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早期驻外公使对国际法的初步认识 1877年正式对外派驻公使后,清廷意识到国际法“于邦国交涉事务殆不无裨益”,(注:丁韪良译:《公法会通》丁韪良序第1页,1880年同文馆铅印本。)遂训令驻外公使注意运用国际法处理外交事务。使节们不同程度地受世界外交潮流的影响,自觉不自觉地以国际法为准绳维护国家的主权,而且在外交上取得某些成功。这就进一步增强了他们利用国际法处理涉外事务的自信心。 值得注意的是,丁韪良是国际法传入中国的关键人物,他活跃于洋务派巨头之间,与驻外公使们关系非常密切。可以说,丁韪良成了一些使节的国际法和外交知识的高级顾问。当1864年《万国公法》译出后,后来的首位驻日副使张斯桂为之撰写序言。郭嵩焘也为丁韪良《中西见闻录选编》作序,在使英前向丁韪良请教外交知识与礼仪。(注:《郭嵩焘诗文集》第67-68页。)曾纪泽与丁韪良素有交往,使英前亦向他问礼。(注: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第85-86、108页。)公使们大都缺乏外语知识,国际法知识主要来自丁韪良的翻译著作。当他们出使后,即从驻在国和外交实践中获得更多的国际法知识。其认识经历了一个从盲目到自觉,从感性到理性的演化进程。 据现有资料,早期驻外公使中,最早提及国际法者为薛福成。1875年,他在《应诏陈言疏》中,就主张将万国公法广为刊印,颁布州县,以便“将来流布渐广,庶有志之士与办事之官慕书吏,咸得随时披览。一临事变,可以触类旁通,援引不穷。”(注:丁凤麟等编:《薛福成选集》第81页。)次年,郭嵩焘在出洋途中也注意到了国际法。他认为,熟悉公法为“今日办理洋务机宜”之一。(注:《郭嵩焘奏稿》第360-361页。)在他看来,泰西各国“创为万国公法,以信义相先,尤重邦交之谊,致情尽礼,质有其文,视春秋列国殆远胜之。”(注:《郭嵩焘日记》(三)第136页。)而且,他对西洋各国交战,依公法不杀俘虏之举亦大加赞赏。(注:《郭嵩焘日记》(三)第136页。) 若从时间表上考察,驻外使馆创建几乎与国际法著作的大量翻译出版同步进行,这正表明,派驻使节走向世界,需要以国际法与近代外交知识为前提。可见,洋务派官员已对国际法重要性的认识变得越来越明晰。对驻外使节来说,首先注意的是国际法中有关驻外使节的条文。他们必须熟悉和实行这方面的行为规范和准则。1877年,郭嵩焘发现西洋公法规定:“遣派公使驻扎各国”,应“以国书为凭”,为此,奏请朝廷补颁充当驻英公使的国书。(注:《郭嵩焘奏稿》第365页。)1879年,曾纪泽提出了外交人员在国外的外交豁免权问题。他根据公法所载:“公使所寓,如其本国辖境,不归主国地方官管理。馆中入役,亦不受主国管衙约束。有在外犯法者,询属本国人,即交其国公使讯治,主国不侵其权。然必确系寓居使馆,派有职事之人乃然,所谓公使应享之权利也。”(注: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第113页。)次年,崇厚因与俄国擅定条约,受到清廷严惩。郭嵩焘援引国际惯例,指出不宜诛杀签约使臣,为了不资俄人口实,“使之反有辞以行其要挟”,奏请清廷不要“加罪使臣”,而应按国际法妥善处理此事。(注:《郭嵩焘奏稿》第396页;《剑桥中国晚清史》(下)第225页。)到了1891年,薛福成依据丁韪良翻译的《星轺指掌》明确厘定署理公使的地位和职权。(注: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第305、361页。)而且,他还提出,依据国际法,清廷有权拒绝接受煽动排华与迫害华工的美国议员布雷尔为驻华公使。结果,清廷通知美国,拒其来华,布雷尔虽已行至旧金山,但美国国务院仍电令其速反华盛顿。(注: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第367-368页。)随着外交实践的增多,公使们逐渐意识到国际法更多的外交效用。郭嵩焘认为,国际法“规定严谨,诸大国互相维持,其规模气象实远出列国纷争之上。”(注:《郭嵩焘奏稿》第365页。)曾纪泽亦谓:“西洋各国,以公法自相维持,保全小国附庸,俾皆有自立之权,此息兵安民最善之法。”(注: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第164-165页。)薛福成对万国公法评价更高,他认为:公法可以“弭有形之衅”,“齐大小强弱之国”,“虽至弱小之国,亦得藉公法以自存。”(注:《薛福成选集》第414页。)他还主张在亚洲诸国“宜以公法相持,俾弱小之邦足以自主,则强大者亦自暗受其利。”他进而主张中国“凡遇交涉西洋之事”,应“常征诸公法以立言”,(注: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第187页。)从而改变中国“与公法有格格?相入之势”的现状。(注:《薛福成选集》第414页。) 驻外公使们还意识到了中国被视为公法外的国家,因而蒙受莫大的危害。薛福成对于列强蔑视公法,欺侮华人,尤感痛切。他说: 西人辄谓中国为公法外之国,公法内应享之权利,阙然无与。如各国商埠,独不许中国设领事馆;而彼之领事在中国者,统辖商民,权与守土官相垺;洋人杀害华民,无一按律治罪者,近者美国驱禁华民,几不齿中国于友邦。此皆与公法大相刺缪者也。公法外所受之害,中国无不受之。盖西方明知我不能举公法与之争,即欲与争,诸国皆漠视之,不肯发一公论,则禁悍然冒不韪以k3j109.jpg我者,虽违理伤谊,有所不恤也。(注:《薛福成选集》第414页。) 鸦片战争后,各种不平等条约束缚着中国,列强极力维持不平等条约和种种侵略权益,根本不以平等地位对待中国。刘锡鸿针对列强在中国抢夺路权,侵害我国主权的行为进行猛烈抨击,指出:修筑铁路乃“我内政也,自主之国,他人不得预其内政,尔万国公法固云然,今奈何相强耶?”(注:刘锡鸿、张德彝:《英轺私记·随使英俄记》第63页。)薛福成考察了鸦片战争以来侵犯中国的历史,他揭露列强利用中国早年对国际法的无知而从中国掠取片面最惠国待遇,导致严重的侵略后果:“一则曰一国获利,各国均沾也”;“一国所求,诸国群起而助之。”实质上,这严重踏踏了国际法中的平等原则。(注:薛福成:《筹洋刍议·约章》。)曾纪泽亦认为:“中国与各国立约,最不合西洋公法。”为挽回利权,他主张对条约中的不公之处,“宜于修约之年照会而更改之。”并先“从弱小之国办起。年年有修约之国,即年年有更正之条。至英、德、法、俄、美诸大国修约之年,彼亦迫于公论,不能夺我自主之权利,则中国收复权利而不着痕迹矣。”(注: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第199页。)何如璋觉察到,列强在中国攫取的另外两项特权,即治外法权和协定关税权,这对中国司法与贸易主权是致命损害,他揭露:世界各国进口商品抽税均为30%,而“我税乃值百抽五而已,此为天下至轻之税。”缘此,他主张“议改条约”以收取利权于列强。(注:何如璋:《何少詹文钞》卷下,第9-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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