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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仓场中的歇家职能及其演化(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胡铁球 参加讨论

四 从歇家包揽到保歇制度的建立
    前已有述,到南京上纳的解户,因形势所迫,不得不交给歇家代纳。明廷为规范包揽程序,开始建立起保歇制度,即让包揽的歇家担当“保户”,故称“保歇”或“保家”等。这类带“保”而产生的歇家别称,皆是因官府设“保”而延伸出来的异名。歇家异名达二十余种,其中常见的有“保歇”、“保家”、“歇保”、“保户”等,这一点笔者已经做过详细考证,在此不赘(39)。
    歇家从包揽发展为保歇制度的关节点,就是歇家为官立并承担了政府的许多延伸职责,故又被称为“官保”。在南京仓场中,官保的设立,原则上是一县一官保。关于这一点,浙江富阳县陈氏家谱中存留了一篇名为《题官保借窟播恶请敕部禁革疏》的疏文,后被收录到光绪《富阳县志》中,弥足珍贵。现选录如下:
    臣去年拜命南巡之日……有语臣者曰:“宁属旌德一邑,官保大为民厉。”臣闻之已戚戚焉,若疾痛之在身矣。迫今年巡历宁国,细问民间疾苦,其间疾首蹙额而相告者,果与去年都门之所闻相符。诘之,则旌德县经革之蠹吏曹京也。此蠹积年潜踪南都,谋充户部官保,旌之粮里领解南粮,必居停于其家,因得乘之以为奸,如勒骗则有见面钱、保头钱、走堂钱、贽仪土仪钱,甚至暗通衙门京棍,无端刁慢诈索,从中科派常例。银未到库,粮未到仓,已去十之二三矣。嗟乎!天不雨粟,地不涌金,究竟赔偿尽是穷民之膏血,不虞旌人而吮吸旌人如此……今于崇祯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据宁国府推官邱祖德呈问,得一名曹京即曹经等因到臣,该臣勘得曹京,以经革吏蠹,惯走空衙门,负嵎南都,构京棍而作祟,钻充保歇,朘粮里之脂膏,凡旌之解官解役无不遭笼络而鱼肉焉。其包揽贴费者名目甚多,其科派指诈者,攫取甚巧。其勒批掯文以肆螫者,不满溪壑不止。其禀禁禀释以作威者,一任操纵自如……在户部设立官保,固属稽察奸宄之一法,然窟穴深而机熟,盘踞久而势横,有司明知而莫能制,解役畏惧而不敢撄(40)。
    这段材料给我们透露的信息是十分丰富的,对理解仓场中的保歇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其中曹京“谋充户部官保”和“钻充保歇”两种说法可推知,“官保”就是“保歇”。从解户“必居停于其家”来看,曹京就是一歇家。根据上述材料,官保有如下特性:其一,官保为官设,其设定的机构是户部,原则上是1县对应1官保,即凡该县解官解役“必居停于其家”,并通过他上交各税。官保们利用这一官方设立的身份与京棍、衙役相勾结,肆无忌惮地勒索解官解役,成为一大祸害。其二,户部设立官保的目的是“稽察奸宄”,但如何“稽察”,该文没有明写,其他材料可以作为补充(见后文)。其三,官保具有监禁解户的职权。从材料中“禀禁禀释”的“禀”字来看,这是官府赋予其监禁解户的权力,实际上就是官保追比解户,如同上述京通的下官歇家一样,即解户若没有按额完成其应交纳的赋税,官保首先利用各种手段对其进行追讨,以便按期完纳赋税,史称“追比”或“监比”。其四,充当某县官保者,必须对该县赋税相当熟悉,基本上以该县人员充当。旌德县的保歇曹京就是旌德县人,而且曾经是该县的“蠹吏”。笔者怀疑曹京是书吏类,因为保歇需对钱粮极为熟悉。关于这一点,王汤谷的《严革歇蠹》一文有详细揭示:“此辈(歇家)若具细册于胸中,某项为急,某项为缓,急者完,缓者侵。”(41)其五,保歇一定是十分熟悉衙门潜规则的人,即“惯走空衙门”,且拥有相当大的实力,以至于“窟穴深而机熟,盘踞久而势横,有司明知而莫能制,解役畏惧而不敢撄”。
