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婚俗的演变述论(2)
二 通过上文的阐述,可见清末民初的婚姻习俗的确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种从婚姻内容到婚礼形式上对封建婚俗的否定在传统社会是难以想见的。本时期的婚俗流变既是维新变法时期“前识者”婚俗观演变的继续和延伸,也是后来“五四时期”婚姻文化变革的基础和必要环节。 如果说维新变法时期,对封建婚姻陋俗进行批判主要集中于维新变法的几位领袖身上,那么到了清末民初,这支批判的队伍已经扩展到一大批知识分子的群体身上。他们当中既包括国内的有识之士,也包括大批的出国留学生;既包括一些名流学士,也包括一批进步青年。他们对传统的婚姻陋俗深恶痛绝,感叹“世界皆入于文明,人类悉至于自由,独我中国,犹坚持其野蛮主义,墨守其腐败风俗,以自表异于诸文明国之外,遂使神明之裔濒于沦亡,衣冠之族侪于蛮貉!”(注:陈正:《论婚礼之弊》,《觉民》第1-5期合订本。)他们立志成为改造婚俗的勇猛斗士,“发大愿,出大力,振大铎,奋大笔,以独立分居为根据地,以自由结婚为归着点,扫荡社会上种种风云,打破家庭间重重魔障,使全国婚界放一层异彩,为同胞男女辟一片新土,破坏男女之依赖,推倒专制之恶风,遏绝媒妁之干涉,斩芟仪文之琐屑。”而将“极名誉、极完全、极灿烂、极庄严之一个至高无上、花团锦簇之婚姻自由权,攫而献之于我同胞四万万自由结婚之主人翁!”(注:陈正:《论婚礼之弊》,《觉民》第1-5期合订本。) 如果说维新时期的“前识者”还不是改造婚姻陋俗的躬行者,那么清末民初,一些先进的仁人志士已成为提倡婚俗改革并能以身作则的典型人物。这其中以蔡元培和秋瑾最为突出。1899年,蔡元培夫人去世,为其作媒续弦者颇多,蔡元培想借此机会“改革社会风习、创导男女平等”,特提出五项征婚条件:即女子须不缠足者;须识字者;男子不娶妾;男死后,女可再嫁;夫妇不相合,可离婚。(注:陶英惠:《蔡元培年谱》(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36)上卷,第72-73页。)在纲常名教狂泛横溢的守旧社会中,勇敢地提出了在常人看来是背逆伦理的征婚条件,尤其是“再嫁”、“离婚”两条,真叫俗人骇诧不已。1900年蔡元培找到了黄世振女士,她天足,工书画,思想进步。蔡与黄在杭州结婚,并对婚礼有所改革,以演说会代替闹洞房。蔡元培在演说会上说,“就学行言,固有先后,就人格言,总是平等。”(注:陶英惠:《蔡元培年谱》(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36)上卷,第80页。)这反映了他尊重妇女人格,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可谓难能可贵。蔡元培对婚礼的改革及其征婚条件引起了社会的震动。1896年,秋瑾由父母包办与满身“无信义、无情谊,嫖赌、虚言、损人利己、凌侮亲戚、夜郎自大、铜臭纨绔之恶习”(注:《致秋誉章书其五》,《秋瑾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9月新版,第38页。)的王廷钧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冷淡,毫无乐趣,使她处于“重重地网与天罗,幽闭深闺莫奈何”(注:《致秋誉章书其五》,《秋瑾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9月新版,第38页。)的困境中。秋瑾再也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情爱的婚姻生活,毅然与王廷钧决裂,于1904年只身赴日本留学。在此期间,还有一批女子进步青年陈撷芬、徐慕兰、宋雪君、庄汉翅、梁绮川等也纷纷也封建婚姻家庭生活决裂,成为封建礼教的判逆者。 然而,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本时期的婚俗演变在践履中仍处于初始阶段,规模范围上还不够广泛和普遍,它的历史局限是显而易见的,婚俗变化的不平衡性尤为显著。 首先是地域上的不平衡,城市强于农村,大城市如上海、广州强于内地省会城市,东南沿海又强于内陆,对于文明结婚,“城市内结婚多仿行之;乡间仍不多觏也”(注:《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148页。)。显然,这同自然经济解体的速度,受西方文明影响的强弱,以及人们受教育的程度及文明程度关系甚大。 其次是阶层的不平衡。“士为四民之首”,这一阶层是社会变革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也是社会其他阶层行为方式的榜样。清末民初婚姻生活的改变是由进步知识分子率先实践的,其他阶层尤其是农民阶层则相对迟缓,甚或处于静止状态。当然各阶层内部亦不尽相同,知识阶层中也有思想顽固、观念守旧者。有些革命的进步知识分子的思想深处也反映着双重的思想矛盾。如章太炎1913年曾提出三个征婚条件,即须文理通顺,能作经篇;须大家闺秀;须有服从性质,不染习气。章太炎征婚已是民国成立以后,他的征婚条件显然与当时自由平等博爱的时代气氛及他本人革命家的身份很不相称。反映了他思想深处对封建文化的态度是有感情瓜葛的。胡适双重的思想性格在他的婚姻观和婚姻生活上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胡适在《竞业旬报》第25期发表的《婚姻篇》一文,对传统陋俗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但他对由母亲作主,与江东秀定亲这桩他本人并不满意的包办婚姻却采取了“容忍迁就”的态度。胡适曾在信中说:“吾之就此婚事,全为母起见,故从不曾挑剔为难(若不如此,吾决不就此婚,此事但可为足下道,不足为外人言)。今即婚矣,吾力求迁就,以博吾母欢心。吾之所以极力表示闺房之爱者,亦正欲令吾母喜欢耳,岂意反以此令堂上介意乎。”(注:参见沈卫威《胡适婚姻略论》,《民国档案》1991年第1期。)可见胡适的婚姻主张及他的婚姻生活是互为抵触的。觉悟了知识分子尚且如此,受封建文化束缚极深的其他阶层便可想而知了。 第三是新旧掺和促成的不平衡。中西掺杂也反映了婚俗变化的局限和不彻底。例如,穿了西装去行叩首礼的有之,穿了凤冠霞帔、袍褂礼服去鞠躬的亦有之。 此外,传统婚俗还普遍存在,如浙江萧山“婚姻尚媒妁,一切皆父母主之,毫不容子女置喙。设出一言,则戚党族闾,传为怪事。至如自由结婚,自由恋爱,更非梦想所能及。”(注: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48页。)兰溪也是“婚家全凭媒妁之言,文明结婚实属罕闻”(注: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59页。)。北京很多崇尚旧俗的家长也依旧恭请“星命家”测定男女双方的“八字”,取“龙凤帖”合婚,保持着传统的婚俗。这种婚俗特征恰与清末民初那个新旧交替的时代相吻合。 尽管如此,清末民初婚姻陋俗的变革还是显而易见的,它是中国近代婚姻习俗发生变革的开端。自由结婚、文明婚礼等诸多进步文明的婚姻习尚是从这一时期开始的。正是有了这样一个良好的基础,才会出现“五四”时期婚姻习俗变革的新时代。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