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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雍正朝官员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之探究(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州学刊》 孟姝芳 参加讨论

3.督抚考语决定官员送部引见。雍正九年十二月雍正曾颁布谕旨,“因公诖误降调人员赴部候补,应行引见者,从前未令督抚出具考语。嗣后各官赴补文内,著督抚将伊居官如何之处,出具考语送部,吏部于折内注明具奏,带来引见”(46)。从而,就制度规范上,进一步肯定了督抚考语的重要性。但也正是由于考语的重要性,对督抚出具考语又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各省道府州县等官有因公参处,部议降革者,皇上每降谕旨询问督抚,该员居官如何之处,分别留任、降革。该督抚自应即行具奏以定去留,但向来奏定有限期,往往接到部文,迟至三四月或半年之后始行覆奏。伏思,督抚身任封疆,凡属员之贤否,自应平日留心,原不待奉旨询问始行访察,况出具考语,又非行查完审事件办理需时者可比,若不即行覆奏,则寻常供职之员,转得姑容任所,且为日既久,亦恐渐启营求请托之端。请嗣后,凡道府州县有议处降革,奉旨询问居官如何者,该督抚自行出具考语,及会同出具考语,应作何分别定限之处,伏乞敕下该部详加妥议。”(47)后定“俱按接到部文之日,酌定覆奏限期,并令该督抚于覆奏本内,将接到部文,并会稿日期声明,以凭参核,如有延迟限者交部议处。奉旨,允准”(48)。可见,该议定从时间上以及会稿日期方面从严要求,以确保督抚考语的及时可信。官员一旦因督抚之肯定性考语被皇帝引见,其仕宦生涯也可能发生质的变化。
    清初规定,“文职处分,职在功司”(49)。如果“文职、武弁均有考成,其武弁处分事宜,先由兵部议定,然后(亦)移咨吏部”(50)。由此可见吏部考功司的地位,其地位愈是不可动摇,才愈会使得对官员责任的追究标准一致,目标便于达到。雍正朝,对于全国性的追究责任事件,由于事务殷繁,需要其他机构的协助,中央都察院、地方督抚的参与至关重要。正是:“吏部有考功一司,都察院职掌风纪。”(51)而“外吏之贤否听于督抚”(52)。可见,雍正朝处分机构是以吏部为主导,都察院、六科、十五道、地方督抚共同参与构成的问责与处分系统。反映出对于官员责任的追究与处分,是行政、人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单凭一个机构的力量难以周全。而且,任何机构都存在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雍正朝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同样如此。但是,任何制度设定的机构,在封建社会的常态下,都必须听命于皇权。
    注释:
    ①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柏桦:《从历史档案看清代对州县官员的惩处制度》,《北方论坛》1994年第4期。刘毓兰:《清代罚俸制度》,《故宫博物院院刊》1983年第2期,等等。
    ②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二笔三笔》卷六,《清代史料笔记丛刊》本,中华书局,1997年。
    ③何刚德《春明梦录》卷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
    ④《清朝通典》卷二十《选举三》,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⑤何刚德《春明梦录》卷上,古籍出版社,1993年。
    ⑥《清朝文献通考》卷八十四《职官考四》,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⑦何刚德《春明梦录》卷下,古籍出版社,1993年。
    ⑧《清朝文献通考》卷八十四《职官考四》,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3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18页。
    ⑩(11)中国第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7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06页。
    (12)张廷玉等《清世宗实录》卷三十,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495页。
    (13)《清朝文献通考》卷八十二《职官考六》,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14)(21)(22)(23)(24)(25)(28)(29)《大清会典》卷二二三《都察院》,《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文海出版社,1986年。
    (15)《清朝通志》卷六十五《职官略二·都察院》,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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