    上述材料讲的是崇祯时期的事,实际户部设立官保(保歇)的时间较之要早。早在万历时期,黄克缵曾上奏过《议兑解欠南粮疏》。透过该疏,我们对保家(官保)的设置及其履行官方职责等方面会有更深的了解。疏中写道:
    题为清查解欠南粮……因见总巡仓场郎中白竹所开挂欠揭帖,内有十余起系远年起解钱粮,累毙多命,终不能完。因细查之,内有江西上高县起解万历二十八年分水军左仓正米一万一千三百四十三石零,挂欠正耗米五百一十三石,解官慎懋赏贪(“贪”字应为“赉”字之误写--笔者注)文回催,粮解黄广二监故,(保家)罗吝九逃,伊子罗均一监比。又有江西乐平县解万历三十二年分水兑米七千八百三十八石零,船至草鞋夹地方失火烧毁,兑[挂]欠米四百七十五石六斗八升,解官周有德赍文回催,粮解蔡会通监故,保家黄凤听比。湖广景陵县解三十二年分龙江左仓米四千九百四十八石二斗,挂欠米四百七十五石,席竹银十四两八钱五分,解户赵张、周陈、刘凡、诸禄、张三名监故,保家黄凤见在听比。又有湖广湘乡县解万历二十九年折银六千八十六两一钱一分九厘,挂欠银六十七两六钱,解官周鲤代解到银四十八两五钱一分,尚欠一十九两八分七厘,粮解孔无达脱逃,保家黄钺见今代比。又湘乡县解三十一年分龙江左仓米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二石二斗三升八合,挂欠正耗米六千九百六十五石七斗,解官邵龙田押船户刘瑞龙等七名赍文回催,其家属邵廉脱逃,保家黄钺见在代比。又江西奉新县解三十二年分旗手东仓米九千三百二十三石二斗七升,挂欠正耗米五百二十九石,解官朗克正脱逃,解户戴余景等差,保家黄凤押回守催未补,黄凤见今听比。又奉新县解三十三年旗手东仓米三千三百二十三石二斗七升,挂欠耗米四百九十二石,解吏王用仕脱逃,解户蔡余献、张献监故,(保家)黄凤见今听比。湖广通城县解三十四年豹韬左仓正米二千九十六石八斗,挂欠正耗米五百四十一石,席竹银六两三钱,解户胡茂元脱逃,保家孙淮病故,解户戴郑凯男生员来京看父,买纳过九十石余,未完,保家杨太、方月见在听比。又湖广平江县解万历三十三年分骁骑右仓米八千五百二十六石三斗二升,挂欠米二百二十五石,解官舒镐同保家郑五给文回催,郑五中途病故,家属郑荣见在听比。又平江县解三十四年骁骑右仓米九千三百七十八石九斗五升,挂欠米六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二合,解户罗廷周监故,余肖、高周、毛陈押回追补,解到银买米一百八十五石,余未完,保家郑荣见今听比。又湖广耒阳县解三十三年分养虎仓米六千六百三十四石二斗,挂欠正耗米二千五百五十三石二斗六升,解官袁礼登领文回催,家属袁胜监故,批头张奉贵等脱逃,保家熊举见今听比。又耒阳县解三十二年养虎仓米六千六百三十四石二斗,挂欠正耗米三千八百七十七石六斗二升,席竹银十九两九钱二分,解官李九林给文回催,家人熊祥监故,保家熊坤押解户蒋成器、龙朝鲁回县守催,未据完纳,家属熊举见今听比。以上两省各县共挂欠南京仓米本折色共十二起……追之不已,徒令羁者监者相继毙狱。查三十四年以前拖欠钱粮,四十二年奉圣母恩诏已皆赦免,若犹追之,是诏令不信于民也(42)。
