立之烦,便利三。”(注:《自由女子之新婚谈》,《申报》1912年9月19日。)的确,文明婚礼比之繁文缛节的旧婚礼要文明方便进步得多。另外,有些信奉西教之家,结婚时往往借教堂为礼场,请牧师或神父为婚,其礼节亦非常简单。如塘沽有一对青年男女结婚,先到教堂经牧师点礼,男女学生唱诗,场面隆重热闹。礼毕新婚夫妇乘马在牧师夫妇和朋友们的陪送下回到新家。这在当地颇称奇异,认为较之旧式婚礼文明得多。(注:《文明婚礼》,《大公报》1907年11月3日。)这种婚礼在中国是否切用暂且不论,但它却说明有人已经开始用自己的践履来改变中国的传统婚姻礼俗了。
    婚礼服饰上的变化。清末民初在婚礼服饰上出现了西化现象,有些青年执意追求穿戴西式衣帽。这一点从中国新旧结婚的照片上可见一斑。在中国旧式结婚的照片上,男女各自站立,中间留空,男穿对襟长袍,脚登元宝鞋,头带礼帽;女穿绣缎长袍,长纱蒙面,头戴凤冠。新式结婚的照片上男女挽手臂,男穿西式大衣,无帽梳分头,穿皮鞋;女穿西式婚礼服,白纱披头。(注:参见《妇女时报》第2号、第7号插图。)婚礼删繁就简以求节俭。清末民初,婚礼讲求删繁就简,既是为了简便易行,也是为了戒奢崇俭,开明家庭已不看重聘金和妆奁。民初有些地区重新制定婚礼改良规定,力求简约和节俭。如云南大理县的《婚礼改良风俗规则》中规定,“仅请媒人往拜,不用财礼”;“听男家量力行之,女家不得争执”;“女家制备嫁妆,多寡自便,不得要求男家铺妆。如女家不愿接聘金,请男家办理者,只听男家之便,不得争执”;“女家送亲,不得苛派,男家雇轿,备牌伞等事,如女家愿用,只得自备”;“婚嫁贺礼、银钱、茶糖,丰约从便,惟色银、首饰、贺礼概行禁绝”(注:《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下)第855页。)。反映了人们对婚礼务求节俭、去奢从朴的愿望。
    婚姻媒介方式的增新。随着婚姻自由呼声的高涨,这时的媒介方式有所增新,出现了“通信订婚法”。首倡者为上海青年王健善,他在《女子世界》杂志的第二年第2期的扉页上刊登一封《敬告女同志》的公开信,主张“由男女互通信,先各抒衷曲,质疑问难,徐仪订婚”,并宣告,“创法请自我始,敢告女同志,如欲与余通信,可照下开住址邮寄,信到誓不示他人,并望亦示地址。”(注:《女子世界》1905年第2期。)当时上海的新式婚嫁礼俗中,的确出现了一些“通信订约”的青年男女,这无疑有利于婚姻自主风气的形成。清末民初是不缠足运动的重要阶段,不缠足会遍及各地。有些不缠足会又是天足女子的婚姻介绍所,其中设主婚人来管理天足女子的婚姻问题。《竞业旬报》在介绍天足会的办法时说:“天足会内的会友,互通婚姻,使彼此毫无嫌怨,人皆乐从。”(注:君剑:《拒烟会与天足会》,《竞业旬报》第10期。)不缠足会在天足女子的婚配问题上,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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