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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仓场中的歇家职能及其演化(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胡铁球 参加讨论

五 结论
    南京仓场中的歇家,自有文献记载以来,经历了为纳户提供服务,然后从服务发展到包揽,从包揽又发展为保歇制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其功能得到了不断地延伸。就经营范围而言,歇家从单纯提供食宿服务,发展为提供指引、住宿、晒晾、驰载、籴买等诸多服务。在服务内容的扩展中,歇家的建筑规模和经营理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逐渐形成了集住宿、贸易、运输等多种经营内容于一体的独特经营方式。虽然在有关南京仓场歇家的文献中,看不到其为牙行或米行户的明确记载,但在关于北京的白粮歇家,河北的小摊镇歇家,山东的临清、德州及广积仓歇家的文献中,不仅十分明确地记载他们实为侩家或斗行或米行户,而且还出现了“歇斗”和“牙歇”的专门词汇,甚至还记载有他们长途贩运的行为(77)。不过,相关文献中有南京仓场歇家为纳户提供籴买和代买服务,甚至与解户联合起来进行倒卖活动的记载。万历年间,倪思辉言:“衙役揽头视南粮为奇货,而解役通同营运辗转生奸,往往于芜湖都会之地经纪保家潜通气脉,递相商贩。”(78)这些都隐晦地反映出他们作为歇家的另一类身份,即牙行,但他们不仅仅是牙行,他们的服务内容比牙行多很多,笔者把此类经营模式统称之为“歇家牙行”经营模式(79)。
    歇家从服务发展为包揽的关节点,就是歇家代替纳户交纳税粮、办理各种进仓出仓手续,甚至延伸为包收包纳和代买,其经营内容不断增扩,即歇家变成了纳户与仓库之间不合法的中间代办者,他们通过从纳户身上收取各种常例和费用的办法与衙门官吏共同分肥,逐渐成为衙门腐败的帮凶。
    歇家从包揽发展为保歇制度的关节点,就是歇家为官立,并承担了政府的许多延伸职能。这时的歇家,在文献中变成了“保歇”、“保家”、“官保”、“保户”等等,他们依然拥有其服务和包揽时期的各种功能和服务内容,只不过这时已经合法化和制度化了。这一时期,歇家功能进一步扩大,具体表现是他们已作为政府职能的延伸体,主要承担三方面的职责:稽察奸宄,防止纳户拖延隐避;监禁追比纳户,帮助政府追讨欠税;押解其所保的挂欠纳户回乡催办欠税。当歇家变成保歇后,他们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责任的核心是代替其所保纳户听比,即当其所保纳户的欠税无法追回时,他们有代替纳户垫赔的责任。
    保歇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有利有弊。有利的一面主要体现在官府方面,其优势在于容易追讨欠税。歇家要变成保歇,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担当纳户的保户歇家必须到官府备案,并立下保状,同时与纳户签订相应的合同,这时歇家数量是额定的,其名额应是根据各仓交纳的县数而定,假设某仓进纳的县为20个,那么这个仓相应设立20个歇家。当然,这仅是一种制度的设立原则,具体到执行中,往往1歇家包揽多县,但基本上保证了1县只对应1歇家的原则。这种制度的优势是:一旦纳户欠税,官府可根据纳户所属的县名迅速找到该县的保歇,保歇因对该县非常熟悉,故能很快了解到欠税的原因,并协助官府追讨欠税。至于保歇制度的弊端,则主要体现为纳户的交纳成本会成倍增长。在歇家仅是一个服务经营体或包揽户的时候,纳户投住歇家是比较随意的,可任意选择,这种带有自由竞争的服务体系,自然会大大降低交纳成本,纳户甚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决定是自己交纳还是请歇家代纳,也就是说在这个时期,纳户不一定非经歇家揽纳不可。但其缺点是:一旦挂欠,官府追寻起来困难重重,甚至无踪可觅,史称:“及至侵渔缺失,逃脱无踪。”(80)但保歇制度建立以后,纳户交纳税粮必经歇家之手,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只能投入固定的一家,不管他是好是坏,费用也由保歇说了算,否则保歇会利用政府职权进行严刑逼勒。这时候的歇家,不仅是合法的垄断性服务,而且还带有某种暴力特性,这种制度引申出来的弊端自然比自我投歇要厉害得多,故革除之声不断。虽然不赞成此种制度的官员,依然称歇家为揽纳、揽头或揽户,但不能改变其是一种制度的性质。仅从南京仓场来看,从隆庆开始一直到崇祯晚期,革除保歇的措施不断在推行,但最终不仅没有革掉,而且还有不断官方化的趋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是该制度对政府追讨欠税有利。不仅如此,该制度还为仓场官吏系统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好处费,形成了十分严密的利益链条,亦是革除此制度的一大障碍。当然,保歇难以革除,还有其深厚的社会背景及制度上的因素。关于这一点,笔者另有专文论述。
    收稿日期2011-04-11
    注释:
    ①参见阎成善:《湟源的歇家、洋行、山陕商人和座地户及刁郎子》,湟源县政协文史资料组:《湟源文史资料》第5辑,1987年版。王致中:《“歇家”考》,《青海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马明忠、何佩龙:《青海地区的“歇家”》,《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李刚、卫红丽:《明清时期山陕商人与青海歇家关系探微》,《青海民族研究》2004年第2期。马安君:《近代青海歇家与洋行关系初探》,《内蒙古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②太田出:《明清时代“歇家”考--以诉讼为中心》,《东洋史研究》第67卷第1号,2008年4月。
    ③张小也:《社会冲突中的官、民与法--以“钟九闹漕”事件为中心》,《江汉论坛》2006年第4期。
    ④谷口规矩雄:《明代的“歇家”考》,日本明代史研究会编:《明代史研究会创立三十五年纪念论集》,东京:汲古书院2003年版。
    ⑤许文继:《歇家与明清社会》,《明史研究论丛》第6辑,黄山书社2004年版;《明清小说中的歇家》,《明清小说研究》2006年第4期。
    ⑥参见《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8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7、26、31、39、58、60、73、81、88、118、125、159、196、202、207、217、224、235、241、247页以及许文继《歇家与明清社会》一文第495页。
    ⑦参见胡铁球《明清歇家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2010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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