    疏中所说的“保家”就是保歇,也就是官保。该疏共记载了江西、湖广两省12起挂欠税粮案,其具体情况如下:江西上高县1起,保家是罗吝九、罗均一;江西乐平县1起,保家是黄凤;江西奉新县2起,保家仍是黄凤;湖广景陵县1起,保家还是黄凤;湖广湘乡县2起,保家为黄钺;湖广通城县1起,保家系孙淮、杨太、方月;湖广平江县2起,保家分别为郑五、郑荣;湖广耒阳县2起,保家分别是熊坤、熊举。在这12起挂欠案中,江西4起,涉3县;湖广8起,涉5县。除湖广通城县特殊外,其他11起共有保家5户。其中罗吝九、罗均一是父子关系,熊坤、熊举以及郑五、郑荣也应是父子或兄弟关系,材料中称为“家属”,故可看做一户。也就是说,保家是以户为单位进行问责的,父逃子承,兄死弟承。至于黄凤与黄钺是何关系,文中没有提及,在此不敢妄论。在这11起挂欠案中,都是1县仅有保家1户,尤其是在1县出现2例挂欠案中,其问责的是同一保家,没有发现不同的保家;每起挂欠案,都是以某县某仓为单位,首先皆言某县解粮米于某仓共需若干、挂欠若干,其数额十分巨大,涉案人员众多,但保家总是唯一的。这一切都说明:保家包揽解官、解户上纳税粮,原则上是以“县”为单位佥派的,即1县对应1保家,这与上述《题官保借窟播恶请敕部禁革疏》所载是一致的。也就是某县为某保家专充以后,该县所有的税粮皆由其经手,其追讨挂欠赋税,也皆是以县为单位问责,这充分说明这是一种制度,而不是临时性的措施。但1县对应1保家,并不意味着1保家只包揽1县,前者着眼于“县”,强调的是1县解户、解官皆投入同一保家,比如江西奉新县、江西乐平县、湖广景陵县的解官、解户,其保家皆是黄凤,但就某县而言,其保家还是唯一的,即江西奉新县对应的是黄凤1家,江西乐平县对应的还是黄凤1家,湖广景陵县对应的依然是黄凤1家,这皆符合1县对应1保家的原则。它强调的是县与保家一对一的关系,而非保家与县的一对一关系。实际上,政府为了稽查追比的方便,仅强调1县1保家的原则,至于1保家包揽多少县,则不是其考虑的范围,因此1保家未必只包揽1县。这不仅在南京如此,在省会仓库亦如此。如王汤谷在《严革歇蠢》一文中说:“浙属州县七十有六,此辈(歇家)立有顶首,用价买充,以县分之大小,钱粮之多寡,定售价之低昂。有一人而买数县,有数人而朋一府,父子相承,兄弟换值。”(43)从“以县分之大小,钱粮之多寡,定售价之低昂”来看,设立歇家依然是以县为单位。从“一人而买数县”来看,有的歇家势力强大,可充当数县的保歇,这与上述黄凤的情形一致。但从“有数人而朋一府”来看,某一保家亦有联合开设的,这就可理解上述通城县为何出现三个不同姓氏的保家,即保家孙淮、杨太、方月,但这并没有打破1县对应1保家的原则,只不过这个保家是由多人共同经营而已。以县为单位设立歇家,在北京内府仓库中似也在推行。如在白粮交纳中的歇家王云从案中,出现了以县命名的歇家,“有嘉兴县歇家(王云从)车推粗米入仓”(44)。下文所述的“宜兴县白粮解户”也皆投朱少山家。从这些案例中,我们似可推断,保歇制度建立后,以县为单位设立保家(保歇),可能是民运至两京仓场的通例。实际上,通看其他领域的保歇,其设置皆有一定的原则。如县域保歇,其设置原则是1里对应1歇家,即1里之民交纳赋役只能投入某一歇家,但这并不意味1歇家只包揽1里,即这个原则只强调里与歇家的一一对应关系,而不是相反(45)。
