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婚姻与家庭观念的演变(3)
四、推进与反复 新世纪开始后,婚姻家庭领域的思想变革又有了扩张之势。其时,列强对中国的侵略更加全面深入,民族危机日益深重;清政府更加腐败,无可挽救地走向崩溃;新的经济因素和政治力量不可遏止地生长;民主革命思潮与运动风雷激荡,蓬勃兴起。新的严峻的形势,使人数剧增起来的革命派思想家和知识分子的一切革命思想的准备显得十分紧促,对封建婚姻家庭的批判自然也相应少了些夫子式的学理探讨,而多了些“斗士”的火药味儿。首先,革命派知识分子不再作变与不变的复杂论证,而是以简洁、通俗有力的言词,直接倡导婚姻家庭革命。他们指出,封建婚姻“当其始,有所谓问名纳采者,则父母为之;至其中,有所谓文定纳币,则父母为之;及其终,有所谓结褵合卺者,亦莫非父母为之。”而当婚之两主人翁,自始至终却“不得任一肩,赞一辞,惟默默焉立于旁观之地位”。(注:见张枬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第855页。)这种专制型父母包办婚姻造成“男女不相见”、“媒妁哄骗”、“卖婚”、“聘仪奁赠”、“繁文缛节”、“早聘早婚”、“迷信流行”等弊害,不仅“坏夫妇之爱情”,给人们带来“终身恨事”,而且也影响了家庭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既婚后,入其室,有慨其叹者;睹其人,有啜其泣者。乃浸而妇姑勃溪矣,浸而兄弟阋墙矣,而大好之家庭,自此遂终无宁岁”。(注:见张枬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第854页。)“盖婚姻为人道之大经,未有夫妇不和而家庭能欢乐者,亦未有夫妇不和而能专心致志以为国家社会建事业者”。(注:《留日女学会杂志》第1期。)革命派认为,人类婚姻的历史经过“掠婚”、“卖婚”、 “赠婚”和“自由结婚”四个时期,“如今西方各文明国家”,“其婚姻之制已入于第四期”,即“自由结婚时代”,“独中国之婚姻尚在卖婚时代”。(注:《安徽白话报》第17期。)“今日家长之威严,直有第二君主之权利”,(注:《江苏》第7期。 )所以他们下决心要“以自由结婚为归着点,扫荡社会上种种风云,打破家庭间重重魔障,……为男女同胞辟一片新土”。(注:见张枬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第858页。)在这种全新意识的主导下,当时像破除“礼法婚姻”、“专制婚姻”、“毁家革命”之类的呼声不绝于耳;《三纲革命》、《家庭之革命》、《家庭革命说》、《女子家庭革命说》等文章连篇累牍,充溢于报刊杂志和有关论著中,大有章太炎所谓“旧俗之俱在,即以革命去之”的冲天气势。 平心而论,革命派思想家的一些激进时论并不完全符合婚姻家庭生活实际,矫枉过正的负作用也非没有,但它却顺应了当时迅速发展的革命形势,迎合了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对自由平等的急躁追求,因而在晚清学界中颇具号召力和影响力。惟因如此,这一时期反对封建婚姻家庭思潮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批判的武器与武器的批判达到了相对的统一,这以青年知识分子特别是女界学生精英最为勇敢突出。秋瑾挣脱封建婚姻束缚,走出家庭的事例自不待言,其他如陈撷芬、梁绮川、徐慕兰、庄汉翅、宋雪君等都是在亲身反对封建婚姻家庭的斗争中,获得了革命的青春。至于留学生和国内学堂学生创办“自由结婚演说会”,带头举行文明婚礼,宣唱《自由结婚歌》,反抗家长压制之事,更是所在皆有,屡屡发生。(注:参见拙作:《辛亥革命与婚姻家庭变革》,《河北师院学报》1989年第2期。 )这种身体力行地变革婚姻家庭意识的情形,恰恰回应了丁初我1904年在《家庭革命说》一文中的呼唤:“欲革政治之命者,必先革家族之命,……而革家族之命者,尤必先革一身之命。”(注:《江苏》第7期。) 冲击变革必然引起磨擦对抗。在这个社会剧烈动荡和变化的过渡时期中,社会上大多数人依然恪守着封建婚姻家庭的观念,视鼓吹破旧立新的革命派思想家和知识分子为离经叛道的罪人,指责学生中出现的“家庭革命,秘密结婚”是革命党人蔑视“君父之尊”,破坏“男女之防”(注:《东方杂志》第5年第3期。)造成的恶果。他们认为“我国古圣垂教,首重道德,经传所载,皆纲常伦理之精言”,若一旦废除,“其殆害于人心世道,较洪水猛兽为尤烈,其危险不可思议”。(注:《东方杂志》第5年第3期。)强调“天尊地卑”乃“自然之序”,“阳动阴静”是“造化之机”,“男刚女顺”、“夫唱妇随”是“终古长存之至理,万年不变之常规也”。(注:《东方杂志》第5年第3期。)与此同时,清政府学部专门发布了《札饬各省提学司可严禁自由结婚文》,亟令各地方官员加强对学堂学生的思想控制和行为规范,严禁学生演讲“自由结婚”、“男女平权诸谬说”,“以维风化”。(注:《四川学报》1907年第5期。)另颁示停闭了“倡言自由”的女子学校, 要求对其他学堂中“沾染恶习者”,“立即斥退”。(注:《四川学报》1906年第6期。)一些封建家长也自动以“教子”为道德己任, 对倡行婚姻家庭革命的“不肖”子孙儿女进行压制。如“顾颉刚在辛亥年,是一个临近毕业的中学生”,主张“实现一个没有国家、没有家庭、没有金钱的社会”,被百般疼爱孙儿的老祖母严词质问:“既经没有家庭,把我放在哪里?”而“请你住在养老院”的答对,则招致勃然大怒。(注:《辛亥革命回忆录》第499页。)又如贵州一位任姓女生争取婚姻自由, 竟“被父母驱逐,官长拘押”。(注:《民立报》1911年9月25日。 )民主自由平等,本与“三纲五常”格格不入,变革时期日趋明显的思想分野和代沟,更扩大了彼此理解的难度,增加了冲突斗争的激烈性。 民国告成以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些旨在蠲除“旧染污俗”的政令,许多革命党人予以响应,相继成立了“南京女子参政同盟会”、“社会改良会”等移风易俗的社团,立意“实行男女平等”、“废止早婚”、“提倡自主结婚”、“实行一夫一妻主义”、“禁止无理离婚”、“承认再嫁之自由”等章约。(注:《宋教仁集》下册,第378-379页。)看起来,在婚姻家庭观念及其问题上的一场更加广泛和深刻的变革是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的了。然而,随着袁世凯篡夺辛亥革命胜利果实和共和政府与封建势力的始终共存,维护旧礼教的舆论与社会势力逐渐复活起来。原香港实践女校的许多学生因反抗包办婚姻而“出家革命”,但民国建立后工作生活均无着落,返回乡里,家长又以前约相逼,迫使她们再度出走,“以避其锋”。(注:见《辛亥革命回忆录》第2 集,第321页。 )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用洎洎青春热血换来了民主共和政府,却不但没有实现“为男女同胞辟一片新土”的终极理想,反而连本属于自己的“共和之国民”法定应享有的自由权利也未得到。 辛亥前后婚姻家庭变革进与退的悲剧性事实表明,时代赋予了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家和知识分子构建20世纪中国婚姻家庭新观念的任务,但他们没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去深入思考和实践。这样,历史就把重新探索和建设的重任留给了“五四”一代知识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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