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关于歇家研究,除笔者的系列研究外,目前学界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其一是青海地区的商贸。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共有5篇专文,其中阎成善和王致中两先生对此问题具有开启之功,不过他们及其以后的研究者皆把歇家看做是青海地区一种特殊的“行店”或“商铺”,甚至认为歇家是山陕商人在青海地区独创的市场中介组织(行店)①,显然值得商榷。其二是词讼领域。这方面的研究,国外与国内皆有,涉及者甚多,但专文仅有日本学者太田出的《明清时代“歇家”考--以诉讼为中心》一文。该文集中讨论了歇家与士绅、讼师、胥吏衙役、官员及被告、原告的关系,试图论证歇家在明清诉讼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此外,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岸本美绪、夫马进,韩国学者金弘吉,都零星涉及歇家词讼问题。其中,金弘吉注意到保歇在“罢市”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提出研究保歇等非特权有力户的必要性;夫马进对歇家在诉讼程序中的功能做了探讨;岸本美绪则认为,在词讼领域,“歇家作为国家权力机构与民间之间的缓冲机构是必须的”②。另外,赵晓华、梁治平等众多国内专家也零星探讨过歇家与讼师的关系问题,其中张小也则通过道光时“钟九闹漕”事件的探讨,认为歇家很有来头,具有控制乡村的力量③。其三是赋役领域及其他。日本学者谷口规矩雄的《明代的“歇家”考》一文,以官箴书和地方志为核心材料,对歇家在县域包揽赋役的现象做了初步探讨④。而许文继的《歇家与明清社会》、《明清小说中的歇家》两文对明清时期歇家的一些基本方面做了初步探讨,尤其是其通过徽州文书《乾隆休宁黄氏〈家用收支账〉》,实证了休宁黄氏曾委托歇家代替缴纳钱粮之事,且从雍正十一年到乾隆六年,休宁黄氏的歇家一直是刘德茂,这颇值得注意⑤。但必须指出的是,其引证不全。在《乾隆休宁黄氏〈家用收支账〉》中,主人公(文书记载者黄甲)与刘德茂的交往十分密切,自雍正十一年到乾隆八年这11年间,有账目来往的记录共21次,其中主人公把钱粮直接托付给歇家交纳的记录有6次。但许先生仅收录了黄甲与刘德茂账目来往记录11次,托付给歇家交纳钱粮的记录3次⑥。其四是对“歇家”概念的解释。因“歇家”频繁出现于各种文献及明清小说中,故对“歇家”一词的解释,自清代以来一直不绝,几乎涉及人文学科的各个领域,但都是定义性的概括。因材料阅读的局限,对其解释五花八门,莫衷一是,其中“歇家”在小说史和法律史领域基本上被解释为“客店、旅馆、停歇之住处”;在经济贸易领域则被解释为“停歇客商货物之处所”、“行栈”、“货栈”、“栈房”、“行户”、“支款交货媒介人之名”、“买卖人”、“管理蒙藏贸易的机构”、“收买垣盐者”等等。在赋役领域则只有一个解释,即“明万历时乡官名”⑦。以往专文研究歇家问题的诸家都认为歇家仅是一个民间组织,但实际上,自保歇制度建立后,其具有准衙门的特性,这从有人把歇家定义为“管理蒙藏贸易的机构”和“明万历时乡官名”可看出端倪。 笔者对歇家做过一些研究,认为“歇家”最初的基本含义是客店,为客店之别称,但随着明代各项制度的变革和官场的日益腐败,歇家以各种方式在不同领域不断延伸其功能,因每个领域服务特性不同,其职能及经营方式也各异,但它们都有以下三个共同的经营特点,即提供住宿服务、提供中间代办服务以及经营内容的多样性。且至少到明成化年间,县级地方政府便开始利用歇家的诸多功能为其提供服务,由此形成了极为重要的“保歇制度”。所谓“保歇”,就是“保户歇家”一词的缩称,是歇家居中代办政府部分职能的一种制度。保歇的功能可分为两部分,其在政府方面被称为“保户”,为官设,有其额定的设置单位,且有其相应的政府部门职责和职权,是政府利用歇家功能为政府办理事务的一种制度;在民间方面则被称为“歇家”,是一种商业经营方式,主要提供住宿、餐饮、贸易、运输、贮存、代办、承包等服务。自明代中期以来,由县级政府向上推演,保歇制度逐渐建立于各个领域,诸如各级仓场、船政、盐场、税关、法司及省、府、县等衙门皆设有保歇,形成了一个十分庞大的保歇制度体系③。在所有的保歇制度中,仓场中的保歇、县域中的保歇及税关中的保歇记载最为丰富,影响最为显赫。可以说,自嘉靖年间仓场保歇制度建立以后,各级仓场赋税交纳必经歇家之手。 在谈南京仓场以前,有必要对京通漕运中的歇家职能与地位做一简略描述,以便对歇家在仓场中的特殊地位有所了解。在京通各仓,旗军交纳漕粮必经官方设立的“下官歇家”,实际上即运官之保歇。下官歇家的职责是“运官于彼安歇,一应粮、银、板、席未完,俱应承任”。在万历初期,通州额设下官歇家25名,被列为仓役之一种⑨。旗军交粮时,先是“依合同起入歇家”⑩,故“运官交(仓)者,各有歇家”(11)。也就是说,运官交仓,首先必须经过歇家这一中间环节。除此之外,下官歇家对旗军的具体职责和功能有四:一是提供住宿服务。运官“因在歇家安下,所以给与歇家”(12)房水银。二是勾摄运官。史称:“歇家乃运弁之居停主也。各官挂欠招保,或逃逸勾摄,势必及之。”(13)三是监禁追比运官。史称,运官“运抵通州,住有当官歇家,如有挂欠,即行监禁追比。傥伊变产处银,各有家属”(14)。四是垫赔。史称:“歇家揽头行抚臣勘佑家产抵完拖欠,果系家产尽绝,准与豁免。”(15)民运白粮在京交纳,也必经歇家之手。万历十七年(1589年),监察御史史林上奏,极言仓场之弊端,要求减轻歇家等勒索,故定下11条规矩,其中三条言:“一、粮米及铺垫银两,俱要当官明写议单,照数交付歇家,同进完纳,不得推调取究。一、议单数目已从宽处,此外歇家不得多勒升合,如违,以诓骗论。一、各粮解务各用本地方洁净好米交付歇家完纳,如与户部样米不对者重究。”(16)“白粮歇家”的职责,基本上与下官歇家相同,此不赘述。不过,其还有确保米色质量的职责,其身份明确为“侩家”。史称:“白粮投解,有侩家为之主办,诸所铺垫等类,非侩家弗效也。”(17)其他各个仓场及各类解运大致类似。总之,所谓“仓场型歇家”,就是活跃于各类仓场中的种种歇家。其最初的核心职能是为纳户提供指引、住宿、晒晾、驰载、籴买等服务,后来便从服务发展到包揽,又从包揽演变为政府设置的保歇制度。至此,几乎任何税粮的交纳都必经歇家之手,这一重大的制度性设置,以往学界完全忽视,中外皆无专文阐述。 在各类仓场中,有关歇家的文献记载,连贯性最好的是南京仓场,因此笔者选择南京仓场作为研讨此制度演变之典型案例,以之勾勒歇家从服务纳户发展到包揽纳户进而发展为保歇制度的演化轨迹。在这一演变中,歇家的职能得到了不断地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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