    据上述南粮挂欠案可以得知,官府之所以要设立官保,也就是此案例中所称的“保家”,核心目的是为了追讨挂欠赋税。保家在此中的职责主要有二:一是押解其所保的挂欠纳户回乡催办欠税,以补足所欠之税粮,史称“回催”。如材料中的“保家熊坤押解户蒋成器、龙朝鲁回县守催”、“保家黄凤押回守催未补”、“解官舒镐同保家郑五给文回催”等等。二是当挂欠税粮无法追讨时,如解户、解官逃逸或死亡,押解回催无果,保家则须“代比”或“听比”。所谓“比”,就是政府根据赋役册籍查核完欠,对于所欠部分进行追征。追征方式通常包括锁拿、杖打、囚禁等手段,以此强迫各纳税者及相关责任人完纳赋役,直至垫赔的一种制度(46)。故此处“代比”的含义就是保家有承担所保纳户交足欠税的职责,即当纳户无力完纳时,保家有垫赔所欠税粮的职责。这就产生一个疑问,即在12起挂欠税粮案中,仅见官府“监比”保家,未见保家监比解户,这似乎与《题官保借窟播恶请敕部禁革疏》所载保歇“禀禁禀释”解户的职能相左。若结合其他史料综合考察,实际上这并不矛盾,其原因在于明代追比欠粮,往往是按责任层级追比的,保家(保歇)处于政府与纳户之间的中间层级,其既追比又被追比。实际上,追比纳户是政府设立保歇的一个基本目的。如在县域中的保歇,史称:“摘欠多第一等(者),汇发一单,着令歇家或一月或半月内,勒限比清,逾期即行解宪,法在必行。”(47)在吴楚之地,拖欠纳户往往被“私牢在保家”(48),故有“革保家之拘”(49)的变革。在山东,“既比,或送狴室,或闭之歇家”(50)。而“保歇”又可作为“班房”的另一种称呼,“羁所又名班房,又名保歇”(51),这突出了保歇的拘禁功能,而拘禁便是追比的一种手段。当然,当保家追比失败后,政府则追比保家。《历年记》中有多处写到保家,在其记载中,保家既追比又被追比,如着令“保家追比三十四年白银”(52)。此为保家追比。但又记载:“保家包明旸,因甲户不到,打一百零八板,又差人押拿,午堂比。”(53)此为保家被追比。故史称:“比卯时,纳户不至,方责保家;保家不至,方责管催。”(54)史籍中按层级追比的例子甚多,不一一列举。县域中的保歇追比职能,也被移植到仓场中。如军运,运官“运抵通州,住有当官歇家,如有挂欠,即行监禁追比”(55)。再如白粮解运,“内称宜兴县白粮解户共五十三名,旧例必于五十三名中阄出二名,谓之批头。自开帮后,承管沿途衙门投批挂号之事,一到京后,各粮解自行领批,分派投纳,与批头无干……岂遭积棍朱少山,串通京枭袁祥……指称内府牌提,将本县批头羊复翔、郭镇浚锁缚私室,拷掠备楚……(朱少山等)将批头二人捉解内府,每人痛责三十五板。不知少山等弄何手脚,作何言语,致无干批头遭此惨毒。仍蒙押出,锁追应解供用库粮户共二十六名……伏乞皇上敕下法司,严提朱少山、袁祥等,按法究罪,庶以后保歇稍知忌惮”(56)。其中朱少山为保歇,袁祥为内府衙役,他们串通起来,先是私自拷问勒财,后又押入内府拷打,此实为“监比”,与南京仓场保歇曹京的“禀禁禀释”的性质,实无两样。在仓场中,当保家追比解户无果,政府就要追比保家,责令保家代纳所欠部分,听比或代比就是指这个环节。在此案例中,其省略了保家追比解户的环节。另外,上疏提到的挂欠粮,最早的时间是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其部分挂欠粮豁免的时间是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这说明对于挂欠税粮的追讨,政府具有锲而不舍的精神,可以追讨达14年之久,为此解户、保家人等因税粮挂欠而死亡的不少,即“徒令羁者监者相继毙狱”。这也说明,在南京仓场,至少从万历二十八年到万历四十二年,保歇制度一直在推行而未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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